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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只手遮天 “打违办”徇私枉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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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6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村支书只手遮天       “打违办”徇私枉法              第一帖

邹登权县长您好!

  我是富顺县人,现居富顺东街,老家在东湖镇意志村十组,我所反映举报的是意志村十组村民郭仕兵在无国土局所批手续情况下而违章建房的问题,然而东湖镇“打违办”却不管不问。因为他有后台撑腰!
    2014.1.21日下午我刚从老家取证回来,路过东湖小学后门的那条老马路边的时候,看见有一太婆(王安琴,东湖观塘二队人,农民) 正在路边收拾散落在地的彩钢瓦,地面上有零乱的砖块。于是我上前与她攀谈起来。从谈话中得知,其老伴患白血病已十年多了,不久前才病发住进富顺县花园湾医院急诊室抢救,出院后,最近又感觉身体不适,大不如前。老年人嘛,想到自己家楼下房屋及门开间窄,万一有个不测,办后事时不方便,于是准备在屋后空坝子搭个简易的棚子以备用。不料就在头天(2014.1.20)下午,来了一伙打击违章乱建的人,大约十多个的样子,不问原因,在主人告之实情,并承诺待其以后将后事办了之后,自家主动拆,但对方并不理会,两三下就将之拆了,造成万元左右的损失。我听其诉说后,虽然有些同情,但毕竟违章建设不对,相关部门对其取缔也是照章办事。但同样是违章建筑,为什么这家人在被举报后,当天“打违办”的立即就进行拆除,而我于2014.1.19号向东湖镇政府大楼二楼国土局办公人员韩英(13558919166)“打违办”袁主任(13990024551)东湖镇政府副镇长何彬(13890097282)所反映举报的东湖镇意志村十组郭仕兵无国土局所批手续而违章建房问题却至今不管不问?不紧不立即制止其继续施工,也不予以拆除,相反和我打起了太极,陆续找我谈话,大概意思是说就这样子算了,不要再扭着不放,没有必要向上边反映举报,村支书杨真林坦白地给我说,就算你告到中央、省上去,最后还是回到地方上,由村上解决,你奈何不了谁,房子是一定会建成的。事实上也的确朝他所说的方向发展。虽然我在郭仕兵刚砌砖不久(2014.1.19)时就向政府反映举报了其违章建房一事,但“打违办”对之无动于衷,表面答应下去看看现场,但一直未能成行,也不加以制止,违章建筑依然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所以我一人于2014.1.21日下午再次回老家对其取证拍照。取证回来路过东湖小学后门,就碰到上文我所描述的情节,然后我又到东湖镇政府大楼四楼找“打违办”袁主任反映,办公室关门,人不在,于是我在隔壁办公室用座机打他手机,问他在哪里?去现场没有?他回答说,今天下午三点过,四点钟的样子去了的,我又问他是否制止了其施工,他却说,正在搞混泥土现浇。我又说,我也刚从现场回来不久,你说的那个时间段我也在现场呀,怎么没有看见你呢?你显然是在说谎,退万步说,就算你到了现场,应该制止其继续施工呀。何况,后我一天举报的违章建筑,当天你们就予以取缔拆除了,我反映举报的却不管。你们不同情一垂暮病危的老人,相反对另一没有取得国土局所批建房手续而违规在建房屋表现出暧昧,大开方便之门。从通话中,袁主任还无意中透露说正在让郭仕兵接着把手续办了。虽然东湖镇政府大楼二楼国土局办公人员韩英明确告知我,郭仕兵的建房选址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自己也怕担责任,是没有给郭仕兵批建房手续的,但他要修,我管不着。而且从村支书杨真林多次与我谈话中也有意无意地透露出,只要楼封顶了,就不会拆了,以后再利用手中权利为之摆平,现在主要是加紧建房进度,一边敷衍我,拖延时间,所谓明修栈道,暗渡陈仓,一边加快补办手续,将本来不合法的事变成合法化。这不是无法无天,玩忽职守,只手遮天吗?而且从我的立场上来说,本来我的所做所为,应该是跟政府的立场一致的呀,是在配合支持“打违办”的工作呀,因为我平时有空时也偶尔在社区服务,也是在编的民兵呀,也曾参加过维稳工作呀,前年东湖镇政府在南环路杨家沟打击违章建筑,我也参加了的呀,而且被拆的还是我家亲戚,不也都是按制度进行了拆除的呀,难道政府的打击违章建筑行动是要看对方是什么人而决定,是什么背景而进行吗?

    难道因为无证违章建房的郭仕兵的堂妹弟杨真林(经营一家名为滴水崖的酱园厂)是本届才当选的意志村村支书,其叔爷(郭仕兵之父的二兄弟)郭少华是意志村十组的队长,就能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任意胡来吗?————即在未取得国土局所批手续,且按国家法规也不可能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强行建房,且紧挨村道,村道另一侧又是农村生产灌溉用水渠道。
      我于2014.1.19日上午向东湖镇政府大楼二楼国土局办公人员韩英(13558919166)咨询时,他明确告知我:按国家相关规定,现行建房,哪怕是老宅基地原拆原建,离村道必须要有5米的间隔,而实际情况是窄处离村道不到1米。而且郭仕兵建房并没有取得相关手续,韩英并立即用电话短号联系了意志村村支书杨真林,让其立即让郭仕兵停建,然而,后来发生的事,却朝相反的方向发展。后来得知,韩英之所以没有给郭仕兵批手续,也是知道其不符合相关规定而怕出事被连累。但另一方面大家似乎又默许了郭仕兵违章建房一事,只待其建成以后,村支书杨真林再帮其上下找关系通融一下,就可以了。

事情的大概经过如下:
    东湖镇意志村十组村民郭仕兵负案在逃约十六年之后回到家乡准备建房,(刚回来时表现出很有钱的样子,出了此事后,其亲戚又说他是吹的牛,没得钱的)也是我当时一时心慈,加之其亲戚有当村支书,当队长的,有人为其撑腰,当他说我家祖屋(近40年的土墙老屋,摇摇欲坠)坝子边我父亲所手植的30多年的黄桷树部分枝干有可能会遮挡住他将来建房,说可否将有可能遮挡的部分砍点,虽然我心知按规定他不符合在此建房,所以本也并不涉及到遮挡的问题,但毕竟是邻里关系,且听他当时谈吐也客气,我就答应他,并和他推心置腹的说:你在浙江安了家,妻子和女儿在那边,但依然要回到故乡建房,也是一种思乡的情结,我现在虽然没有住在老家,但我每个星期都有回来,房前屋后打扫打扫下卫生,毕竟童年少年时代都是在此生活长大的,我也有一股浓浓的思乡情结,一缕割舍不下的乡愁!况且,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提出六大任务,其中在提高城镇建设水平中就有说到,要让城市融入大自然,有山有水,记得住乡愁。在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中,要注意保留村庄原始风貌,慎砍树,不填湖等,所以我跟郭仕兵说:真有必要砍枝时,事先告知我,在征得我本人同意并在场的情况下再协商砍枝。在随后的一天,我和我父亲及另一老者一同回到老家,大家通过协商,彼此都在融洽的氛围中将他口中所说可能遮挡其堂屋的是一枝先砍了一大截,而且郭仕兵逞强,在我和他交替着轮番在楼梯上砍枝,在树枝将断时他要上去砍,多亏我们力劝他用绳子将楼梯和树干绑系在一起,果然,在树枝断的那一瞬间,因为一边失重,这边抬起,楼梯顿时离地悬空,要不是有绳子绑系,楼梯上头就会与搭梯的这边失重抬起的树干分离,人因而坠地受伤。也算是救了其一命。然而,当我在下一个星期天回老家时,他却突然翻脸,说还没有砍到位,还要砍,我就说,上次不是都说的好好的吗,杂又变卦了呢,既然要砍,那么你现在还没有砌墙的嘛,如果真的妨碍到你砌墙时,你电话通知我嘛,我回来看着砍,并反复告知郭仕兵有事要多沟通,切不能一人擅自做主,在没有通知我,征的我同意的情况下单独进行砍枝。然而,在2014.1.18号星期六那天,我回老家一看,却大吃一惊,郭仕兵已擅自做主将我家黄桷树他说挡着他的一侧砍的面目全非,我一气之下,找他理论,他说,砍了你又把我杂子嘛,我一时气不过,就当面给他一拳,他也不含糊,回击我一拳,随即被他四兄弟媳妇(郭仕兵排行在三)劝开,同时正帮其建房的亲戚就起哄说某某人打人了,随即向东湖镇派出所报警,在派出所作了笔录后,两人都无什么受伤之处,也就算打架一事了了。想我头次到东湖镇派出所时,还是因为我和另一人为救一从红旗大桥跳下轻生的太婆(可惜,经120抢救无效死亡),接到派出所民警通知,以为是了解当时情况,到派出所才知,说是死者家属有感谢费,我想人都没救到,况我的本意岂是为了钱,也不忍心拿呀。所以在派出所呆了一会儿,我就走了。万没有想到,这次再来,却是因为这件事。
      我认为,郭仕兵擅自做主砍我家的树,理应赔偿,这是一回事;无国土局所批建房手续而违章建房又是一码事,不能混为一谈,东湖镇“打违办”对我的反映举报多次推委搪塞,我说,那么只有向上边反映情况了,但似乎他们对这种事见的太多了,并不在乎。报纸上天天在说纠“四风”,什么打击违章建筑零容忍,看来都是哄鬼的把戏!
    所以,我希望包括四川日报、成都商报,华西都市报,自贡日报,自贡晚报,富顺报在内的各路媒体工作者前来采访,虽然没批手续而违章建房的郭仕兵有后台撑腰,这件事最后可能还是不了了之,但老百姓为的就是讨个说法,讲个道理,这样如何让人心服嘛。如果非要讲关系,我只希望,当省里面将此事又退回富顺县东湖镇意志村十组时,我那虽未谋面,但血脉相连,同祖同宗同族,且字辈相连的邹登权邹县长能于百忙之中抽点时间,秉公妥善依法处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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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4-6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帖

              开弓没有回头箭!

                                            ——辛酸上访路,一波未平,又起一波!

       长话短说,鉴于相关部门不作为、乱作为、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对我所反映的问题久拖不决。本人自2014年1月23日开始发第一贴“村支书只手遮天,打违办徇私枉法”后,富顺县东湖镇意志村十组村民郭仕兵之四弟郭仕和怀恨在心,故意挑衅,于2014年3月1日重建房屋时,在没有给我家打任何招呼的情况下,野蛮无礼,强行侵占我家祖坟坝。当我向镇国土所韩英反映“是否在给郭仕和所批的建房手续中,将我家的祖坟坝都一并批在内了”?镇国土所的韩英当时回答说:“不可能!如果他侵占了你家的祖坟坝,你有权阻拦呀!”但东湖镇政府相关部门既不出面制止,且又在暗中支持郭家人,单凭我一人如何能阻拦得了?况且就在当天我报了东湖派出所后,当110刚一转身,郭仕和就依然指挥挖土机向我家坟坝开挖。现在的所谓调解情况是,镇国土所和村组里都一致说挖都挖了,还是算了;当看我不服这种解释、不妥协;到后来,甚至组里要临时开会,说要将我家宅基地、竹林、祖坟坝都收了。现在国家正在启动不动产登记,我保护我家应有的权益难道反而有过错吗?郭仕和非法侵占我家祖坟坝难道还有理吗?我不明白,为何有理的却处处碰壁,有冤的却无处伸?!如果郭家背后没有镇政府官员及村干部为其撑腰,为何在提倡依法治国、提倡孝道的当今社会,郭家人的举动会如此嚣张跋扈、目无法纪?!本人自问从未做过有损村组的事,今天走到这一步,也是被逼无奈,也是出于保护我父子二人应有权益的本能。

      今有如下疑问,请相关部门的责任人作出客观、公正、让人信服的答复:

1、关于“村支书只手遮天,打违办徇私枉法”一帖:

      富顺县东湖镇意志村十组村民郭仕兵在无国土所所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本人向“打违办”袁主任反映举报后,为何郭仕兵依然能抢建?东湖镇国土所之前既已认定其建房位置距村道太近,未予批建房手续,为何又睁只眼,闭只眼,默认其抢建?为何当我在网上发帖之后,东湖镇国土所忽然又为其补批建房手续?为何硬生生地将非法违建变为了合法化?这种行为举措是否已构成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东湖镇的所谓重拳打击违法违章建筑难道是因人而异?

