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28343|评论: 50

[群众呼声] 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卢建华与曹进故意做虚假鉴定涉妨害作证罪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2-23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成都市青羊区法院拒不处理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卢建华与曹进故意做虚假鉴定涉妨害作证罪的犯罪行为
-------李医疗纠纷重审案第二次开庭的答辩状(2014年2月17日)
原告:姓名:李
代理人:姓名:任
被告:四川省医学科学院(四川省人民医院) 住址:成都市青羊区一环路西二段32号,法定代表人:李元峰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450771756X 联系方式:028-87393241
青羊区人民法院:  
事实:原告患者李因脚趾急性出疹,起疱,破溃并大量渗液2-3天(病患仅限脚趾上表面),于2011年8月15日上午,先到单位并请假,而后前往四川省人民医院皮肤科就诊,医生杨雁诊断为湿疹,实际上是大量渗液的急性湿疹。她让我先去门诊治疗室用硼酸水湿敷脚趾,两小时后,再用硫松糊覆盖脚趾,上撒锌樟散进行治疗。杨雁没有开硼酸粉让患者回家兑成硼酸水与糊剂间涂使用。杨雁的口头医嘱是让患者在使用硫松糊前用复方黄柏液清洗患处,不是湿敷患处。我按医嘱用药后,当天中午饭后约一点半去上班。因为上班走路,硫松糊敷一会儿就掉了。第二天我请假在家,上午,下午共约敷了硫松糊,上撒锌樟散六至七小时,不仅没有好转反而使我病情急速加重,完好的脚背红肿起疹,而且密密匝匝布满针状小疹,奇痒无比,并逐渐累及全身。                                                                 
第三天早晨我更是面部红肿,眼睛肿至眯缝。我后来查《皮肤科疾病临床诊疗规范教程》 ,才知道,医生杨雁违反了《临床诊疗规范》 和 《硫松糊药品说明书》及卫生部令53号《处方管理办法》 ,在湿疹大量渗液的急性期时,错误使用硫松糊敷破损皮肤,导致我的病情加重至全身。接着我经门诊治疗9 天无效,于2011年8月24日入院治疗15天才基本好转。后来,湿疹反反复复发病,一直治疗,我于2012年7月5日-7月17日又住过一次医院,至今未愈。医生杨雁违反《临床诊疗规范》和《硫松糊药品说明书》及《处方管理办法》上的禁忌的常识性低级错误行为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精神伤害及财产损失。后来我与医院交涉,医院死不认账,百般抵赖。因此引发医疗纠纷诉讼及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省医院以患者不能出示证据为由,不承认患者病情是处于大量渗液的湿疹急性期。杨雁将记录患者病情的病历伪造成糜烂渗出减少的湿疹亚急性期,在此阶段可以使用糊剂,而且不必与硼酸水配合间涂。杨雁也没有间涂的医嘱,更无文字记录。湿疹分为急性期,亚急性期和慢性期三期,用药各不同。硫松糊不能用于湿疹急性期及亚急性期,即使与硼酸水间涂也不能用。硫松糊只能用于湿疹慢性期。原告认为杨雁不是失误,而是故意伪造病历。
经原告患者李申请,青羊区法院委托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但其鉴定结果荒谬,自相矛盾,又不能提交鉴定的科学依据。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卢建华与曹进违反司法鉴定委托程序及鉴定程序,导致鉴定意见无效。在鉴定中,鉴定人拒不回答申请人提问的医学专业问题,违反鉴定人的基本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并渎职。其鉴定意见也未回答申请人的鉴定申请书要求回答的医学专业问题。其鉴定结论是没有提供科学依据,技术标准的空喊口号,不是有理有据的做出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其鉴定意见只是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个人的故意的凭空臆造幻想和无理的主观判断。鉴定人竟然不知道硫松糊与何种药配合间涂使用,也不知道间涂的时间间隔是多少。
                                                                                                                                                        鉴定人不能提交硫松糊可以使用于患者病情的证据,鉴定人明知杨雁的病历没有给患者开硼酸粉的记录,也明知杨雁没有有据可查真实的经过质证的有效的医嘱证据,凭空幻想臆断,仍然恶意谎称杨雁告知患者硼酸水与硫松糊间涂使用,妄言杨雁没有违反《硫松糊药品说明书》和《临床诊疗规范》 。其鉴定意见的依据竟然是没有根据,未经质证的单方面的省医院的谎言。卢建华等不是医术不佳而误诊,而是虽然明知按说明书硫松糊不能用,仍然偏听偏信,凭空想象,恣意编造谎言,故意恶意做虚假鉴定。代表鉴定机构意见的鉴定书的效力及代表鉴定人和医生的个人意见的效力低于代表行业主管部门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制定的技术标准的《硫松糊药品说明书》的                                                                                                                                                                                                                                                                                                                                                                                                      效力及中华医学会制定的医学技术规范的 《临床诊疗规范》 的效力,也低于代表多数专家意见的广泛采用的大学医学专业教材及医学文献书籍的效力。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该鉴定意见是无效的。因此,原告认为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及鉴定人卢建华与曹进故意做虚假鉴定,卢建华与曹进涉妨害作证罪。
四川省人民医院皮肤科医生杨雁故意伪造违规补记门诊病历,四川省人民医院又故意在原一审中向青羊区人民法院提交出具关于“皮肤专业的共识:皮肤破损是指伤及真皮层及其以下的,伴有出血及其相应的疼痛等主观症状,如溃疡。湿疹的病理改变是表皮内海绵形成(即表皮细胞内水肿和细胞间水肿),因此,糜烂可以伴少许渗出(原告注:患者实情为急性湿疹,脚趾皮肤上表面破溃糜烂伴大量渗液),但损害仅局限在表皮层,不在皮肤科专业公认的皮肤破损范围内。”的伪证。在重审案第一次庭审质证中鉴定人卢建华认为糜烂是属于皮肤破损。省医院的伪证导致原告在原一审中败诉,造成严重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原告李漱芳请求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将原告与四川省人民医院的重审医疗纠纷案移交给公安机关调查处理,追究四川省人民医院及皮肤科医生杨雁另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及卢建华主任与曹进妨害作证罪的犯罪行为。同时,据《侵权责任法》 第58条,原告请求青羊法院推定四川省人民医院承担过错责任;又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一十一条,请求法院对造假者省医院,杨雁,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卢建华和曹进依法处置。同时,要求四川省人民医院承但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在审判中明知或应当明知鉴定人等故意做虚假鉴定涉嫌妨害作证罪,但是拒不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行为涉嫌包庇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渎职罪等。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尤烈,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平的审判则败坏了水的源头。”
原告希望法院做出公正的判决。
以上要求,请予批准。
此致敬礼

