猛虎在吃人,羔羊何处去? 官商勾结夺取亿万资产 保护诈骗团伙陷害无辜 序幕 无论达县人民法院、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乃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特别是高级人民法院,用长达15篇31页18400余字,拟写了(2013)川民终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完全脱离真实性,充满戏剧性。照抄照搬与本案毫无关系的空话。达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与黄履平有任何关系(见判决书19页)这表明黄履平买通公安局对高采取任何措施都是为了黄履平夺取高瑜伸股权所为,这就是胁迫在监狱里签定的任何经营性、合同或协议都是属于动用专政工具达县掠夺之目的,都是无效的。省高院判决称:“若因高瑜居委会漏交、少交资料给公司及黄履平赞成缺失由高瑜伸承担赔偿责任”(见判决书22页)。这就是不平等条约,高瑜伸不知道高瑜居委会是什么角色,这就是法律欺骗明目张胆地敲诈无辜。 一、 高瑜伸是否出资65万元,是否抽逃注册资金? 尽管判决书满天飞没有哪一家法院查清事实真相长期以来一直张冠李戴,分明作案人有交待材料,法院为啥要故意混淆是非呢?搞清楚就会原形毕露,达不到夺取亿万资产之目的的损害自身利益。 二、 高瑜伸“故意伤害罪”是否成立?关进牢狱长达数月直至(煤矿转让协议)2009年4月8日出笼,这就是官商勾结陷害无辜,公检法充当诈骗团伙的保护伞夺取资产的第二步。 三、 2006年2月23日工商登记注册是否真实,高瑜伸65%的股权存在否?高瑜伸根本不是达州市金惠来煤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身这个公司就是官商勾结,货真价实的皮包公司,达县工商局就是皮包公司的缔造者,没有经营场地,没有注册资金,没有从业人员,没有固定资产,全靠诈骗度日,偷漏税款,利用增值税发票等窃取国家资金(见黄履平2007年4月13日和5月28日交代材料) 四、 拖欠工人工资罪,是否成立值得注意的是:黄履平承包煤厂不交承包款(见2010年2月1日在看守所签订的承包协议),承包款37个×25万=925万元,谎称高瑜伸拖欠工人工资60万元,再次将高瑜伸关进监狱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总之每当要签所谓的合同(不含机械化的投入),协议都是在监狱里进行的。一些法官还厚颜无耻地问高瑜伸有无胁迫之举……。在这里我们需要问为什么高瑜伸与黄履平协议合同都是在监狱里签署,都是由公安局安上一个罪名来达到另一方的目的。 汇报人:高瑜伸 身份证号:513021194304051038 电话:18288291818 201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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