2、关于申诉状:

      我申诉的是富顺县东湖镇意志村十组村民郭仕和建房时非法侵占我家祖坟坝一事。相关部门为何顾左右而言其他,偷换概念?既不制止其继续非法侵占行为,反为其开脱;另一方面又装模做样地追究其超建了多少平方,转移话题。

3、关于协议:

     2011年富顺县东湖镇意志村修建乡村公路,鉴于是公益事情,我家原属十组,故本组修建乡村公路时所占用了我家的竹林,我家并未收取分文。但因为沿线竹林并非只有我家才有,也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说辞,故相邻的五组所占用了我家的竹林,也只是收了其中一部分补偿款。但因为此乡村公路经我家屋后竹林边通过,且杨真林的酱园厂就在我家屋后侧坎上。所以我家当时与时任五组组长的杨真林签了一份协议,主要是为了规避附近的生活垃圾等不要向我家屋后竹林内倾倒。但该协议自签了之后,杨真林就一直未曾履行本协议条款。故在此敦促已是支书的杨真林认真履行职责,将倾倒在我家屋后竹林内的生活垃圾和土石方清理运走。

       以下依次是我本人写的申诉状、举报信、以及誊写(有手写原件)的协议:

                             申   诉   状

申诉对象:富顺县东湖镇意志村十组村民郭仕兵的四弟郭仕和重建房屋时嚣张跋扈、野蛮无礼,非法侵占我家祖坟坝。
申诉理由:1、既非法侵占,又无事前告知本人,行为嚣张、恶劣。
              2、村支书杨真林、原队长郭少华都是其亲戚,在背后为其撑腰,推波助澜,何来公开、公平、公正?奉行“我的是我的,你的还是我的”强盗逻辑。
              3、从我自2014年3月1日开始阻止郭家人非法侵占我家祖坟坝始,时至今日,对方依然我行我素,反咬一口,说根本不存在侵占一说,且于2014年3月1日我报东湖派出所后,当110刚一转身,就依然指挥挖土机向我家祖坟坝开挖。
              4、村上的所谓调解,都是走过场,异口同声说算了,后来简直回避不见。
              5、活人有活人的权利,死者有死者的尊严,应互不侵犯,哪怕是国家征用,都会有相应的合法手续,在提倡依法治国、提倡孝道的当今社会,郭家人为何能如此嚣张跋扈、目无法纪?
              6、本人所称是我家的祖坟坝,档案馆有存根可查,历年划分土地,此坟坝都依然没有变更流转过,性质上有别于一般的可耕作土地。
              7、郭家此次是重建,其初次修建时,曾与我家达成协定,不再越界,且有证据可查,但现在对方根本不让我入现场查找证据。
              8、所说证据是指:当年郭仕和房屋修建完后,便想在屋侧阳沟边挨着我家坟坝边挖一茅坑,对其无礼举动,我祖母当年在其挖了大半人深时及时阻止了,遂就此做罢,故此坑即可为分界之力证。虽经掩埋,但填土与原生土一验便知,现此坑又被郭仕和强行圈入其建房范围内。
申诉目的:郭仕和建房,侵占了我家坟坝多少,就理应给我回填多少,相关部门绝不能再助长此类歪风邪气的漫延。我并保留向其追讨精神损失费的权利。

2014.3.19

                               举    报    信

                                                      ——致县纪委监察局

举报对象:富顺县东湖镇何彬镇长、“打违办”袁主任、意志村支书杨真林、东湖镇国土所唐所长。

举报问题:相关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不正视我所反映的问题。相反在背后串通一气,欺上瞒下,暗箱操作,对我本人施压、打击报复;对本人反映的问题搪塞、推委、拖延。

举报内容:1、意志村十组村民郭仕兵无手续违章建房一事。在我未举报之前,东湖镇国土所以其离村道距离不够为由(紧挨村道,且就在村道坎下,也不安全),未批建房手续,但似乎又默认其建房,待建成后再凭借其妹弟杨真林是意志村支书的关系帮其摆平;但当我在网上发贴反映举报此事后,“打违办”袁主任徇私枉法、不闻不问,相反为其出谋划策;镇国土所又偷换概念,暗中为郭仕兵补办手续,助其抢建;综合各类关系网来看,都试图利用手中职权,将本来不合法之事,硬生生地变为合法化。显然,幕后最大的靠山是东湖镇国土所的上级领导,掌管东湖镇土地审批的何彬镇长(当我初次向东湖镇政府何镇长反映郭仕兵无手续违章建房一事的时候,恰巧身为意志村支书的杨真林已先在何镇长办公室与之攀谈,于是我先征求何镇长的意见。然而,何镇长的表态我实在不敢苟同,可能因为我当面拂了何镇长的面子,所以本来简单、清楚的违法违章建筑一事,后来便演变的越来越复杂。)
                  2、意志村十组村民郭仕兵的四弟郭仕和重建房屋时,在没有给我家打任何招呼的情况下,野蛮无礼,非法强行侵占我家祖坟坝。

最新进展:我于2014年3月1日起发现郭仕和拆房起就开始向东湖镇国土所反映情况并阻止其非法侵占我家祖坟坝,但都无济于事。于是,我和我父亲分别于2014年3月20日、21日(看墙上值班表,21日应该是县委书记唐宏值班)到县信访局反映问题后,镇政府方面方通知意志村支书杨真林转告我父子,让我父子二人于3月22日星期六上午10点钟到镇政府解决问题,我们提前了十多分钟左右到了四楼会议室外,已见政府部门的人员围坐了一桌正在交头接耳,遂让我父子暂时回避。我们又等了十多分钟,方才让步入会议室,先前在座的何镇长、杨支书已不知去向。谢书记不在场,由“群工办”罗主任主持,除我父子外,有镇司法所的曹所长、国土所唐所长、环卫建设部门的陈姓负责人、镇政府“群工办”的小唐、意志村村长杨英、意志村十组邓组长,独不见当事人之一的郭仕和。我问罗主任:既然通知我父子今天到镇政府解决问题,郭仕和为何不到场?罗主任说:是座谈,不是解决。谈了一会儿,开车到意志村看了现场,郭家依然在施工,并未达成我向镇政府反映情况时提出的要其暂停施工、取证的诉求。然而曹所长顾左右而言其他,当即表示郭仕和建房没有伤害到我家祖坟,就这样草率口头定案了。我申诉的是郭仕和建房非法侵占我家祖坟坝,曹所长何以故意混淆视听、偷换概念、偏袒郭仕和,明显执法不公;以曹所长的司法专业水平,何以能如此不负责任?再次回到会议室后,原意志村支书古纯康和现任支书杨真林也加入了座谈。会后,又让一齐到外边吃饭,说是政府的工作餐。我未去,我父亲去了。据我父亲说,是在不远处一饭馆吃的,席间杨支书又去买了一瓶酒(我父亲是滴酒不沾的)。饭局一完,貌似这样就可以糊弄过我父子二人。但自始至终,我父子两人的申诉目的一直未改变,“郭仕和建房,非法侵占了我家祖坟坝多少,就理应给我回填多少”。然而东湖镇国土所弃本逐末,偷换概念,假装追究郭仕和在所批手续之外超过了多少平方,完全回避其非法侵占了我家祖坟坝多少。在提倡依法治国,提倡孝道的当今社会,希望相关部门应立即悬崖勒马,不要在某些领导的干扰下,罔顾事实,助长歪风邪气的漫延,我父子二人并保留向其追讨一定精神损失费的权利。

相关附件:1、富顺在线富顺吧内“村支书只手遮天,打违办徇私枉法”一帖。

               2、申诉状一纸。

               3、协议一份。

               4、东湖镇重拳打击违法违章建筑(可在富顺在线富顺吧内搜索)
       最近几天,本人先后造访了县政府信访局、富顺县纪委监察局(县政府行政服务大厅楼上,第6楼),富顺县纪委监察局说应该到县委二楼信访室。所以,目前我还有一份简略述说事情大概经过的手写材料在县委二楼信访室(办公室电话:0813-7204729)曹记华同志手中。本人恳切希望相关部门能及时、公正处理此事,惩恶扬善,并敦促郭家立即停止其在我家祖坟坝上的非法施工,好取证,还我公道!

2014.3.23

                                  协           议

甲方:(本人)

乙方:东湖镇意志村五队

      由于乙方修建乡村公路,占用了甲方屋侧的半笼刺竹和半笼慈竹。甲方为了表示支持乙方,特将此处面积和竹子无偿捐赠给乙方,用于乙方乡村公路的路基堡坎建设。但鉴于此处地理环境特殊,正在甲方屋侧,为了避免将来可能发生、但现在无法预知的潜在隐患,从而引发危及甲方住宅的安全和利益,经甲、乙双方诚恳协商,今特立如下协议,以保障甲方应有的权益,明确乙方应负的责任。

1、如果将来在甲方捐建的乡村公路范围内出现路面塌陷、路基堡坎垮塌等给甲方造成不便和损失之类的情况,乙方应及时给予甲方妥善的隐患排除或相关利益赔偿,至甲方满意、乙方认可为止。

2、乙方在修建乡村公路时,应事先全盘考虑到工程可能带来的利弊因素,乙方应承诺流经路面的生活用水和自然雨水、以及随之夹带而下的泥沙、垃圾等,不能直接和间接由甲方屋侧和屋后倾泻而下。从而给甲方造成诸多不便或财产损失。比如泥沙倾泻而堵塞甲方住宅阳沟,造成排水不畅,引发危及甲方住宅安全等情况的出现。

3、为了大家都拥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乙方负责人有权利和义务加强宣传,引导村民不要随便倾倒各类垃圾,在邻里之间营造出一个和谐、健康、卫生、安全的生活环境和氛围。

4、如甲、乙双方皆无异议,自应遵守、承诺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双方一经签字,本协议立即生效,一式两份,各持一份。

5、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本人)

乙方签字:杨真林

乙方盖章:富顺县东湖镇意志村第五村民小组

2011.7.17

 楼主| 发表于 2014-4-6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帖

----------正义或许迟来,但愿不要失约!





致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
---关于富顺县东湖镇意志村十组村民郭仕兵违章建房问题申请复查

      鉴于富顺县东湖镇人民政府对本人所反映、举报意志村十组村民郭仕兵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条件下,在没有取得合法建房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违章建房一事的答复中所涉及的具体操作过程已经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甚至因此而串通一气、欺上瞒下,更试图瞒天过海,妄图使违法者逍遥法外,所谓的答复内容完全不着边际。故本人依程序在此谨向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提出严正申明:本人对富顺县东湖镇人民政府的答复感到匪夷所思,十分不满意!希望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予以复查!

      1、既然富顺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75条出台了对农村居民在村道、组道两侧建房要求提出了明文规定:即村道4米,组道3米的明确要求,为何在具体执行中又如同儿戏?如果连规则制定者自身都不能做到严于律己,甚至因此而执法犯法、徇私枉法、滥用职权,试问又如何服众、做到令行禁止呢?如果富顺县东湖镇人民政府非要一意孤行、朝令夕改,非要袒护某些人,那么,还是先将此规则废除了以后再说吧!但遗憾的是:此事偏偏发生在该规则尚未废除之前!

      2、既然富顺县东湖镇人民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自身都不能做到严于律己,也无视富顺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75条出台的对农村居民在村道、组道两侧建房要求提出了村道4米,组道3米的明确要求,那么在答复中的所谓“郭仕兵建房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城镇乡村建设规划”的说法都不过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的把戏而已,又有何说服力呢?何况郭仕兵所建房屋左侧更是紧贴村道,甚至挖去了部分原村道堡坎崖壁,而郭仕兵亦只有他本人和其子共两人的户口在意志村十组,是否也同样存在有和其四弟郭仕和超出建房审批面积的问题呢?

      3、答复中关于“郭仕兵建房属未批先建,富顺县国土资源局以富国土资监东(2014)1号文件已责令停工,限期完善相关手续”的说法更是荒谬,从我第一时间(2014.1.19)向“打违办”袁主任反映情况开始,直到目前房屋早已封顶,中间那么长的时间,什么时候停过工?“限期完善相关手续”的说法绝对不是亡羊补牢,只是一味姑息养奸的做法,都是在鼓励先斩后凑,也难怪东湖镇的违章建筑四起、民怨沸腾。想来,东湖镇何彬镇长、国土所唐所长、“打违办”袁主任这班上的也还是挺悠闲的嘛,只领工资,绝少管事;偶一管事,也是乱作为,这不,一不小心就管成这摸样了!

     4、至于调解纠纷一说,更是让人感觉哭也不是,笑也不是,就连当事人之一的郭仕和(涉及重建房屋时非法侵占我家祖坟坝一事)都没有出面,仅仅是委托镇政府的一大摊子部门负责人来和我父子二人谈(场面拉的很大,我父子二人难免有些拘谨),事后就连一个所谓的书面答复都没有,而口头上的答复总结起来亦不外是"挖都挖了,你还能怎样?"难道这就是答复中所称的“我镇人民政府相关领导阅悉后,高度重视,即责成镇纪委、群工办、国土所、打违办进行调查”?看来,郭某人还是很有些背景哟!如果不是,难不成真应了“有钱能使鬼推磨”这古话!
   
     5、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所谓的调解纠纷一说,似乎包含了郭仕兵及其四弟郭仕和两个既不同,但又必然有牵连的两方面的问题。但郭仕兵违章建房一事的处理意见,都是富顺县东湖镇人民政府单方面所为,期间没有任何一方出面来和我协商,更谈不上解决纠纷,完全将我排除在事件之外;故此处所指的富顺县东湖镇人民政府的官方答复中涉及的调解纠纷一说,自是指郭仕兵之四弟郭仕和重建房屋时非法侵占我家祖坟坝一事,虽然这两方面的问题在出现的时间节点上有重叠之处;在我具体向上级书面反映问题的时间节点也有重叠之处,但我在回复时仍需分别对待,我的此次回复(指第4条)是基于富顺县东湖镇人民政府在没有给我出具任何书面答复的情况之下而言;虽然在我的一再要求之下,富顺县东湖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24日(我实际是在2014.4.4日才拿到)勉强给予了我一份书面答复(指郭仕兵之四弟郭仕和重建房屋时非法侵占我家祖坟坝一事),故对于此次答复,我将另择时间(30天内,2014.4.24日之前)予以书面回复,敬请期待!

      事件详细经过请在富顺在线富顺吧内搜索"村支书只手遮天,打违办徇私枉法"一帖及跟帖:
                                 

                                               2014年4月8日(鉴于清明节放假,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8号上班)
   
兹列出富顺县东湖镇人民政府的官方答复:

“***您好!您于2014年3月4日在书记信箱留言反映“东湖镇意志村10组村民郭仕兵违章建房”的问题,我镇人民政府相关领导阅悉后,高度重视,即责成镇纪委、群工办、国土所、打违办进行调查。根据《信访条例》相关规定,现将调查情况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对村道、组道与其两侧永久性建筑控制距离没有明确要求,富顺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75条出台了对农村居民在村道、组道两侧建房要求,村道4米,组道3米,其本意也是为了方便以后村道、组道扩建需要。 二、郭仕兵建房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城镇乡村建设规划,不属于城市规划区。 三、郭仕兵建房属未批先建,富顺县国土资源局以富国土资监东(2014)1号文件已责令停工,限期完善相关手续。 四、至于您要求调解与村民之间矛盾纠纷问题,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相结合”的原则,我镇政府已责成村、组干部协调解决。 如不服本答复意见,可自收到本答复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逾期未申请复查,本处理意见即此信访事项终结性意见。 自贡市富顺县东湖镇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1日 ”


            举  报  信
       ---致富顺县纪委监察局

      鉴于本人对富顺县东湖镇国土所处理意志村十组村民郭仕兵违章建房一事,及郭仕兵之四弟郭仕和重建房屋时非法侵占我家祖坟坝一事所暴露出的由审批不严而导致违章乱建,以及建房者实际建成面积多有超出当初审批时面积,而后东湖镇国土所再试图通过罚款善后的行为提出质疑,并申请富顺县纪委监察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涉及此事的相关责任人就经济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能严肃对待,并予以调查!