原  告           电话
代理人           电话
                                                         
2014年 2  月 23  日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2月25日最新修正版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说明:
1:四川省人民医院皮肤科医生杨雁是在2011年8月15日给患者原告李诊病的当事医生。
2:鉴定机构: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抚琴西路171号抚琴大厦813室   邮编:610031       
主任:卢建华(鉴定人)   电话:87794242   曹进(鉴定人)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226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楼主| 发表于 2014-2-23 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2-23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4-2-25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来监督 “证据之王”?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在哪里?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及鉴定人卢建华主任与曹进故意做虚假鉴定,涉嫌妨害作证罪,却不被追究责任,不能受到法律及纪律的制裁。这是所有患者的悲哀,这是司法不公正的证据。呼吁人大代表,广大博友,政法部门关注司法公正及司法鉴定人难以被追责的问题。   
       所谓司法鉴定机构的医学砖家现在堕落到连狗都不如的地步,他们吃里扒外,谎话连篇,渎职,缺乏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不诚实守信,不公正和不依据技术标准鉴定,公然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故意做虚假鉴定,涉嫌妨害作证罪。

 楼主| 发表于 2014-3-2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告所有的中国青年:今天你选择沉默……明天,别人也会对你沉默……你不和强权作斗争,终有一天你会死在强权之下!我们愤怒,因为这个社会让我们愤怒,我们口吐脏话,因为这个社会肮脏!我们要奋斗,就要抗争!我们热爱这个国家,但不能因为热爱就让我们闭嘴!我们向往光明,所以只能揭露黑暗,让一切迎着阳光新生。
如果发现和揭露司法鉴定违规违法的黑幕(故意做虚假鉴定),却不能将违法的司法鉴定单位和鉴定人绳之以法,将是所有病患者的悲哀。所以一定要将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及卢建华主任和曹进绳之以法,以儆效尤。

 楼主| 发表于 2014-3-4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青羊区人民法院:

原告补充事实及证据如下:

一:省医院医生杨雁故意伪造违规补记病历。

(1):杨雁医生仅写了13个字的仅有一句话的门诊病历出现了多处错误。这显然不是偶然的“笔误”或“失误”,而是在医疗纠纷发生后,杨雁违规补记病历造成的。正所谓为了圆满一个谎言,就往往不得不另外再追加编造十个新的谎言。但也掩盖不了患者当天病情处于湿疹大量渗液的急性期和杨雁违反说明书给患者用药的事实。

(2):杨雁于2011年8月15日记录的病历“一周”与患者述实际病情“2-3天”不一致,与何迅医生2011年8月17日记录的病历“5天”也不一致,但是患者述“2-3天”与何迅记录的病历一致。

