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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青春正步走”对自己的主题,说某“冒充特警队长,出来道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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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9 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各位网友,
   因为与特警大队的某人以前有些私人恩怨,看他很不顺眼,于是我就想到通过网诺来炒作哈他。2014年1月7日晚上,我编造了他自称是特警大队副大队长,同时调戏医院护士的事实,原本我只是想在网上发帖报复一下他,但我万万没有想到这张帖子对他、以及整个公安队伍的形象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在此,我深表道歉,对不起。还有就是我要向公安局致歉,基于此事我告诫大家不能拿一些莫须有的东西在网上炒作。
  此贴给各位网友带来了很多误会,希望各位网友能够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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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跃会员 热心会员

发表于 2014-1-9 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在更新中,思想在解放中,言论虽然自由,但自由也有个度!在论坛不要发发泄私愤、诽谤、攻击他人人身自由的言语,因为现在网络发达的同时,网络执法监督跟踪技术手段也越来越先进了!这些版主是管不到,麻辣社区也管不到,好好工作,好好生活!不传谣,不信谣,好好保护自己! 本帖最后由 巴中小丫 于 2014-1-9 13:45 编辑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1-9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男儿汉有气度,不要鸡肠小肚的去寻机报复谁,那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的。学弥勒佛肚儿大,笑口常开嘛。

 楼主| 发表于 2014-1-9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嘛。知错能改就是好同志噻。这可是毛爷爷说的哦:P

发表于 2014-1-9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孩子,以后别干这等傻事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1-9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广大网友还是有空的时候。 多学习哈法律哦 !不要尽干些不着边的事;P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1-9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革命的丘尔 发表于 2014-1-9 13:4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就是嘛。知错能改就是好同志噻。这可是毛爷爷说的哦

革命丘尔:你一边道歉,一边如此轻描淡写的。你哪儿是那个楼主,这事怎么可以越俎代庖呢?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1-9 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络诽谤边界与惩罚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出台《解释》,明确了对于在信息网络中“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认定、入罪标准及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
  在认定上,《解释》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而在入罪标准上,则进行了严格的量化区分。孙军工称,浏览量5000以上、转发数500次以上的规定,是“经实证研究和专业论证”后作出的规定。但《解释》同时规定,“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则不论浏览或转发数,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予以刑事处罚。
  《解释》也同时明确了网络诽谤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即使被害人没有提起诉讼,也将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无心之过”不入罪
  在网络言论边界的划定中,如何平衡公民表达权、监督权与诽谤等犯罪间的区别,是不少人关注的问题。“两高”在书面回答媒体问题时解释说,其希望达到的效果是“打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而在具体实施中,对于当事者是“明知故犯”还是“无心之过”,则进行了明确的区分。
  在孙军工的陈述及“两高”的书面回答中,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意图”,成为界定罪与非罪之间界限的重要标准。以“网络反腐”为例,孙军工表示,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就不会以诽谤罪追究责任。
  但“两高”同时表示,尽管有偿发布时,不明知信息虚假不犯法,但如果有偿删帖,则“侵犯了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不管“网络公关公司”等主体所删除的内容真实与否,都符合非法经营罪。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制定出台《解释》,是通过厘清在信息网络上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保障公民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需要。“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不会允许有诽谤他人的‘言论自由’。”
  数罪并罚取其重
  除了网络诽谤,本次《解释》还对利用网络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及非法经营等犯罪行为的认定做出了具体规定。对广大网民所熟悉的“发帖型”和“删帖型”敲诈,甚至网络恐吓等,都进行了明确化。
  作为公共空间的一部分,网络空间与现实生活已逐渐融合,利用网络所发布的虚假信息,甚至闹事,势必影响到现实生活中的秩序,孙军工如是表示。而通过要挟发帖或者删帖进行敲诈的行为,则“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网络公关公司”、“营销公司”、“网络推手”等非法经营行为的处罚,本次规定具体到了所涉金额。《解释》规定,个人非法经营超过5万元,或非法所得超过2万元,单位非法经营超过15万元,或非法所得超过5万元者,都将定罪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利用网络进行犯罪,有可能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孙军工举例说,上面提到的网络犯罪,还有可能触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罪名,对此,《解释》规定此类行为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来定罪。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1-9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青春正步走》革命的丘尔 抓起来审问,看到底是真还是假!两个都在发道歉帖,革命的丘尔《青春正步走》 积极些,事情好象变味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1-9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真的是个丘尔嘛! 不要抓我好不好啊:'(

发表于 2014-1-9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轻轻飘过

发表于 2014-1-9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严厉打击网上造谣传谣
还网络一片净土

发表于 2014-1-9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能够勇于承认错误,做出真诚的道歉,还是一个好孩子哈:)
发表于 2014-1-18 02:07 | 显示全部楼层
死人头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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