                                                                   2014年4月8日(鉴于清明节放假,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8号上班)




      前些天,在一书摊偶然看见《四川文学》2014年1月上旬刊封2内有蜀中刘云泉先生的一幅画,画面中悬一硕大冬瓜,旁边题句云:“昨日碰得头皮破,始知已是种瓜人。”先生幽默之余,多少流露出一丝满足;虽然上句不合平仄,但仔细揣摩句意,仍不免使人心生向往。渊明云:“归去来兮,田园将芜胡不归!......引壶觞以自酌,眄庭柯以怡颜。倚南窗以寄傲,审容膝之易安。”正何其悠哉游哉;转而想起富顺县东湖镇政府对我所反映的意志村十组村民郭仕和建房非法侵占我家祖坟坝一事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久拖不决更闻村组试图收我家宅基地、林地、坟坝地之事,不禁使人黯然神伤,喟然长叹!故在此反用刘先生意,聊复涂鸦,先生勿怪后学末进如我者唐突、狂妄:

     自   嘲

买山而隐可全身?

孟母三迁为择邻。

只有门前青石板,

如何再做种瓜人。(2014.3.28)

清人王永彬在其《围炉夜话》中说:

“风俗日趋于奢淫,靡所底止;安得有敦古朴之君子,力挽山河。

  人心日丧其廉耻,渐至消亡;安得有讲名节之大人,光争日月。”

      纵观历史, 我们不难发现,无论在哪朝哪代,每个老百姓的潜意识里,多多少少都希望有一个“青天大老爷”式的人物出现,能做到刚正不阿、主持公道、为民伸冤!我不知道,我的辛酸上访之路,最终能否换来公道?!

         正义或许迟来,但愿不要失约!



 楼主| 发表于 2014-4-8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清明后第二天,2014.4.7日)回家上坟,我因为试图阻止郭仕和(即重建房屋时非法侵占我家祖坟坝之肇事者)的突然施工,被其夫妻二人暴打,鼻血一直止不到,嘴里吐的也全是血,在东湖镇区医院输了半天液。今天上午刚照了个片,我说不输液了,我还要到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递交“关于富顺县东湖镇意志村十组村民郭仕兵违章建房问题”申请复查的书面材料,刚才已经递交了。下午3点还要到东湖镇派出所接受处理,如果本人万幸没有被拘留,详细情况将会陆续阐明,头有点昏,就这样,下线了! 本帖最后由 一缕乡愁 于 2014-4-8 11:37 编辑

 楼主| 发表于 2014-4-10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帖---血祭清明!试问因维权上访致被打、致死亡比例占多少?

    2014.4.4 日,清明前一天,晴。上午我到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递交“关于富顺县东湖镇意志村十组村民郭仕兵违章建房问题申请复查”的书面材料,因格式不对,加之紧接着是清明节放假,故拟于4.8日重新递交。回家顺便到东湖镇人民政府“群工办”索取了其对“富顺县东湖镇意志村十组村民郭仕兵之四弟郭仕和重建房屋时非法侵占我家祖坟坝一事”的官方书面答复。因答复中有“近期,我镇国土所工作人员对郭仕和新建房屋进行了核查,发现建设面积与批准面积不符,并对其下发了停建通知书,责令其对违建基础圈梁部分恢复原状(晒坝)。如不服本答复意见,可自收到本答复意见之日起30天内向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的字眼。虽然我对“责令其对违建基础圈梁部分恢复原状(晒坝)”一说感到十分不解(为何不恢复右侧其非法侵占我家固有的祖坟坝呢?却独独恢复左侧紧邻村支书杨真林家之间的空地呢?如果郭仕和扩建房屋时不侵占我家祖坟坝,也就不存在建设面积超出批准面积一事呀!),但毕竟也“并对其下发了停建通知书”,且我还有30天时间申请复查,多少也就放心了一点点,哪知道,事情可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简单!
    2014.4.5日,清明,雨。
    2014.4.6日,清明后一天,晴。我回乡下老家将庭院中及房屋周围阳沟内落叶进行了清扫。同时也发现了我向东湖镇人民政府反映、举报的因重建房屋时非法侵占我家祖坟坝一事的当事人郭仕和突然开始施工建房,完全不理会“我镇国土所工作人员”“并对其下发了停建通知书”一事。鉴于事出突然,完全在意料之外,于是我拨打了110电话,对其陈述了事情始末,派出所的同志建议我再向东湖镇相关部门领导反映。稍晚些时候,我于是给东湖镇人民政府谢书记打了电话(13990006978),接通后,我亦向其陈述了事情始末,谢书记回答说:有可能是郭仕和利用目前政府部门的清明放假时间,悄悄偷建,同时承诺第二天转告“群工办”罗主任负责处理此事。想到谢书记都向我承诺了,我也就再次放松了一直紧绷着的心情。
    2014.4.7日,清明后第二天,晴。我与我父亲一同回家上完坟,看见郭仕和(即重新扩建房屋时非法侵占我家祖坟坝之肇事者)依然在加紧施工,完全不理会“我镇国土所工作人员”“并对其下发了停建通知书”一事,我因为试图阻止其继续施工,亦为了表明我的态度、立场,我就向其喊话,问:为什么还要继续施工?并拿出了富顺县东湖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我信访事项处理情况答复意见书中有关停建、以及还在30天申诉期内不应施工的内容给他看。郭仕和说:我不晓得有啥子停建通知,你有能耐又喊“打违办”来拆呀!我看见他提及“打违办”时气焰之嚣张,好像“打违办”就是他郭家豢养似的(虽然从我以往发帖中亦能得出类似的结论,但我们嘴上还不能这样说呀,毕竟其还是挂了政府的牌子的)。加之郭仕和刻意选择在清明这一中国传统节日期间(也是最重要的祭祀节日,人们通常在这天祭祖和扫墓)进行突然非法施工,分明是在有意挑衅!其行事之卑劣龌龊,无论是在法律、还是道德层面都是根本站不住脚的(很难想像,就是这类人,居然一直是在受着富顺县东湖镇人民政府的袒护与壮胆)!看见郭仕和如此有恃无恐,我实在忍无可忍,就用脚蹬他砌的砖,并将其蹬掉一块。于是郭仕和之妻就过来扭缠住我,郭仕和趁机就向我挥拳(郭仕和先动手打人)。混乱中,我和郭仕和都有互殴行为,在倒地之后被其夫妻二人压在下边,我亦发觉鼻子疼痛难忍,血流不止,也就松了手去擦拭血迹,并喊对方停手,郭仕和夫妻二人或许此时也看见我一直血在流,场面恐怖,也就住了手,随即双方互报了东湖派出所。在派出所做了简单的询问及照相取证后,我因为鼻子一直止不到血,就先行离开,到东湖镇中心医院去检查。然后医生就开始给我输液至下午4点钟左右。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郭仕和之妻左脸被打的一拳,并非出自我之手,当时其妻正面向着我,站在我与郭仕和中间,被郭仕和误伤。现在其夫妻二人居然都说是被我所打伤。我不知道依现在的刑侦技术手段,比如通过CT能否检测出其伤痕究竟是谁的手打所导致?不同的人,手形不一样,应该能检测出吧?何况,从其妻左脸上受伤角度判断,还是应该得出结论的。当时其妻正面向着我,如果是被我打中的,应该是我的拳头正面;而当时的情形是郭仕和用左拳由外向内挥打而误伤其妻,受力面应该是郭仕和的拳头内侧,而且我还听见打的“啪”的一声,不知道我以上的分析是否有道理。还有,当时我父亲也在现场,并未参与打斗,他是上了年纪的老人,如果存心也如郭仕和夫妻二人一样使诈冤枉人,那么我父亲只需在其夫妻二人和我一人扭打之时,也参与其中帮我,并趁混乱而顺势摔倒,如果这样,试问郭仕和夫妻二人又该做何想?事情既然出了,就要坦然面对,不要冤枉人。本人言行一致,没有打就是没有打!
    2014.4.8日,清明后第三天,晴。早上8点过,我先到东湖镇中心医院做了鼻子的CT,并对医生说今天就不输液了,我还有事要去办。然后到富顺县东湖镇人民政府“群工办”找罗主任,问究竟郭仕和的行为是杂子回事。罗主任极不耐烦,说这个事情我管不着了,你去找镇国土所唐所长(13778522218)处理。于是我又找到唐所长,问:你们不是“并对其下发了停建通知书”吗?而且目前还在30天申诉期内!哪知唐所长的答复出人意表,说:不是这么理解的,所谓停建,只是责令其恢复晒坝而已(房屋左侧紧邻村支书杨真林家之间的空地,却不是房屋右侧其非法侵占我家的祖坟坝地)。当时我就感到其答复匪夷所思,并说:照唐所长这么解释,那么30天的申诉期不就形同虚设了吗?到时,房子不都又修得差不多了吗?和唐所长彼此又寒暄了几句,见形势不妙,我也就不想在此徒然浪费时间。出来后,我坐2路公交车到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递交了“关于富顺县东湖镇意志村十组村民郭仕兵违章建房问题申请复查”的书面材料(指郭仕和之三哥一事),接待我的是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办公室(7219015)一位姓张的负责人,填了一份申请表之后就算程序完成了。于是我又问,好久有答复呢?告知我5天之后,但同时又说我的复查申请能不能受理还说不准!下午3点钟的样子,我依约到东湖镇派出所接受处理,到后才知道,原来是做询问笔录,为我做笔录的是派出所何所长,笔录做完之后,告之我随时听侯处理,离开时大概是4:15分左右。
    2014.4.9日,清明后第四天,晴。早上起来我照镜子就发觉鼻子周围,牵连着面部又出现浮肿青紫,应该是没有听东湖镇中心医院医生的劝告,执意不输液消炎症所导致,但我想到郭家一直在加紧施工抢建,我能安心在医院输液吗?所以我利用今天这点时间草就了此帖。

 楼主| 发表于 2014-4-11 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村支书只手遮天   第六帖----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孰胜?   


         
致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
----关于富顺县东湖镇意志村十组村民郭仕和重建房屋时非法侵占我家祖坟坝一事申请复查