二: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卢建华主任与曹进故意作虚假鉴定,涉嫌妨害作证罪。

(1):在庭前质证中,鉴定人卢建华说:“禁忌就不能用(硫松糊),避免则可以配合其他药用”。但是硫松糊说明书明确是“禁忌”,这属于不能用的情况。“避免用于破损皮肤和伤口”是《硫松糊说明书》禁忌的第(3)条。但是鉴定书却说使用硫松糊正确,简直是天大的笑话。

(2):录音及鉴定书显示鉴定人卢建华认为使用硼酸水及黄柏液可以认定患者病情处于大量渗液的湿疹急性期。录音及司法鉴定申请书又原告的书面陈述意见显示任向卢建华明确告知了《硫松糊说明书》的禁忌,《皮肤科临床诊疗规范教程》及专家意见。因此,鉴定人明知按患者的病情不能使用硫松糊。

(3):鉴定人卢建华明知《硫松糊说明书》的禁忌及杨雁没有在处方上开硼酸粉的情况,谎称杨雁对患者进行了告知并要求患者间涂使用硫松糊,他还谎称杨雁在处方里开了硼酸粉,其实杨雁只是于当天上午在省医院治疗室让患者用硼酸水湿敷过一次脚趾。同时,鉴定人卢建华却不清楚硫松糊与何种药间涂使用,也不清楚间涂的间隔是多少。因为鉴定人公然凭空臆断说谎,因此鉴定人不是医术不佳的过失,而是明知并且是故意做虚假鉴定。

三:关于省医院提出补充鉴定的问题,原告认为在鉴定中原告早已提交了原告第二次住院的病历资料,重新鉴定是不必要的。同时司法鉴定的核心问题是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从而应该被追究妨害作证罪的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原告李漱芳特别请求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将原告与四川省人民医院的重审医疗纠纷案移交给公安机关调查处理,追究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卢建华主任与曹进故意作虚假鉴定,涉嫌妨害作证罪的犯罪行为。 同时,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原告请求青羊法院推定四川省人民医院承担过错责任;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一十一条,请求青羊法院对造假者省医院,杨雁,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卢建华和曹进依法处置。同时,要求四川省人民医院承但损害赔偿责任。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尤烈,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平的审判则败坏了水的源头。”

   原告希望法院做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敬礼

 楼主| 发表于 2014-3-6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别看自己现在手握权力,可以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可以为所欲为,违法乱纪,但为官终有还乡时!多行不义必自毙!

 楼主| 发表于 2014-3-7 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人民医院皮肤科医生杨雁伪造违规补记病历,谎话连篇,乱用药造成患者病情加重,财产及精神损失的事实绝不是偶然现象。如此低级错误不知她是医术不佳,还是有意为之,如果不处理,终将后患无穷,所以一定要追责。否则广大病友今后难有安全看病可言。同时医生和医院(提交伪证)及鉴定机构之间(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及鉴定人卢建华与曹进故意作虚假鉴定)以专业知识优势抱团取暖,互相袒护包庇欺骗患者。医患关系正是被这些不良医生搞坏的。

 楼主| 发表于 2014-3-8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鉴定也黑了心,社会还有正义底线么?老百姓还能相信谁?

    法官可以根据黑鉴定的造假结论黑心判案,而不受惩罚,被证明是错案时,法官可以装胡涂,把责任推给司法鉴定!黑司法鉴定提供的造假结论,也不受监督和惩罚!即使你证明黑鉴定结论是错误的,它也只承认是水平问题!你只要抓不住它们行贿造假的现场,就无法证明它犯罪!这就是这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害老百姓是随意的!

    法官相互联合、狼狈为奸、同流合污、齐心合力造假案;有法不依、有错不纠、错上加错,誓将错误进行到底;法律监督机关徒有虚名、装聋作哑、失职渎职,包庇、袒护······这难道就是法治社会的特色??

    司法腐败是社会腐败的根源,这些渗透到司法机关内部的涉嫌犯罪分子,视国家规定为无的放矢的一纸空文,随意践踏、扭曲和破坏,甚至公开抗拒。他们是非不分,真假不辨,荣辱不知。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破坏了司法公信力,侵犯了人民的利益。他们对党、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犯下了滔天罪行,必需要彻底铲除。否则,党之不党,国之不国,社会要腐朽,人民要遭殃。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3-10 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导致目前医患矛盾恶化,和信任危机的主要原因,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的监管不力。
    有的甚至同流合污
  

  一些卫生局领导,对待医疗腐败的态度是:“口头上反对,行动上支持”。
    在他们这些人心目中,手中的权力和小集团的经济利益是第一位的。国家法律、政府形象、良心道德这些,都是次要的。
  
