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法院拒不处理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卢建华与曹进故意做虚假鉴定涉妨害作证罪的犯罪行为
-------李医疗纠纷重审案第二次开庭的答辩状(2014年2月17日)
原告:姓名:李
代理人:姓名:任
被告:四川省医学科学院(四川省人民医院) 住址:成都市青羊区一环路西二段32号,法定代表人:李元峰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450771756X 联系方式:028-87393241
青羊区人民法院:
事实:原告患者李因脚趾急性出疹,起疱,破溃并大量渗液2-3天(病患仅限脚趾上表面),于2011年8月15日上午,先到单位并请假,而后前往四川省人民医院皮肤科就诊,医生杨雁诊断为湿疹,实际上是大量渗液的急性湿疹。她让我先去门诊治疗室用硼酸水湿敷脚趾,两小时后,再用硫松糊覆盖脚趾,上撒锌樟散进行治疗。杨雁没有开硼酸粉让患者回家兑成硼酸水与糊剂间涂使用。杨雁的口头医嘱是让患者在使用硫松糊前用复方黄柏液清洗患处,不是湿敷患处。我按医嘱用药后,当天中午饭后约一点半去上班。因为上班走路,硫松糊敷一会儿就掉了。第二天我请假在家,上午,下午共约敷了硫松糊,上撒锌樟散六至七小时,不仅没有好转反而使我病情急速加重,完好的脚背红肿起疹,而且密密匝匝布满针状小疹,奇痒无比,并逐渐累及全身。
第三天早晨我更是面部红肿,眼睛肿至眯缝。我后来查《皮肤科疾病临床诊疗规范教程》 ,才知道,医生杨雁违反了《临床诊疗规范》 和 《硫松糊药品说明书》及卫生部令53号《处方管理办法》 ,在湿疹大量渗液的急性期时,错误使用硫松糊敷破损皮肤,导致我的病情加重至全身。接着我经门诊治疗9 天无效,于2011年8月24日入院治疗15天才基本好转。后来,湿疹反反复复发病,一直治疗,我于2012年7月5日-7月17日又住过一次医院,至今未愈。医生杨雁违反《临床诊疗规范》和《硫松糊药品说明书》及《处方管理办法》上的禁忌的常识性低级错误行为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精神伤害及财产损失。后来我与医院交涉,医院死不认账,百般抵赖。因此引发医疗纠纷诉讼及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省医院以患者不能出示证据为由,不承认患者病情是处于大量渗液的湿疹急性期。杨雁将记录患者病情的病历伪造成糜烂渗出减少的湿疹亚急性期,在此阶段可以使用糊剂,而且不必与硼酸水配合间涂。杨雁也没有间涂的医嘱,更无文字记录。湿疹分为急性期,亚急性期和慢性期三期,用药各不同。硫松糊不能用于湿疹急性期及亚急性期,即使与硼酸水间涂也不能用。硫松糊只能用于湿疹慢性期。原告认为杨雁不是失误,而是故意伪造病历。
经原告患者李申请,青羊区法院委托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但其鉴定结果荒谬,自相矛盾,又不能提交鉴定的科学依据。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卢建华与曹进违反司法鉴定委托程序及鉴定程序,导致鉴定意见无效。在鉴定中,鉴定人拒不回答申请人提问的医学专业问题,违反鉴定人的基本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并渎职。其鉴定意见也未回答申请人的鉴定申请书要求回答的医学专业问题。其鉴定结论是没有提供科学依据,技术标准的空喊口号,不是有理有据的做出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其鉴定意见只是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个人的故意的凭空臆造幻想和无理的主观判断。鉴定人竟然不知道硫松糊与何种药配合间涂使用,也不知道间涂的时间间隔是多少。
鉴定人不能提交硫松糊可以使用于患者病情的证据,鉴定人明知杨雁的病历没有给患者开硼酸粉的记录,也明知杨雁没有有据可查真实的经过质证的有效的医嘱证据,凭空幻想臆断,仍然恶意谎称杨雁告知患者硼酸水与硫松糊间涂使用,妄言杨雁没有违反《硫松糊药品说明书》和《临床诊疗规范》 。其鉴定意见的依据竟然是没有根据,未经质证的单方面的省医院的谎言。卢建华等不是医术不佳而误诊,而是虽然明知按说明书硫松糊不能用,仍然偏听偏信,凭空想象,恣意编造谎言,故意恶意做虚假鉴定。代表鉴定机构意见的鉴定书的效力及代表鉴定人和医生的个人意见的效力低于代表行业主管部门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制定的技术标准的《硫松糊药品说明书》的 效力及中华医学会制定的医学技术规范的 《临床诊疗规范》 的效力,也低于代表多数专家意见的广泛采用的大学医学专业教材及医学文献书籍的效力。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该鉴定意见是无效的。因此,原告认为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及鉴定人卢建华与曹进故意做虚假鉴定,卢建华与曹进涉妨害作证罪。
四川省人民医院皮肤科医生杨雁故意伪造违规补记门诊病历,四川省人民医院又故意在原一审中向青羊区人民法院提交出具关于“皮肤专业的共识:皮肤破损是指伤及真皮层及其以下的,伴有出血及其相应的疼痛等主观症状,如溃疡。湿疹的病理改变是表皮内海绵形成(即表皮细胞内水肿和细胞间水肿),因此,糜烂可以伴少许渗出(原告注:患者实情为急性湿疹,脚趾皮肤上表面破溃糜烂伴大量渗液),但损害仅局限在表皮层,不在皮肤科专业公认的皮肤破损范围内。”的伪证。在重审案第一次庭审质证中鉴定人卢建华认为糜烂是属于皮肤破损。省医院的伪证导致原告在原一审中败诉,造成严重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原告李漱芳请求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将原告与四川省人民医院的重审医疗纠纷案移交给公安机关调查处理,追究四川省人民医院及皮肤科医生杨雁另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及卢建华主任与曹进妨害作证罪的犯罪行为。同时,据《侵权责任法》 第58条,原告请求青羊法院推定四川省人民医院承担过错责任;又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一十一条,请求法院对造假者省医院,杨雁,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卢建华和曹进依法处置。同时,要求四川省人民医院承但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在审判中明知或应当明知鉴定人等故意做虚假鉴定涉嫌妨害作证罪,但是拒不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行为涉嫌包庇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渎职罪等。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尤烈,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平的审判则败坏了水的源头。”
原告希望法院做出公正的判决。
以上要求,请予批准。
此致敬礼
原 告 电话
代理人 电话
2014年 2 月 23 日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2月25日最新修正版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说明:
1:四川省人民医院皮肤科医生杨雁是在2011年8月15日给患者原告李诊病的当事医生。
2:鉴定机构: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抚琴西路171号抚琴大厦813室 邮编:610031
主任:卢建华(鉴定人) 电话:87794242 曹进(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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