      鉴于富顺县东湖镇人民政府对本人所反映、举报意志村十组村民郭仕和在重建及扩建房屋时非法侵占我家祖坟坝一事的答复中所涉及的具体操作过程已经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甚至因此而串通一气、欺上瞒下,更试图瞒天过海,妄图使违法者逍遥法外,所谓的答复内容完全不着边际,用词模棱两可,显然在有意混淆视听。故本人依程序在此谨向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提出严正申明:本人对富顺县东湖镇人民政府的答复感到匪夷所思,十分不满意!希望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予以复查!
      1、富顺县东湖镇人民政府在对本人的答复意见书之基本情况介绍中所称“您家祖坟位于意志村十组,毗邻郭仕和原房屋及现建房屋”一说也仅仅只是说对了一半。请注意“毗邻”一词是指边界接壤的意思,多指陆地相接。并不是指本来有边界的两地演变为重叠交错。“毗邻郭仕和原房屋”尚堪说的过去,因为毕竟在其原建房屋阳沟紧挨我家祖坟坝一侧有当年郭仕和试图挖的一茅坑旧址尚存,对于郭仕和当年的无礼举动,我祖母在当时已经适时阻止,并将此已经挖了半人深的茅坑做了回填处理,事情也就平息了。故此坑旧址即为分界之证据,但现在又被郭仕和强行圈入其扩建范围之内,并阻止我家查找证据。虽然此坑已做了回填处理,但填土与原生土并不相生,一验便知。而东湖镇人民政府所称“毗邻郭仕和原房屋及现建房屋”一说的后半句,明显是在有意混淆视听,用词模棱两可。目前的形势是郭仕和的现建房屋正在非法侵占我家祖坟坝,而不是毗邻了!
      2、答复意见书中所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未经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今本人手中有在富顺县档案馆查找到可资证明该祖坟坝确实归属我家的“县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其中座落之“古坟坝”及“对门山”一栏赫然在目,应再无异议!难道东湖镇国土所对郭仕和建房的审批手续,居然是连我家固有的祖坟坝地都一并审批给郭仕和家建房了吗?
      3、答复意见书中所称“对于您家祖坟及郭仕和原房屋间所辖土地,国家无明确规定祖坟周围具体范围,您方及郭方也未能出具对该块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故该建房用地属未分配的集体所有土地”一说实在荒谬。在我回复的第2条中我已经拿出了证据,而郭仕和至今未能拿出证据。我维权的是“县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中注明本属于我家的祖坟坝范围,即我在第1条回复中所阐述的“此坑旧址即为分界之证据”,这跟“国家无明确规定祖坟周围具体范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至于答复意见书中所称“经现场勘验,郭仕和新建房屋距离您家祖坟左侧边沿水平距离为2.1米”一说更显滑稽,这只能说明本来我家祖坟坝中祖坟左侧范围与郭仕和家的原房屋分界旧址之间的距离远远不止2.1米,而是在被郭仕和扩建房屋时经非法侵占后尚留下的距离为2.1米而已,岂能混而一谈?而且这所留的2.1米,只是到郭仕和新建房地基右侧圈梁处,再除开必要的排水设施,距离还将缩短。难道东湖镇人民政府的意思依然是“挖都挖了,你能怎样?留了2.1米应该可以了”!难道在我家的祖坟坝地内,还需要别人来指手画脚留多少米吗?这不依然还是遵循着“我的是我的,你的还是我的”的强盗逻辑吗?
      4、答复意见书中所称“同时,您本人及家人均属城镇人口,在意志村10组没有承包土地的权利”一说更是画蛇添足。自1998年我祖母过世后,2000年村组重新划分土地,在原意志村支书古纯康的主持下,依法对我家原来承包的土地一一进行了收回,而作为我家固有的宅基地、林地、坟坝地等不属于承包范围的依法予以保留、不予收回。这都是明摆着,有据可查之事。难道本人对我家固有的祖坟坝地的维权,在东湖镇人民政府的眼里就已经是在承包土地了吗?而且,谁说非农村人口就不能承包土地呢?
      5、答复意见书中所称“郭仕和家有5口人,原有宅基地44.55平方米,因人多住房少,申请在本组居民规划点塘湾头占地150平方米作为农村宅基地建房,该户建房经本村民小组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及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由县人民政府核发了富农宅字[2014]东第096号农村建房使用宅基地通知书,符合相关建房申请规定”一说。亦只是表明对郭仕和家人多住房少这一原因而占地150平方米作为农村宅基地建房一事的申请是事出有因的,但并不等于说郭仕和建房就可以任意侵占本来属于我家的祖坟坝呀!
      6、答复意见书中所称“近期,我镇国土所工作人员对郭仕和新建房屋进行了核查,发现建设面积与批准面积不符,并对其下发了停建通知书,责令其对违建基础圈梁部分恢复原状(晒坝)”一说更是耐人寻味。其中“责令其对违建基础圈梁部分恢复原状(晒坝)”中之晒坝,原来并非真指晒坝,只是郭仕和房屋左侧与其当村支书的堂妹弟杨真林的房屋之间的空地而已。对此我感到十分的不解,为何不责令郭仕和恢复在建房屋右侧其非法侵占我家固有的祖坟坝地呢?却独独恢复左侧与村支书杨真林家之间的空地呢?如果郭仕和扩建房屋时不非法侵占我家的祖坟坝,理应也就不存在建设面积超出批准面积一事呀!既然现在超出面积了,该恢复的就是其非法侵占我家的祖坟坝地呀!所以,东湖镇国土所工作人员这种刻意为之的做法,只是欺压如我这样既无权又无势的普通老百姓而惯用的一种卑劣手段而已。换言之,镇国土所敢将与意志村相邻的楼台村原四川省委副书记甘道明家的坟坝地任意“审批”给某村民用以建房吗?
     7、答复意见书中既然称“并对其下发了停建通知书”和“如不服本答复意见,可自收到本答复意见之日起30天内向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可是,就在2014.4.6日清明后一天,在这一中国传统节日期间(也是最重要的祭祀节日,人们通常在这天祭祖和扫墓),在清明这一特定时间节点上,郭仕和刻意选择了进行突然非法施工,这分明是在有意挑衅!也无视镇国土所工作人员“并对其下发了停建通知书”的要求,其行事之卑鄙龌龊,无论是在法律、还是道德层面都是根本站不住脚的!而且这还是在法律赋予我30天内可以向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的申诉期内。既然是在申诉期,也就表明双方存在着争议与分歧。但现在郭仕和既无视停建通知而又加紧抢建,那么所谓30天的申诉期不就形同虚设了吗?到时,郭仕和的房子不都又修得差不多了吗?请问这背后又是谁在为其壮胆与撑腰呢?
     8、自始至终,我父子两人的申诉、维权目的一直未改变,即郭仕和建房,非法侵占了我家祖坟坝多少,就理应给我回填多少;并将其擅自倾倒在我家祖屋背后竹林内之垃圾、土石方清理运走。然而东湖镇国土所弃本逐末、故意偏袒、偷换概念,假装追究郭仕和在所批手续之外超过了多少平方,完全回避其非法侵占了我家祖坟坝之事。在提倡依法治国,提倡孝道的当今社会,在纠四风、提倡正能量的形势下,希望东湖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立即悬崖勒马,不要在某些领导的干扰下,罔顾事实,助长歪风邪气的漫延,我父子二人并保留有向郭家人追讨精神损失费的权利。
     9、以上8条是我基于富顺县东湖镇人民政府对我信访事项处理情况答复意见书之回复,试问东湖镇人民政府可否还有疑问?

                           2014.4.11


事件详细经过请在富顺在线富顺吧内搜索"村支书只手遮天,打违办徇私枉法"一帖及跟帖:
http://www.0813fs.com/forum/thread-8345949-tid-0-back-0-7-1.html




兹列出富顺县东湖镇人民政府的官方答复:

富顺县东湖镇人民政府关于***同志信访事项处理情况答复意见书

***同志:
     您好!您于2014年3月19日到镇反映“意志村十组村民郭仕和未经你本人同意,非法侵占你家祖坟坝”等问题,我镇高度重视,即责成镇群工办、司法所、建环中心、国土所、意志村村委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于3月22日(星期六)向您了解情况,对所涉法规政策进行了宣传解释,现将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您现年**岁,属东街社区居民,您的父亲***原为意志村十组村民,1971年因招工将户籍外迁至东街社区。您家祖坟位于意志村十组,毗邻郭仕和原房屋及现建房屋。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现场勘验,郭仕和新建房屋距离您家祖坟左侧边沿水平距离为2.1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未经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对于您家祖坟及郭仕和原房屋间所辖土地,国家无明确规定祖坟周围具体范围,您方及郭方也未能出具对该块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故该建房用地属未分配的集体所有土地。同时,您本人及家人均属城镇人口,在意志村10组没有承包土地的权利。
     郭仕和家有5口人,原有宅基地44.55平方米,因人多住房少,申请在本组居民规划点塘湾头占地150平方米作为农村宅基地建房,该户建房经本村民小组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及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由县人民政府核发了富农宅字[2014]东第096号农村建房使用宅基地通知书,符合相关建房申请规定。
      近期,我镇国土所工作人员对郭仕和新建房屋进行了核查,发现建设面积与批准面积不符,并对其下发了停建通知书,责令其对违建基础圈梁部分恢复原状(晒坝)。
      如不服本答复意见,可自收到本答复意见之日起30天内向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特此回复!


                              2014年3月24日(盖章)



 楼主| 发表于 2014-4-12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媒体关注!

为何有理却寸步难行,无理者反倒一路畅通无阻?


:handshake

 楼主| 发表于 2014-4-21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说富顺在搞《富顺城市品牌形象创作提案》,作为富顺人,发首旧作,表示支持!

   题富顺文脉

同心筑塔启文光,

多少才名挂榜扬。

孔庙千年风水在,

急需我辈展锋芒。(2012.9.5)

同心:山名,富顺县城东面有山,传宋朝本监(宋时富顺为井盐盛产地,设富义监,后改称富顺监)士人吕氏兄弟共读书此山上,后俱以文章显于世,故取名同心山。其上有道观,名同心观。就在宋朝,在道观后面建文光塔,塔身如一枝笔一样挺拔,暗寓富顺的文脉代代相传,文风年年昌盛。清道光二十六年(1846),塔身老化,时任富顺知县的陈长镛在集资新建了回谰塔之后,利用余资将文光塔进行了培修。

文光:塔名,隐寓“文风昌盛,光照寰宇”!

挂榜:山名,因其山形如古代科举考试时张贴的皇榜,故名。

孔庙:北宋庆历四年(1044),富顺知监周延隽将富顺监学扩建成文宣王庙。清道光十六年(1836)由当时的知县召集士绅拟重建文庙,后由家住童寺的贡生肖永升独资承担重建。

如果诸位觉得此诗没有辱没我们富顺“才子之乡”的称谓,就顶一个!顺便再关注一下本人的帖子:

“村支书只手遮天    “打违办”徇私枉法!!!”

如果觉得诗写的不好,就跳过,直接关注帖子!

http://www.0813fs.com/forum/thread-8345949-1-1.html

如果左右为难,就将下面一句话,复制后粘贴:

“偶然路过,从不灌水,也不顶贴!我是一名好同志!”  

 楼主| 发表于 2014-4-27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书  愤
世风日坏恐难扶,
崛起何人振臂呼。
一领青衫一长剑,
烟花三月访成都。

(2014.4.14)



求助各诗友!

详细情况请搜索:富顺在线富顺吧“一缕乡愁”的帖子:村支书只手遮天  “打违办”徇私枉法!
http://www.0813fs.com/forum/thread-8345949-1-1.html

 楼主| 发表于 2014-5-14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村支书只手遮天     “打违办”徇私枉法!!!      


第八贴:咦!这又是唱的哪出戏?都穿帮了!


     书     愤
              --社会风气一瞥
逢人跌倒懒相扶,
见贼行凶也莫呼。
事未及身多冷眼,
争夸涵养好工夫。


2014.5.5日:星期一上午,我到富顺县东湖镇派出所向何副所长当面递交了关于不服将对我处予治安拘留五日以下之事的书面申辩材料。
2014.5.6日:星期二,接到富顺县东湖镇派出所何副所长电话,通知我第二天到所里去报到。
2014.5.7日:星期三上午,接到东街社区办公室打来的电话,通知我到社区去一趟。我到后,方知是签收自东湖镇“群工办”转交过来的关于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对我申请复查材料的复查意见书两份。当然,对其所谓复查意见,都在我意料之中,依然是维持富顺县东湖镇人民政府的答复意见。在签名,并写下不服此官方答复后,依照程序,我将自收到本答复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自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从社区出来后,就顺便到东湖镇派出所去报到。到后方知派出所是以出具的“四川省富顺县公安局东湖派出所以富公(东)行传字(2014)92号传唤证,以涉嫌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传唤我于2014年5月7日10时0分前到富顺县公安局东湖派出所接受询问”。询问事毕,通知另等候处罚意见,遂退出。
   
      最近浏览了一下我的主帖http://www.0813fs.com/forum/thread-8345949-tid-0-back-0-12-1.html之后的跟帖,发现232楼匿名者的说辞似乎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邻居骗你,村里整你,政府害你,警察关你,信访不理你,网民不信你......全社会都对不起你!楼主,咋子你一个人就这么倒霉啊!”),虽然用词极尽揶揄、幸灾乐祸之能事,不过也正暴露出某些乡干部的素质、修养问题。我们也知道,哪一个冤假错案和上访案件在未申雪,未得到公正处理之前,不也都是处于被打压、排挤的对象吗?既然政府赋予了我可以继续上访的权利,岂能自己无缘无故而放弃!譬如我被一条狗咬了,总也得去找狗的主人理论一番吧,难不成我再向伙同作案的另一条狗去理论?当然,狗的主人袒护自家狗的心情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还相信政府,所以我们选择了上访,这里不行,也总是希望着或许别处能讲道理吧!对的就该坚持,不放弃,不妥协!



A:致自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

——关于富顺县东湖镇意志村十组村民郭仕兵违章建房问题一事申请复查复核

      鉴于本人于2014年4月8日向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申请对东湖镇意志村十组村民郭仕兵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条件下,在没有取得合法建房手续的情况下而擅自违章建房一事进行复查,然而其复查之后的答复意见几乎完全照搬东湖镇人民政府的答复,并没能提出令人信服的理由来反驳我;同时对我提出的反驳意见也不闻不问,视而不见、装聋做哑、不置一词;更回避我提出有质疑的新问题;而且在其复查答复中不乏有自相矛盾、偷换概念、避重就轻之处,明显在为违法者开脱,妄图使违法者逍遥法外,更令“东湖镇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对打击违法违章建筑工作的总体部署而采取所谓的五项有力措施用以坚决打击违章建筑"这一掷地有声、赌咒发誓般的豪言壮语成为百姓街头巷尾之笑谈,成为一纸空文!所谓“排查区内不留死角,违章建筑无一遗漏”看来还是自导自演、自欺欺人、因人而异的把戏而已。请问政府的诚信如何体现?试问政府的执法力度为何如此的不堪一击?!故本人依程序在此谨向自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提出严正申明:本人对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的答复感到匪夷所思,十分不满意!希望自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予以复查复核!
      1、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的答复一开头便称“郭仕兵的原住房是土木结构房屋”,这就几乎令我笑得喷饭!并因此而质疑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是否就此事进行过认真复查?虽然在我当初向其递交申请复查之时,信访复查委员会就颇有不受理的意思(参看第七贴: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还是任由其肆无忌惮,胡作非为?!http://www.0813fs.com/forum/thread-8345949-tid-0-back-0-12-1.html),但依然没有想到其复查过程竟然会是如此的不负责任!此处正确的说法应该是砖木结构而非土木结构,之所以会犯这么明显的错误,想来应该是有意为之吧!因为如果说成是土木结构,也甭管用了什么下三滥手法,摇身一变就可以堂而皇之地从政府手中领取农村危房改造补贴款,而砖木结构可是没有这个待遇的!这可又是一个新露出的狐狸尾巴,而相关的部门、人员明显涉嫌渎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在此,尚需官方给出个合理解释,以服民心。
      2、“房屋且已破烂不堪,存在安全隐患”一说,原是因为其兄弟二人分家所导致。郭仕兵之四弟郭仕和在当年分家之后,就将本是连在一起,而分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全部拆除另建;而经分家拆房后难免对剩余属于郭仕兵自己名下的房屋有所损坏,加之郭仕兵长期负案在逃,故导致房屋空置而逐渐破烂(参看第一贴http://www.0813fs.com/forum/thread-8345949-tid-0-back-0-1-1.html),难道这些原因就是政府任由其肆意违章乱建而不受处罚,相反而受到保护的理由?
      3、既然“因距离该组便民道太近存在安全隐患,国土所工作人员曾建议其另选地址建设”,难道就“因土地没协调好”,所以之前所谓的“存在安全隐患”,也就不再是安全隐患了?也就可以擅自未批先建了?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既然维持富顺县东湖镇人民政府(东府发-2014-2号文件)答复意见,是否也是在为大家传递出这样一个讯息:以后大家都可以未批先建!当然,前提条件还是要有的,就是违章乱建者要和镇、县政府方面有关系才行,因人而异嘛!你看,这边镇、县政府各部门为郭氏兄弟层层回护,可谓用心良苦;而对东湖小学后门那条老马路边太婆(王安琴,东湖观塘二队人,农民)的“违章乱建”就不分青红皂白,一拆了之!
      4、“郭仕兵在建房手续未完善的情况下在原宅基地上开始建房,属未批先建的违章建房。富顺县国土资源局以富国土资东(2014)1号文件责令其停工,限期完善相关手续”一说,我在之前(参看第四帖http://www.0813fs.com/forum/thread-8345949-tid-0-back-0-7-1.html)就此事致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时就已经阐明过:“限期完善相关手续”的说法绝对不是亡羊补牢,只是一味姑息养奸的做法,都是在鼓励先斩后凑而已!换言之,也就是甭管违章不违章,只要偷偷地开始在建了,就可以“限期完善相关手续”为托词,将本属不合法的违章建筑摇身一变而成为合法的!那么“打违办”是否也早就该取缔了呢?
      5、穿帮、自相矛盾处又来了,在之前富顺县东湖镇人民政府的官方答复中是这样说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对村道、组道与其两侧永久性建筑控制距离没有明确要求,富顺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75条出台了对农村居民在村道、组道两侧建房要求,村道4米,组道3米,其本意也是为了方便以后村道、组道扩建需要”。在此回复中,官方尚承认了其村道或组道的性质。虽然我说是村道,国土所就说是组道,但现在忽然又变为了概念更为模糊的“便民道”!镇、县政府部门这是何其善变,指鹿为马啊!然而路就在那里,这是车辆(包括四个车轮以上的车)行人必经的咽喉要道!
      6、同时,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对我提出的“郭仕兵所建房屋左侧更是紧贴村道,甚至挖去了部分原村道堡坎崖壁,而郭仕兵亦只有他本人和其子共两人的户口在意志村十组,是否也同样存在有和其四弟郭仕和超出建房审批面积”这一问题,也是完全不闻不问,视而不见、装聋做哑、不置一词。
      7、所称“郭仕兵申请建设的房屋属于未批先建,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及程序给予处理,限期完善相关手续后方能继续修建”一说,明眼人一看便知,所谓给予处理,只不过是某些人在玩弄权柄,让不合法的事情硬生生变为合法化而惯用的一种欺骗手段而已!
      8、其余还有我的反驳理由,请参阅“村支书只手遮天,打违办徇私枉法”第四贴http://www.0813fs.com/forum/thread-8345949-tid-0-back-0-7-1.html:致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关于富顺县东湖镇意志村十组村民郭仕兵违章建房问题申请复查一帖中所罗列的反驳条款。
      9、以上8条是我基于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对我信访事项复查情况答复意见书之回复,试问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可否还有疑问?并恳请自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能认真对待此事!
                                                                                                        