    他们“权大于法、利益大于法”的思想根深蒂固。医院采取篡改病历、编造谎言,医学会采取搞y鉴定骗受害人,卫生局充当腐败保护伞,他们的配合真是默契啊!!!!!!
    司法腐败是社会腐败的根源,这些渗透到司法机关内部的涉嫌犯罪分子,视国家规定为无的放矢的一纸空文,随意践踏、扭曲和破坏,甚至公开抗拒。他们是非不分,真假不辨,荣辱不知。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破坏了司法公信力,侵犯了人民的利益。他们对党、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犯下了滔天罪行,必需要彻底铲除。否则,党之不党,国之不国,社会要腐朽,人民要遭殃。

 楼主| 发表于 2014-3-10 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医院心里很比谁都清楚,他们究竟错没错,该不该承担责任
  很多医院都喜欢采取拖延时间的方式,大事拖小,小事拖小
  老百姓一般都是禁不起拖的,大多数家庭被他们拖一段时间就垮了
  医学会搞y鉴定,是为了便于医院扯皮,给了医院拖时间的借口

 楼主| 发表于 2014-3-13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发现和揭露司法鉴定违规违法的黑幕(故意做虚假鉴定),却不能将违法的司法鉴定单位和鉴定人绳之以法,将是所有病患者的悲哀。所以一定要将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及卢建华主任和曹进绳之以法,以儆效尤。

    希望有冤案的网友通顶冤案网贴,加油。

    司法鉴定都这样无耻,司法如何公正?司法鉴定造假,故意做虚假鉴定,无人追究,这才是最可怕的!

    相信公道自然在,天在看,人在做,早晚要出事,等着吧!!!

发表于 2014-3-14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楼下跟上.....

发表于 2014-3-14 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楼下跟上.....

发表于 2014-3-14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__^*) 嘻嘻……

 楼主| 发表于 2014-3-17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告所有的中国青年:今天你选择沉默……明天,别人也会对你沉默……你不和强权作斗争,终有一天你会死在强权之下!我们愤怒,因为这个社会让我们愤怒,我们口吐脏话,因为这个社会肮脏!我们要奋斗,就要抗争!我们热爱这个国家,但不能因为热爱就让我们闭嘴!我们向往光明,所以只能揭露黑暗,让一切迎着阳光新生。
    如果发现和揭露司法鉴定违规违法的黑幕(故意做虚假鉴定),却不能将违法的司法鉴定单位和鉴定人绳之以法,将是所有病患者的悲哀。所以一定要将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及卢建华主任和曹进绳之以法,以儆效尤。

    希望有冤案的网友通顶冤案网贴,加油。

    司法鉴定都这样无耻,司法如何公正?司法鉴定造假,故意做虚假鉴定,无人追究,这才是最可怕的!

 楼主| 发表于 2014-3-19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金钱,出卖良心和人格的鉴定机构黑手!无耻之极!

    司法鉴定是司法腐败的重要环节,它们就是为了捞钱而成立的,根本不是为了公平!
    没有追究责任的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任意造假,这是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环节!这种司法鉴定体制,连鬼都要腐败! 

   用我们的热心关注,唤起弱势群体对未来生活的希望!一起反抗邪恶!

    司法鉴定管理部门一是不作为,二是胡弄老百姓,根本不认真调查!纵容黑司法鉴定机构犯罪害人!

    支持楼主,努力呀!!!司法鉴定也黑了心,社会还有正义底线么?老百姓还能相信谁?

发表于 2014-3-28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世道弄假的就多

 楼主| 发表于 2014-3-30 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人民医院皮肤科医生杨雁伪造违规补记病历,谎话连篇,乱用药造成患者病情加重,财产及精神损失的事实绝不是偶然现象。如此低级错误不知她是医术不佳,还是有意为之,如果不处理,终将后患无穷,所以一定要追责。否则广大病友今后难有安全看病可言。同时医生和医院(提交伪证)及鉴定机构之间(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及鉴定人卢建华与曹进故意作虚假鉴定)以专业知识优势抱团取暖,互相袒护包庇欺骗患者。医患关系正是被这些不良医生搞坏的。

 楼主| 发表于 2014-3-31 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就是自然界的垃圾,垃圾是可能每天产生的,人们对处理日常生活中的垃圾早就熟能生巧。

治理司法腐败不是一项浩大的工程,像扫垃圾那样绝对能够一蹴而就,不允许还要几代领导人的不懈努力之说。

一堆垃圾一堆垃圾的耐心扫吧!一个案件一个案件的恒心查吧!没有扫不干净的地,没有查不清楚的案。

不冤枉一个坏人,不委屈一个好人,真心诚意服务于人民造福于人民,以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