                                                                                                                 2014年5月12日

事件详细经过请在富顺在线富顺吧内搜索“村支书只手遮天,打违办徇私枉法”一帖及跟帖:
http://www.0813fs.com/forum/thread-8345949-tid-0-back-0-1-1.html

兹列出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的官方答复:

                       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富府信复办查字(2014)4号
--------------------------------------------------------------------------------------------------------
                              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关于***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

***同志:
     你在网上反映东湖镇意志村10组郭仕兵违章建房,要求处理问题,富顺县东湖镇人民政府(东府发-2014-2号文件)向你作了书面答复,你对该答复意见不服,向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受理了你的申请并认真进行了复查,现将相关情况及复查意见告诉于后:
      经查,郭仕兵是富顺县东湖镇意志村10组人,其原住房是土木结构房屋且已破烂不堪,存在安全隐患。2013年9月,郭仕兵向东湖镇国土所申请建房,国土所经审查认为郭仕兵家符合建房条件,但因距离该组便民道太近存在安全隐患,国土所工作人员曾建议其另选地址建设,但因土地没协调好,郭没能另选址建房,决定仍在原址修建。郭仕兵在建房手续未完善的情况下在原宅基地上开始建房,属未批先建的违章建房。富顺县国土资源局以富国土资东(2014)1号文件责令其停工,限期完善相关手续。
      另外反映郭仕兵所建房屋距离便民道太近问题。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对于意志村10组这样的便民道没有具体的建筑控制区范围规定。郭仕兵申请建设的房屋属于未批先建,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及程序给予处理,限期完善相关手续后方能继续修建。
      根据以上复查情况,作出以下复查意见:
      维持富顺县东湖镇人民政府(东府发-2014-2号文件)答复意见。
      如你对本答复意见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复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自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

                                                                                                    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
                                                                                                                   2014年5月4日(盖章)

附:
“村支书只手遮天,打违办徇私枉法”第四帖:(正义或许迟来,但愿不要失约!)
致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关于富顺县东湖镇意志村十组村民郭仕兵违章建房问题一事申请复查
http://www.0813fs.com/forum/thread-8345949-tid-0-back-0-7-1.html
东湖镇重拳打击违法违章建筑:
http://www.0813fs.com/forum/thread-7813595-1-1.html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对打击违法违章建筑工作的总体部署,东湖镇采取五项有力措施坚决打击违章建筑。强化领导,及时决策。镇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成立领导组,认真分析当前辖区内违法违章建设的严峻形势,把规划区内的山林、黄泥、塘家等10个村作为重点,不定期召集班子成员、有关部门和村、社区认真研究打危工作的问题和困难,制定推进方案,及时应对突发事件,确保打违工作稳妥依法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要求村、社区对辖区内违章建筑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做到“排查区内不留死角,违章建筑无一遗漏”,进村入户,当面调查、当面填表,全面掌握违章建筑的基本信息,根据新建、改建、有证、无证等实际情况,划分为化解类、历史遗留类、拆除类和暂缓类等,做到户户登记、户户明确、户户落实整改措施,为进一步打击违法再建行为奠定基础。部门联合,全力打击。在镇机关公开竞聘4名年轻精干人员成立打违办,会同县规建、城管等部门组成10余人的打违工作组,联合执法,形成合力,配备专门车辆、办公场所、工作经费等力量保障,对工作人员待遇实行目标管理和业绩考核奖励,落实控违拆违职责。发现有违建苗头的业主,及时制止并告知其违法性,下达相关法律文书,对不听劝阻继续抢建的,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加强巡查,动态管控。实行镇村组三级管控的巡查机制,按照领导、驻村、村组干部分村包组,任务到人,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建立巡查制度,抽调专人建立3个巡查小组,巡查日由班子领导带队、驻村干部参与,实行全覆盖、无缝隙动态巡查监管,特别是加强夜间和节假日巡查,做到违法行为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查处,时刻把握违章建设动态。严格考核,逗硬奖惩。制定出台《东湖镇村(社区)打击违法违章建筑工作考核办法》,实行每周五情况报告制、每月情况通报制,启动违章举报奖励制和责任倒查追究制,发现瞒报、漏报等视情况扣分罚款。对各村、社区实行单项考核,总分值为100分,加扣分上下不封顶。分数60分以下,对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实行停职处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与年终换届选举考评干部直接挂钩,增强干部责任感和紧迫感,形成了全镇上下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B:致自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

——关于富顺县东湖镇意志村十组村民郭仕和重建房屋时非法侵占我家祖坟坝一事申请复查复核


      鉴于本人于2014年4月11日向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申请对东湖镇意志村十组村民郭仕和重建房屋时非法侵占我家祖坟坝一事申请复查,然而其复查之后的答复意见几乎完全照搬东湖镇人民政府的答复,并没能提出令人信服的理由来反驳我;同时对我提出的反驳意见也不闻不问,视而不见、装聋做哑、不置一词;更回避我提出有质疑的新问题;而且在其复查答复中不乏有自相矛盾、偷换概念、避重就轻之处,明显在为违法者开脱,妄图使违法者逍遥法外。请问政府的诚信如何体现?试问政府的执法力度为何如此的不堪一击?!故本人依程序在此谨向自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提出严正申明:本人对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的答复感到匪夷所思,十分不满意!希望自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予以复查复核!
      1、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的答复称:“郭仕和家虽然相关建房手续齐全,但实际建设面积与批准面积不符,存在超占面积问题,富顺县国土资源局东湖国土所对其下发了停建通知书,责令其对违章部分恢复原状。经查违章部分已恢复原状”一说完全套用东湖镇人民政府的说辞,对此,我之前也一一对其进行了反驳。其中“责令其对违建基础圈梁部分恢复原状(晒坝)”中之晒坝,原来并非真指晒坝,只是郭仕和房屋左侧与其当村支书的堂妹弟杨真林的房屋之间的空地而已。对此我感到十分的不解,为何不责令郭仕和恢复在建房屋右侧其非法侵占我家固有的祖坟坝地呢?却独独恢复左侧与村支书杨真林家之间的空地呢?如果郭仕和扩建房屋时不非法侵占我家的祖坟坝,理应也就不存在建设面积超出批准面积一事呀!既然现在超出面积了,该恢复的就是其非法侵占我家的祖坟坝地呀!所以,东湖镇国土所工作人员这种刻意为之的做法,只是欺压如我这样既无权又无势的普通老百姓而惯用的一种卑劣手段而已。换言之,镇国土所敢将与意志村相邻的楼台村原四川省委副书记甘道明家的坟坝地任意“审批”给某村民用以建房吗?
      2、所称“郭仕和家建房侵占你家祖坟坝问题。此问题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应通过基层调解或按法律途径解决”一说,看似冠冕堂皇,实则卑鄙无耻,何来平等与调解?我在“村支书只手遮天,打违办徇私枉法”第三贴:http://www.0813fs.com/forum/thread-8345949-tid-0-back-0-7-1.html之申诉状中,就对郭仕和的不法行为进行了指控,现摘录部分于后:(1)、既非法侵占,又无事前告知本人,行为嚣张、恶劣。(2)、村支书杨真林、原队长郭少华都是其亲戚,在背后为其撑腰,推波助澜,何来公开、公平、公正?奉行“我的是我的,你的还是我的”强盗逻辑。(4)、村上的所谓调解,都是走过场,异口同声说算了,后来简直回避不见。      
      3、至于“或按法律途径解决”,“且经现场勘验,郭仕和新建房屋距离你家祖坟左侧沿水平距离为2.1米,并未造成损伤,况且国家也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坟墓的范围与构建筑物的距离”的说法,更显滑稽!所谓的“2.1米”这一概念,首先就出自东湖镇人民政府司法所的曹所长之口,我申诉的是郭仕和建房非法侵占我家祖坟坝,曹所长何以故意混淆视听、偷换概念、偏袒郭仕和,显然是在顾左右而言其他,且当即表示郭仕和建房没有伤害到我家祖坟,就这样草率口头定案了,明显是执法不公。以曹所长的“司法专业水平”,何以能如此不负责任而致贻笑大方!这只能说明本来我家祖坟坝中祖坟左侧范围与郭仕和家的原房屋分界旧址之间的距离远远不止2.1米,而是在被郭仕和扩建房屋时经非法侵占后尚留下的距离为2.1米而已,岂能混而一谈?而且这所留的2.1米,只是到郭仕和新建房地基右侧圈梁处,再除开必要的排水设施,距离还将缩短。难道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的意思依然是“挖都挖了,你能怎样?留了2.1米应该可以了”!难道在我家的祖坟坝地内,还需要别人来指手画脚留多少米吗?这不依然还是遵循着“我的是我的,你的还是我的”的强盗逻辑吗?既然曹所长的“司法专业水平”由此可窥一斑,那么普通老百姓若想要在东湖镇司法所得到公平、公开、公正的待遇,我看还为时尚早呢!
      4、所称“县档案馆复印的1953年的土地房产证存根并不能证明你家对这块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一说,实在让人感到莫名其妙!此前是东湖镇人民政府说“您方及郭方也未能出具对该块土地的使用权证明”,现在我方拿出实实在在的证据,居然又说不能证明我家对该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我倒反问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一句:为何这不能证明我家对该土地(我家祖坟坝)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县政府部门的表态也总需要个确实的依据呀!岂能信口雌黄!而且我方所提供的“土地房产证存根”中标明了所涉及到我家祖坟坝周围的各相邻地块之间的权属界限十分明确、详细,既然此次是复查,难道县政府方面并没有就此展开过认真的复查吗?难道就这样草率地下了结论吗?总不能光凭某人嘴巴上乱说一通就此糊弄我过去呀!
      5、所称“集体土地包括非耕地,坟地、林地等等”一说,也无非就是一障眼法而已。所谓集体土地,无非也是由多个个体名下的土地所共同组成。县人民政府复查委员会的意思难道是不管此坟地、林地目前在谁的名下,只要郭仕和想侵占,另一方就必须拱手相让?!以这样的逻辑推论下去,是否我们也同样可以将钓鱼岛拱手让于日本人之手呢?答案既然是否定的,那么,在涉及原则的问题上我们(特别是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是否都应该努力去坚持呢!你我的每一次忍让、退缩,只会让本来就不知廉耻为何物那小撮人得寸进尺、忘乎所以!
      6、另外,村民郭仕和擅自向我家竹林内倾倒的土石方至今没有清理运走;村支书杨真林(这可是镇政府的得力干将、红人啊)在时任意志村五组组长时同我家所签协议中之条款也未能履行,这就是镇、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接到我反映、举报问题之后高度重视之下的现状?!(详见第三帖:http://www.0813fs.com/forum/thread-8345949-tid-0-back-0-7-1.html之申诉状、举报信、协议。)
      7、其余还有我的反驳理由,请参阅“村支书只手遮天,打违办徇私枉法”第六贴http://www.0813fs.com/forum/thread-8345949-tid-0-back-0-8-1.html:致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关于富顺县东湖镇意志村十组村民郭仕和重建房屋时非法侵占我家祖坟坝一事申请复查一帖中所罗列的反驳条款。      
      8、以上7条是我基于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对我信访事项复查情况答复意见书之回复,试问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可否还有疑问?并恳请自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能认真对待此事!
                                                                                                        
                                                                                                                 2014年5月13日

事件详细经过请在富顺在线富顺吧内搜索“村支书只手遮天,打违办徇私枉法”一帖及跟帖:
http://www.0813fs.com/forum/thread-8345949-tid-0-back-0-1-1.html

兹列出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的官方答复:

                        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富府信复办查字(2014)5号
--------------------------------------------------------------------------------------------------------
                               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关于***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

***同志:
     你向东湖镇人民政府反映东湖镇意志村10组郭仕和建房侵占你家祖坟坝等问题,富顺县东湖镇人民政府(东府发-2014-5号文件)向你作了答复,你对该答复意见不服,向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受理了你的申请并认真进行了复查,现将相关情况及复查意见告诉于后:
      经查,郭仕和是富顺县东湖镇意志村10组人,其家庭人口5人,原宅基地面积44.55平方米,因人口多住房困难,申请另选地址建房。经村民小组讨论通过,村委会同意,国土所审查后,富顺县人民政府核发了农村建房使用宅基地通知书(富农宅字-2014-东第96号)。郭仕和家虽然相关建房手续齐全,但实际建设面积与批准面积不符,存在超占面积问题,富顺县国土资源局东湖国土所对其下发了停建通知书,责令其对违章部分恢复原状。经查违章部分已恢复原状。
      另外你反映郭仕和家建房侵占你家祖坟坝问题。此问题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应通过基层调解或按法律途径解决。且经现场勘验,郭仕和新建房屋距离你家祖坟左侧沿水平距离为2.1米,并未造成损伤,况且国家也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坟墓的范围与构建筑物的距离。至于你在县档案馆复印的1953年的土地房产证存根并不能证明你家对这块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只有两种性质,即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包括非耕地,坟地、林地等等。
      根据以上复查情况,作出以下复查意见:
      维持富顺县东湖镇人民政府(东府发-2014-5号文件)答复意见。
      如你对本答复意见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复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自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

                                                                                                    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
                                                                                                                   2014年5月5日(盖章)

附:
“村支书只手遮天,打违办徇私枉法”第六帖:(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孰胜?)
致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关于富顺县东湖镇意志村十组村民郭仕和重建房屋时非法侵占我家祖坟坝一事申请复查
http://www.0813fs.com/forum/thread-8345949-tid-0-back-0-8-1.html

 楼主| 发表于 2014-5-18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村支书只手遮天     “打违办”徇私枉法!!!      


第九帖: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关于富顺县东湖镇派出所或将对我执行拘留5日以下处罚决定一事,再谈谈我的一点看法及质疑!


2014.5.14日:下午6点接到富顺县东湖镇派出所何旭副所长的电话,通知第二天上午10点到派出所报到。
2014.5.15日:上午10点,我如约到东湖镇派出所何旭副所长的办公室报到,隔了一会儿郭仕和也来了。何副所长说,鉴于我与郭仕和之间的纠纷问题属于民事纠纷,经申报县公安局后决定再次就此事对双方进行调解,言外之意是如果仍然调解失败,就只好执行拘留了。
      于是何副所长就开始问询双方的意见并同时作笔录,因为我是在维护作为公民自身权益的过程中而被郭仕和夫妻二人所打,事发当时我也拿出了东湖镇人民政府国土所出具的要求其停止施工的通知书(虽然事后镇国土所的说辞又不一样,所谓最终解释权在彼而不在我),且首先动手打人的是郭仕和一方,我实属自卫而还手。所以我的意见依然是只要郭仕和将我的医药费支付后,关于2014年4月7日被打一事我也就不再追究了。当然,郭仕和并不同意我要求其支付医药费的意见,于是笔录也就继续往下写。写着写着,何副所长又再次问询有无达成调解的可能?并试着提了些看法征求我们的意见,鉴于何副所长的态度也很真诚,而我也表示为了配合县公安局及镇派出所的调解工作,当然更不愿意为了此次上访一事而被无辜拘留,所以我就让了步,说既然双方医药费也不多,郭仕和大概六七十元,我大概也就一百多元,虽然郭仕和先动手打我,我出于自卫而还手,但双方既然都产生了医药费,于是表示只要郭仕和补足我医药费之差价,也就不再追究我被打一事了。然而出乎意料的是郭仕和又顾左右而言其他,说什么耽搁了他的施工进程,以及工人的工资每天要支付多少等等,于是本次调解依然以失败结束。何副所长于是叮嘱我们的手机要保持畅通,随时等候处罚通知。看郭仕和似乎还有话要单独与何副所长交谈,于是我就先行退出。
      各位请注意了,在我的第七帖: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还是任由其肆无忌惮,胡作非为?!http://www.0813fs.com/forum/thread-8345949-tid-0-back-0-12-1.html一帖末尾所附“本人因不服东湖镇派出所将对我处予治安拘留五日以下一事而提出的书面申辩材料”中我已经表达了我的观点、立场,今天借此机会,再提出一些疑问及看法供县公安局、东湖镇派出所参考、斟酌:
      1、就本人为维护自身权益,试图阻止郭仕和非法侵占我家祖坟坝用以建房一事而被动与之在2014年4月7日发生纠纷打架一事,东湖镇派出所一直申明只就双方互殴一事进行处罚,不涉及事发原因及经过,至于郭仕和是否侵占了我家祖坟坝一事也不在其职权范围之内。
      2、在本次调解过程中,虽然我为了避免被无辜拘留而做出了让步,同时也是为了配合县公安局、镇派出所的调解工作而做出了让步。但我的立场从未变更,即我是为维护公民自身权益,试图阻止郭仕和非法侵占我家祖坟坝用以建房而被动自卫还手,况且首先动手打人者是郭仕和,而非我本人。在此次调解过程中,郭仕和就我这一观点也没有再反对,这可以在本次调解问询笔录中查阅(双方均签了字、按了指印)。
      3、在我作出让步的同时,提出让郭仕和补足我医药费差价这一要求被其拒绝之后,郭仕和遂在黔驴技穷的情况下,突然又抛出一个与本案无关(即镇派出所反复重申的,与本案无关的一律不涉及,即就事论事,只对发生打架一事这单一环节进行处罚,参阅第1条款)的无理要求来,说什么耽搁了他的施工进程,以及工人的工资每天要支付多少等等。果不其然,“你我的每一次忍让、退缩,只会让本来就不知廉耻为何物的那小撮人得寸进尺、忘乎所以!”我也不敢断言何副所长是否被其误导,而将此无理要求作为理由亦写进了调解问询笔录中。也不知道何副所长是否忘了在面对我递交申辩材料书及前几次对我的单独问询时屡次提及的与本案无关的一律不涉及,就事论事,只对发生打架一事这单一环节进行处罚的说辞。
      4、在东湖镇派出所就我与郭仕和双方发生纠纷一事的头一次调解及此次调解中,关键的问题应该还是医药费支付方面的问题没有能够协商解决好。医药费问题没能协商解决好,也就直接导致了我或将面临镇派出所将对我执行拘留5日以下的处罚决定。然而,在此次调解问询笔录中,镇派出所在问询笔录的字里行间已悄然将医药费一事完全抛给了法院,即医药费究竟该谁支付给谁,应该到法院去理论。换言之,镇派出所还是坚持其一贯的说法,即“与本案无关的一律不涉及,就事论事,只对发生打架一事这单一环节进行处罚”。然而,医药费之争表面上虽然抛给了法院,而或将作出对我执行拘留5日以下处罚决定的因素依然还是停留在医药费之争上面,这就多少让我感到有些疑惑不解了。如若真抛开医药费之争,而单就发生打架一事这单一环节进行处罚,那就不难作出正确的决定了!可参阅第2条款,即郭仕和本人也默认了首先动手打人者是他自己!
      5、同时,镇派出所在问询笔录的字里行间也悄然对我的权益进行了限制,意思就是说,镇派出所对于郭仕和该不该在我家祖坟坝建房、是否存在非法侵占一事,镇派出所无权进行干涉,也限制我不要再去干涉!当然,在政府某些部门的纵容下,郭家的房子也一直还在建设中,未曾停止。
      6、借此机会,我再次重申: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所称“县档案馆复印的1953年的土地房产证存根并不能证明我家对这块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一说,实在让人感到莫名其妙!此前是东湖镇人民政府说“您方及郭方也未能出具对该块土地的使用权证明”,现在我方拿出实实在在的证据,居然又说不能证明我家对该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我倒反问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一句:为何这不能证明我家对该土地(我家祖坟坝)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县政府部门的表态也总需要个确实的依据呀!岂能信口雌黄!而且我方所提供的“土地房产证存根”中标明了所涉及到我家祖坟坝周围的各相邻地块之间的权属界限十分明确、详细,既然此次是复查,难道县政府方面并没有就此展开过认真的复查吗?难道就这样草率地下了结论吗?总不能光凭某人嘴巴上乱说一通就此糊弄我过去呀!
      7、我能配合、支持县政府、镇政府、县公安局、镇派出所的工作的也只有这些了。所以,对于富顺县东湖镇派出所或将对我执行拘留5日以下的决定一事,还望所里领导仔细斟酌,秉公处理!果然,本人则不胜感激!

 楼主| 发表于 2014-5-18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回帖的朋友,本人在此一并谢过!!!

 楼主| 发表于 2014-6-16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村支书只手遮天     “打违办”徇私枉法!!!      


第十帖:行政复议申请书   



      本人于2014.5.29日向自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陈姓负责人递交了关于富顺县东湖镇意志村十组村民郭仕兵违章建房问题一事及富顺县东湖镇意志村十组村民郭仕和重建房屋时非法侵占我家祖坟坝一事(http://www.0813fs.com/forum/thread-8613380-1-1.html)申请复查复核的书面材料,但他同时告诉我要有心理准备,因为刚才还就此事与富顺方面进行了沟通,应该还是会维持富顺县人民政府原来作出的决定的!既然自贡市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的陈姓负责人都这么说了,想来我在自贡信访的复查复核申请也不会得到什么公平待遇的,只是彼此依照程序走个形式而已!我借此表达了我的一惯诉求,政府方面也趁此好终结我的三级信访之路!我不知道,这是我个人的悲哀呢,还是整个社会群体的悲哀?!我所反驳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的理由已经够详细而充分了,但政府方面就是对这种徇私枉法、人情执法不予理会,始终采取睁只眼闭只眼的态度。相反,县政府方面正不遗余力的大肆宣传东湖镇“打违办”的工作开展的是如何如何的好,其“打违办”袁主任更是被冠以“勇碰天下第一难”的执着人,却独独忽视了我就是在这儿因为“打违办”袁主任的不作为、乱作为而被迫走上了上访之路的。我一直还误以为我是在积极地配合、支持政府方面的工作,而实际上不也正是如此吗?政府既然设置了“打违办”这一机构,作为任何一位公民,都有向其反映问题、提供情况的义务,殊不知,我却因此而成了政府某些部门的眼中钉……
      兹因本人不服四川省富顺县公安局于2014.5.14日出具的富公(东)行罚决字(2014)2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我处以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对方处以行政拘留三日),依程序本人已于2014.5.30日向自贡市公安局提出对本人撤销行政拘留四日处罚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 于2014.6.5日向富顺县公安局提出暂缓对本人执行行政拘留四日处罚的申请书 , 富顺县公安局已于2014.6.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 同意对我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现将本人向自贡市公安局提出对我撤销行政拘留四日处罚的行政复议申请书附于下面: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自贡市公安局(汇川路通达明珠小区对面)
行政复议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第二十一条之“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一项希望自贡市公安局就富顺县公安局将对我执行拘留四日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撤销
事实和理由:
      1、起因:本人自2014年1月23日开始发第一贴“村支书只手遮天,打违办徇私枉法”后,富顺县东湖镇意志村十组村民郭仕兵之四弟郭仕和怀恨在心,故意挑衅,于2014年3月1日重建房屋时,在没有给我家打任何招呼的情况下,野蛮无礼,强行侵占我家祖坟坝。当我向镇国土所韩英反映“是否在给郭仕和所批的建房手续中,将我家的祖坟坝都一并批在内了”?镇国土所的韩英当时回答说:“不可能!如果他侵占了你家的祖坟坝,你有权阻拦呀!”但东湖镇政府相关部门既不出面制止,且又在暗中支持郭家人,单凭我一人如何能阻拦得了?况且就在当天我报了东湖派出所后,当110刚一转身,郭仕和就依然指挥挖土机向我家坟坝开挖。现在的所谓调解情况是,镇国土所和村组里都一致说挖都挖了,还是算了;当看我不服这种解释、不妥协;到后来,甚至组里要临时开会,说要将我家宅基地、竹林、祖坟坝都收了。现在国家正在启动不动产登记,我保护我家应有的权益难道反而有过错吗?郭仕和非法侵占我家祖坟坝难道还有理吗?我不明白,为何有理的却处处碰壁,有冤的却无处伸?!如果郭家背后没有镇政府官员及村干部为其撑腰,为何在提倡依法治国、提倡孝道的当今社会,郭家人的举动会如此嚣张跋扈、目无法纪?!本人自问从未做过有损村组的事,今天走到这一步,也是被逼无奈,也是出于保护我父子二人应有权益的本能。
      2、借此机会,我再次重申: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所称“县档案馆复印的1953年的土地房产证存根并不能证明我家对这块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一说,实在让人感到莫名其妙!此前是东湖镇人民政府说“您方及郭方也未能出具对该块土地的使用权证明”,现在我方拿出实实在在的证据,居然又说不能证明我家对该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我倒反问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一句:为何这不能证明我家对该土地(我家祖坟坝)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县政府部门的表态也总需要个确实的依据呀!岂能信口雌黄!而且我方所提供的“土地房产证存根”中标明了所涉及到我家祖坟坝周围的各相邻地块之间的权属界限十分明确、详细,既然此次是复查,难道县政府方面并没有就此展开过认真的复查吗?难道就这样草率地下了结论吗?总不能光凭某人嘴巴上乱说一通就此糊弄我过去呀!
      3、关于富顺县公安局将对我执行拘留4日处罚决定一事,再谈谈我的一点看法及质疑!
2014.5.14日:下午6点接到富顺县东湖镇派出所何旭副所长的电话,通知第二天上午10点到派出所报到。
2014.5.15日:上午10点,我如约到东湖镇派出所何旭副所长的办公室报到,隔了一会儿郭仕和也来了。何副所长说,鉴于我与郭仕和之间的纠纷问题属于民事纠纷,经申报县公安局后决定再次就此事对双方进行调解,言外之意是如果仍然调解失败,就只好执行拘留了。
      于是何副所长就开始问询双方的意见并同时作笔录,因为我是在维护作为公民自身权益的过程中而被郭仕和夫妻二人所打,事发当时我也拿出了东湖镇人民政府国土所出具的要求其停止施工的通知书(虽然事后镇国土所的说辞又不一样,所谓最终解释权在彼而不在我),且首先动手打人的是郭仕和一方,我实属自卫而还手。所以我的意见依然是只要郭仕和将我的医药费支付后,关于2014年4月7日被打一事我也就不再追究了。当然,郭仕和并不同意我要求其支付医药费的意见,于是笔录也就继续往下写。写着写着,何副所长又再次问询有无达成调解的可能?并试着提了些看法征求我们的意见,鉴于何副所长的态度也很真诚,而我也表示为了配合县公安局及镇派出所的调解工作,当然更不愿意为了此次上访一事而被无辜拘留,所以我就让了步,说既然双方医药费也不多,郭仕和大概六七十元,我大概也就一百多元,虽然郭仕和先动手打我,我出于自卫而还手,但双方既然都产生了医药费,于是表示只要郭仕和补足我医药费之差价,也就不再追究我被打一事了。然而出乎意料的是郭仕和又顾左右而言其他,说什么耽搁了他的施工进程,以及工人的工资每天要支付多少等等,于是本次调解依然以失败结束。何副所长于是叮嘱我们的手机要保持畅通,随时等候处罚通知。看郭仕和似乎还有话要单独与何副所长交谈,于是我就先行退出。
      今本人提出如下疑问及看法,供自贡市公安局参考、斟酌:
      (1)、本人为维护自身权益,试图阻止郭仕和非法侵占我家祖坟坝用以建房一事而被动与之在2014年4月7日发生纠纷打架一事,富顺县东湖镇派出所一直申明只就双方互殴一事进行处罚,不涉及事发原因及经过,至于郭仕和是否侵占了我家祖坟坝一事也不在其职权范围之内。然而在最近一次问询笔录中,分明郭仕和已经默认了其首先动手打人的事实。富顺县东湖镇派出所何旭副所长于是转而又说是我先动脚蹬了对方的砖(这已经又违背了“东湖镇派出所一直申明只就双方互殴一事进行处罚”的说辞),但回避我为何要蹬砖的原因。如果郭仕和不非法侵占我家祖坟坝用以建房,那么也就没有后面发生的一切了,既然又忽然追踪事情起因,那么就理应从事件源头开始排查!
      (2)、当我面对郭仕和嚣张跋扈的举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为了维护我们公民自身应有的权益,我别无选择,只有挺身而出、绝不妥协。不能因为对方的嚣张蛮横,我就胆怯退缩;不能因为弱势群体的声音微小,我们就不呐喊!“逢善莫欺,遇恶莫怕”便是我做人的准则!(详见:“村支书只手遮天  打违办徇私枉法”第五帖——血祭清明!试问因维权上访致被打、致死亡比例占多少?http://www.0813fs.com/forum/thread-8345949-tid-0-back-0-8-1.html)然而,我每一次的阻拦,对方就跳出来说我“寻衅滋事”,但是我如果不去阻拦,便更加助长了其为所欲为、目无法纪的一贯无耻之强盗行径,到时他肯定又会躲在阴暗的角落嘿嘿地笑着说“非法侵占”你家祖坟坝的时候,你干嘛去了? (详见2014-4-16 0:19:33,我的主帖http://www.0813fs.com/forum/thread-8345949-1-1.html之后160楼跟帖发表:“笑得我蛋疼!他们就算不是东西,可你怎么让他恢复你祖坟啊?他在“非法侵占”你家祖坟的时候,你干嘛去了?你肯定说你当初不知情!可你自己再回头看看你自己的发言!你也太牛B了!”对于这种卑劣小人,我都懒得一一去回应,只能说我在发现郭仕和嚣张跋扈、蛮横无礼、非法侵占我家祖坟坝的第一时间我就进行了阻拦,并立即向富顺县东湖镇派出所110报了案,然而当我和110刚一转身离开,郭仕和随即强行指挥挖土机向我家祖坟坝开挖!
     (3)、在本次调解过程中,虽然我为了避免被无辜拘留而做出了让步,同时也是为了配合县公安局、镇派出所的调解工作而做出了让步。但我的立场从未变更,即我是为维护公民自身权益,试图阻止郭仕和非法侵占我家祖坟坝用以建房而被动自卫还手,况且首先动手打人者是郭仕和,而非我本人。在此次调解过程中,郭仕和就我这一观点也没有再反对,这可以在本次调解问询笔录中查阅(双方均签了字、按了指印)。
      (4)、在我作出让步的同时,提出让郭仕和补足我医药费差价这一要求被其拒绝之后,郭仕和遂在黔驴技穷的情况下,突然又抛出一个与本案无关(即镇派出所反复重申的,与本案无关的一律不涉及,即就事论事,只对发生打架一事这单一环节进行处罚,参阅第1条款)的无理要求来,说什么耽搁了他的施工进程,以及工人的工资每天要支付多少等等。果不其然,“你我的每一次忍让、退缩,只会让本来就不知廉耻为何物的那小撮人得寸进尺、忘乎所以!”我也不敢断言何副所长是否被其误导,而将此无理要求作为理由亦写进了调解问询笔录中。也不知道何副所长是否忘了在面对我递交申辩材料书及前几次对我的单独问询时屡次提及的与本案无关的一律不涉及,就事论事,只对发生打架一事这单一环节进行处罚的说辞。
      (5)、在东湖镇派出所就我与郭仕和双方发生纠纷一事的头一次调解及此次调解中,关键的问题应该还是医药费支付方面的问题没有能够协商解决好。医药费问题没能协商解决好,也就直接导致了我或将面临镇派出所将对我执行拘留4日的处罚决定。然而,在此次调解问询笔录中,镇派出所在问询笔录的字里行间已悄然将医药费一事完全抛给了法院,即医药费究竟该谁支付给谁,应该到法院去理论。换言之,镇派出所还是坚持其一贯的说法,即“与本案无关的一律不涉及,就事论事,只对发生打架一事这单一环节进行处罚”。然而,医药费之争表面上虽然抛给了法院,而或将作出对我执行拘留4日处罚决定的因素依然还是停留在医药费之争上面,这就多少让我感到有些疑惑不解了。如若真抛开医药费之争,而单就发生打架一事这单一环节进行处罚,那就不难作出正确的决定了!可参阅第(3)条款,即郭仕和本人也默认了首先动手打人者是他自己!
      (6)、同时,镇派出所在问询笔录的字里行间也悄然对我的权益进行了限制,意思就是说,镇派出所对于郭仕和该不该在我家祖坟坝建房、是否存在非法侵占一事,镇派出所无权进行干涉,也限制我不要再去干涉!当然,在政府某些部门的纵容下,郭家的房子也一直还在建设中,未曾停止。
      (7)、我能配合、支持县政府、镇政府、县公安局、镇派出所的工作的也只有这些了。所以,对于富顺县公安局将对我执行拘留4日处罚决定一事,还望自贡市公安局能就此进行行政复议,仔细斟酌,秉公处理!果然,本人则不胜感激!

      此致
自贡市公安局

                                                                   申请人:***
                                                                   2014年5月30日

 楼主| 发表于 2014-6-23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村支书只手遮天     “打违办”徇私枉法!!!      

第十一帖:有感于网名为“guest9426781”的一些怪异言论,我权且做如下答复!




以下是我从富顺在线富顺吧内我所发帖子后面跟帖所收集的一些网名为“guest9426781”的最新言论:

1,你只晓得说这些,你不就是为了钱吗?你没拿到钱心里不舒服?你拿钱的事怎么不写出来?

2,你说的都是口水话,郭仕兵的房屋是未批先建,但是看房屋已经是危房,这点你应该是清楚的,还有就是离道路不足5米这个问题,我想说是先有马路还是先有房子?这点你应该也清楚,还有就是你黄角树的事,砍了你的丫支你就闹的凶,你家的黄角树已经好多年了,你自己清楚,遮了那房屋多少年了?房屋的瓦片被你家黄角树的丫丫弄烂了好多,都没曾叫你赔偿,可你却在砍了你的黄角树喊赔偿,还说赔偿了就不追究了,于是就给你2000元,可是你还是继续你的去告,你一心的想要钱,还扯着不放

3,还有就是郭仕和的房屋,手续齐全,你还是要去告,说是占了你家的祖坟,我想说那里弄到了你的祖坟?你一二三的闹?你还不就是又想从郭仕和哪儿弄钱?村里谁不骂你?你还是读书人?素质怎么那么差,   还保祖坟?你的祖先有你这样的后代都是耻辱啊。每次都是说的占到了你的祖坟,可是国土局都看了,并没有占到你祖坟,你还是要闹,你不是为了钱你是为了什么?呵呵,笑人啊。

4,我不是黑他,我说的是事实,他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钱,你看郭仕兵的房子一事,他收了2000元怎么不写出来?

5,郭仕和家的房子离你家的祖坟还有两米远,请问你为何还说是侵占你家祖坟?就一点没占,你为何还在这儿信口雌黄?





正       文


      帖子一经在网上发出来,本意就是需要大家来评判的,所以能容忍有各方不同的声音同时出现,如果舆论完全呈现出一边倒的态势,想来也是非正常的。所以,这就需要看帖的朋友们擦亮一双慧眼,要有相当且独立的判断能力。若想在帖子后面跟帖,将自家心里头的一些想法表达出来,最起码你应该将发帖人的原帖看仔细后再说话。如果逞一时的所谓快意而信口雌黄,难免不会出现贻笑大方的局面。到头来,于自家面子、政府面子或多或少都有些不好看了!

      有好些天没有上网来看回复了,这次来居然发现对方破天荒地注册了一个 “guest9426781”的网名来发泄自家心里头的愤慨,本来这也不值得人们为之大惊小怪。对于这种无理取闹的小人,我本意实在是不愿理睬的。但鉴于对方自身觉悟、素质实在太低,而一味努力地硬想要表达出一番惊世骇俗的言论,然终因文化底蕴太薄,难免力有不支,导致破绽百出、捉襟见肘。而看我没有在第一时间去回复他,便误以为我已经理屈词穷了,于是乎更加百般做出一副趾高气扬的模样来,出尽丑态而不自知。没奈何,鄙人实在看不下去了,就权且耽搁一点时间,给其略指出一二,以飨各位看官!一笑!如果guest9426781真的仔细看过我帖子的话,按理也就不该说出这种让人笑掉大牙的话了!

以下是本人对网名为“guest9426781” 的答复:

      1、郭仕兵在未经过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而擅自砍伐我家的林木,这做法、举动无论如何也总该是不对的吧!应该属于侵权行为吧!而且这还是之前郭仕兵与我在友好的情况下协商达成共识之后,随即其又毁约的事。郭仕兵擅自砍伐我家的林木,理所当然的应该有所赔偿。所谓2000元之赔偿,我在收条上(一式两份)已经将事情原委写的很明白、详细。而且是由村支书杨真林(郭仕兵的堂妹弟)、村长杨英,及原意志村十组队长郭少华(郭仕兵的叔爷)轮番几次到我家来交涉而达成,这个你guest9426781和我彼此心里都有数。既然双方私下已经通过协商解决好的事情,还有必要在此处拿出来重复说吗?难道你 guest9426781 还非要给政府某些部门以难堪吗?虽然政府某些部门一直袒护、纵容郭仕兵,可你guest9426781 也不能“太放肆而不领情”了呀!难道郭仕兵因擅自砍伐我家林木的赔偿款,在你等人眼中,是给我的封口费吗?说什么“可你却在砍了你的黄角树喊赔偿,还说赔偿了就不追究了,于是就给你2000元,可是你还是继续你的去告,你一心的想要钱,还扯着不放”,你说的这些话,自己不觉得可笑吗?难道这种话是该出自所谓的村干部之口的吗?我只是一个无权无势的普通老百姓而已,依你这般说辞,好像我还是在接受郭仕兵方面的贿赂似的,这不让大家觉得匪夷所思吗?也甭说这种做法应该不应该,做为所谓的村干部们,你们居然有这种想法,连我都为尔等如此卑鄙龌龊下流之举措感到悲哀!郭仕兵擅自砍伐我家林木,这是私,且已通过协商解决好了;郭仕兵的违章乱建,这是公,是政府层面该管的事,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公民,有责任和义务向政府相关部门检举、反映此事,至于政府某些部门非要袒护、纵容郭仕兵,而打击报复我,那也是在特定时间、特定地方、特殊环境下的一种非正常表现而已,其最终处罚结果已非我所能左右!至于抛出“村里谁不骂你?”这一论调,如果属实,嘴是长在别人的身上,我不能强奸民意,别人怎么说我也实在左右不了。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既然摆在那里,如果政府工作人员、村干部们、村民们非要视而不见,非要指责我,这只能说明是整个社会群体的悲哀!想来别人家的孩子,也是父母千辛万苦地培养其读书,难道读书不是为了其能明理,而是为了以后能四处钻营、做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事?再者,村民们实在不该有此多余的顾虑,既然政府某些部门能袒护、容忍郭仕兵的违章乱建,那么,一碗水也总该要端平(虽然不可能端平)。如果其他村民将来亦有相似的情节,想来也不应该受到处罚的!如果将要受到处罚,村民们完全有理由这样反问政府某些部门“他郭仕兵既然能这样修,为什么我们就不能这样修呢?”政府代表的是公众形象,不可能一边袒护、容忍郭仕兵的违章乱建,而处罚其他村民。所以,大家应该把心放下来!还有,你 guest9426781 反复抛出“你说的都是口水话,郭仕兵的房屋是未批先建,但是看房屋已经是危房,这点你应该是清楚的,还有就是离道路不足5米这个问题,我想说是先有马路还是先有房子?这点你应该也清楚,还有就是你黄角树的事,砍了你的丫支你就闹的凶,你家的黄角树已经好多年了,你自己清楚,遮了那房屋多少年了?房屋的瓦片被你家黄角树的丫丫弄烂了好多,都没曾叫你赔偿”这个我已经答复了很多回的事来,那我今天在这里,就又再次针对此问题答复一下:(亦可参看第八帖:咦!这又是唱的哪出戏?都穿帮了!http://www.0813fs.com/forum/thread-8345949-tid-0-back-0-12-1.html——关于富顺县东湖镇意志村十组村民郭仕兵违章建房问题一事申请复查复核)(1)、郭仕兵的房子本是砖木结构,政府某些部门偏说是土木结构,这样做,便可以套取危房补贴款。(2)、其房屋破烂不堪,瓦片烂了许多,原是因为郭家兄弟分家所导致。郭仕兵之四弟郭仕和在当年分家之后,就将本是连在一起,而分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全部拆除另建;而经分家拆房后难免对剩余属于郭仕兵自己名下的房屋有所损坏,加之郭仕兵长期负案在逃,故导致房屋空置而逐渐破烂。(3)、关于距离问题,虽然我说是村道,但国土所就偏说是组道,但在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的答复中,忽然又变为了概念更为模糊的“便民道”!现在,guest9426781发帖人又再次承认说是马路了。唉!一条车辆(包括四个车轮以上的车)行人必经的咽喉要道,谁会想到,居然会被搞的这么复杂呢?!反正最终解释权不在我手里,你们想要怎样胡来,我是管了不的了。

     2 、关于郭仕和的建房一事,(亦可参看第八帖:咦!这又是唱的哪出戏?都穿帮了!http://www.0813fs.com/forum/thread-8345949-tid-0-back-0-12-1.html——关于富顺县东湖镇意志村十组村民郭仕和重建房屋时非法侵占我家祖坟坝一事申请复查复核),光看我的帖子标题,你guest9426781就不该在此盲目狂吠了。我说的是郭仕和重建房屋时非法侵占我家祖坟坝,而非祖坟。祖坟坝是个有边界归属的具体范围,且我方有在县档案馆复印的“1953年的土地房产证存根”以资证明。我家的祖坟是座落在我家的祖坟坝范围里的某一具体点位。郭仕和为何能如此无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而肆意侵权呢?其背后究竟有什么保护伞在为其撑腰呢?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都干什么去了呢?如此恶人,居然还敢在此撒野,试问,这在提倡法治的社会为何偏偏能纵容此等人无法无天呢?!后人既然能如此目无法纪、无法无天,想来其祖先也未必会是什么好人啊!至于你guest9426781再次重提"郭仕和家的房子离你家的祖坟还有两米远"这一被我此前已经驳斥了多次的话题出来,真不知道是出于何种目的,是故意吃饱了没事干而来捣乱,还是眼瞎没有看见我的回复帖子?如果真的是眼瞎没有看见,我就再次将此前我的反驳引用在后:“且经现场勘验,郭仕和新建房屋距离你家祖坟左侧沿水平距离为2.1米,并未造成损伤,况且国家也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坟墓的范围与构建筑物的距离”的说法,更显滑稽!所谓的“2.1米”这一概念,首先就出自东湖镇人民政府司法所的曹所长之口,我申诉的是郭仕和建房非法侵占我家祖坟坝,曹所长何以故意混淆视听、偷换概念、偏袒郭仕和,显然是在顾左右而言其他,且当即表示郭仕和建房没有伤害到我家祖坟,就这样草率口头定案了,明显是执法不公。以曹所长的“司法专业水平”,何以能如此不负责任而致贻笑大方!这只能说明本来我家祖坟坝中祖坟左侧范围与郭仕和家的原房屋分界旧址之间的距离远远不止2.1米,而是在被郭仕和扩建房屋时经非法侵占后尚留下的距离为2.1米而已,岂能混而一谈?而且这所留的2.1米,只是到郭仕和新建房地基右侧圈梁处,再除开必要的排水设施,距离还将缩短。难道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的意思依然是“挖都挖了,你能怎样?留了2.1米应该可以了”!难道在我家的祖坟坝地内,还需要别人来指手画脚留多少米吗?这不依然还是遵循着“我的是我的,你的还是我的”的强盗逻辑吗?既然曹所长的“司法专业水平”由此可窥一斑,那么普通老百姓若想要在东湖镇司法所得到公平、公开、公正的待遇,我看还为时尚早呢!”

      以上两点,是我有感于网名为“guest9426781”的一些怪异言论,而权且做出的答复,究竟是谁在信口雌黄,想来各位看官心里还是应该有数的!   

 楼主| 发表于 2014-8-29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村支书只手遮天     “打违办”徇私枉法!!!


第十二帖:如同儿戏的信访复查复核结果,意料之中,还是意料之外?!



      本帖将再次质问富顺县东湖镇人民政府、富顺县人民政府、自贡市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为何对本人在富顺县档案馆复印的“1953年的土地房产证存根”证据俱采取回避、敷衍、视而不见的态度,亦不作正面回复,只是一味推委,无视违法者的不法行径对我方权益的损害,助长其强盗行为,更为其大开方便之门,玩弄权术,纵容、庇护违法者,使其有恃无恐、逍遥法外?!难道我方出具的证据是虚假的?或者国家又有什么新的法律法规出台,而将之前的相关法律法规推倒不认?值国家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之际,此关键问题各级信访复查复核机构既不能进行认真审查,而只是一味附和基层滥调,试问何以服人?故本人在此亦提出如下两点疑问:
      1、就自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复查复核结果提出质疑。
      2、就自贡市公安局行政复议结果表示不解和遗憾。


      在本人帖子:村支书只手遮天   “打违办”徇私枉法!!!第八贴:咦!这又是唱的哪出戏?都穿帮了!http://www.0813fs.com/forum/thread-8345949-tid-0-back-0-12-1.html一文中,我就富顺县东湖镇意志村十组村民郭仕兵违章建房一事,及郭仕和重建房屋时非法侵占我家祖坟坝一事一并向自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提出了申请复查复核的请求,并在其后分别列出了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对两件事项的官方答复,即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关于郭仕兵一事之富府信复办查字[2014]4号文件,关于郭仕和一事之富府信复办查字[2014]5号文件。
      然而,自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复查复核结果实在令本人感到万分蹊跷、匪夷所思。这倒不是因为其在2014年6月23日给出的复查复核结果依然维持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作出的复查意见,因为其结果乃是意料之中事。在我本人向自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递交申请材料之际,对方在尚未开展复查复核工作之前已然将结果事先告知了本人。言外之意,实乃讥讽我多此一举,各级政府肯定是互相维护其最初的意见,怎会将一普通百姓的诉求真当回事呢?!但我实不明白,相关部门办事为何能如此儿戏?!我本人一并呈报的两件复查复核申请材料,到头来,却只回复了我一件,即针对富府信复办查字[2014]5号文件(郭仕和重建房屋时非法侵占我家祖坟坝一事)进行了答复,然所谓答复,亦是走过场,随声附和,不外是坐在办公桌前将“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的意见重新誊写一遍,然后在文件上加盖“ 自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专用章 ”敷衍了事而已,丝毫看不出有何地方是认真负责地实行了复查复核!相反,对富府信复办查字[2014]4号文件(郭仕兵违章建房一事)只字不提,并不予(或不敢)正面回复,因为究其性质明明就是违章建筑,与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简直背道而驰!试问又如何回复呢?所以采取装聋作哑,试图一拖了之!当然也更谈不上有什么解释、说明。想来,“自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方面也是自知理亏,便只好用此等卑鄙手段搪塞如我这般既无权又无势的普通老百姓!而另一方面,却又如同患了软骨症一般对违法者大开绿灯,郭仕兵的违章建筑在没有任何政府方面回复的情况下,居然又热火朝天地再次开始施工,直到完工!
      难道这就是富顺县东湖镇人民政府,乃至“打违办”时常挂在嘴边,大肆鼓吹、宣扬的对“违法违章建筑零容忍”?!
      试问,这是我党内某些政府官员对待百姓上访,解决问题所采取的正确态度吗?既对百姓的合理诉求不闻不问,进而又乱作为,更暗中授意管辖区的公安部门对上访之人实施行政拘留,变相打击报复!
      事情拖到而今,已然经历了大半年的时间还多。我始因为相信政府而向相关部门反映、举报问题,却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再到后来的上访,不料依然四处碰壁,更被打击报复!想来实在令人心寒。
      近期,中组部、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把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作为整改落实的重要任务。其中,要求开展整治村、社区等基层干部违法违纪行为专项行动,特别要集中力量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涉黑涉恶案件。村、社区干部违法违纪,甚至涉黑涉恶的现象,在很多地方都存在,并不鲜见。这些涉黑的村干部,向上代表“民意”,向下又是“权力意志”的化身,一身而兼两端,游刃有余,黑白通吃,实在是地方的要角。最令人讶异的是,颇有一些村官甚至私设公堂,包揽诉讼,完全成为地方公共秩序的裁决者。村民稍有微词,即会招致惨烈打击。凡此种种,均是时下中国基层治理需要严肃应对的现实。那么,又该靠什么来约束这些“村老大”?其实,部分村社干部逐渐黑化,甚至成为“红加黑”村官,症结正在于基层组织长期以来的纵容,乃至对于民意的漠视与抑制。从村官的遴选上,很多地方政府往往片面强调“能人治村”、“强人治村”,将表面的效率和秩序感作为政绩追求,从而使得一部分品德不好、唯利是图的所谓“能人”,通过选举攫取基层权力。另外,“苍蝇式”腐败(即农村基层腐败)的蔓延,离不开转型期社会,农村与基层的巨大变迁这一背景。遏制“苍蝇式腐败”,加大有针对性的打击力度固然不可或缺,但真正从制度上改善基层社会的治理体系,更是长治之道。“苍蝇式”腐败与“老虎级”腐败并不具有天然的界限,甚至如观察者所言,大多数“老虎”都是由“苍蝇”进化而来的。加之“点多面广”大量存在,距离民众更近,直接标示一个社会的清廉程度,巡视组指其“不容轻视”绝无夸张之意。但也正因为牵涉面过广或说已经深入社会肌理,对于“苍蝇式”腐败,既需要露头就打的集中式清理,更需要在治理层面实现革新,重新塑造基层的治理结构与土壤。
      看来,中央的指示,到了市、县、乡镇,也未能起到什么实质性的作用啊!


附:“自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回复(至今尚缺对富府信复办查字[2014]4号文件的回复!)及“自贡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自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
=======================================================================================================                                                    自府信复核[2014]1号

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


申请人:(本人)
被申请人: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
      申请人不服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富府信复办查字[2014]5号复查意见,于2014年5月28日向市政府申请复核。
      本机关复核意见如下:自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十分重视你反映的问题,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认为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2014年5月5日作出的复查意见是实事求是、依法合规的,应予维持。
      本复核意见为信访事项处理终结意见。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盖章:(自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专用章)





自贡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自公复决字[2014]03号

申请人:(本人)
被申请人:富顺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缪建勋    职务:富顺县公安局局长
第三人郭仕和,男,汉族,家住富顺县东湖镇意志村十组。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富顺县公安局2014年5月14日作出富公(东)行罚决字[2014]2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行政拘留四日不服,于2014年5月31日向自贡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郭仕和非法侵占申请人家祖坟坝用以建房,侵犯了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进行阻拦,反遭郭仕和殴打,申请人只能进行被动还手。在派出所调解时,郭仕和又提出建房施工损失等无理要求,致使调解失败。因此,该事件是郭仕和嚣张蛮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请求撤销富顺县公安局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家祖坟与郭家新建房屋的边界争议,经镇、县两级人民政府审查、复查已有明确结论,且对申请人家祖坟未造成损害。但申请人仍然不服,并采取过激行为,导致矛盾升级,引发双方当事人互殴。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查查明:2014年3月,郭仕和在富顺县东湖镇意志村十组新建房屋与申请人家的祖坟坝发生用地争议。申请人在向镇、县两级人民政府信访期间,于2014年4月7日11时许,以郭仕和修建房屋侵占其祖坟用地为由,申请人用脚蹬郭新砌的砖墙,致使双方因此发生抓扯打斗。造成申请人鼻部受伤,郭仕和后脑部受伤。2014年5月14日富顺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四日、郭仕和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与第三人郭仕和因修房用地发生抓扯打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富顺县公安局分别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四日、郭仕和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其主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富顺县公安局2014年5月14日作出富公(东)行罚决字[2014]2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富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盖章:(自贡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专用章)

一式五份,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各一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楼主| 发表于 2014-9-29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村支书只手遮天     “打违办”徇私枉法!!!


第十三帖:也谈从“上访”到“被行政拘留”!
第十二帖:如同儿戏的信访复查复核结果,意料之中,还是意料之外?!
第十一帖:有感于网名为“guest9426781”的一些怪异言论,我权且做如下答复!
第十帖:行政复议申请书
第九帖: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关于富顺县东湖镇派出所或将对我执行拘留5日以下处罚决定一事,再谈谈我的一点看法及质疑!
第八帖:咦!这又是唱的哪出戏?都穿帮了!
第七帖: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还是任由其肆无忌惮,胡作非为?!
第六帖: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孰胜?
第五帖: 血祭清明!试问因维权上访致被打、致死亡比例占多少?
第四帖: 正义或许迟来,但愿不要失约!
第三帖: 开弓没有回头箭! ——辛酸上访路,一波未平,又起一波!
第二帖:“逢善莫欺、遇恶莫怕",站直了,别趴下!
第一帖:村支书只手遮天       “打违办”徇私枉法!!!


请搜索:富顺在线之富顺吧
http://www.0813fs.com/forum/thread-8345949-tid-0-back-0-1-1.html

 楼主| 发表于 2014-9-29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何发个帖子这么难?!试问民意如何上达?


也不知道贵坛网管会不会删我的此帖,反正自贡在线西秦论坛和四川日报网等论坛屡次删我帖! 试问民意如何上达?!

自贡在线西秦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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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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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帖沉要顶,不平则鸣!


相关部门的如此做法,
岂不是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具体表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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