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邓安俊夫妇购买5号房屋,因此就善意取得了本案7号房屋的主张,没有充分的证据和事实,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相反,在听证会上,申请执行人李金花提供几组相关证据和事实,充分证明邓安俊夫妇恶意预谋、恶意串通、恶意强占本案当事人李金花购买的房屋。
邓安俊夫妇提出执行异议的申请,只提供了一份购买5号房屋的合同和购房发票。显然,购买5号房屋就证明善意取得本案7号房屋的说法和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相反,执行申请人李金花几组证据证明邓安俊夫妇恶意蓄谋7号房屋、恶意串通太成房产公司、恶意强占查封房屋的事实:
1、几份房管局提供的、太成公司提供的图纸及房管局备案的《分户表册》,充分证明本案2层8套房屋,各房屋的位置、结构、图幅、房号等详细信息。充分证明邓安俊夫妇把本案7号房说成是5号房的一部分,是非常恶意的,并且7号房早已查封,其夫妇恶意销毁查封封条,非法强占查封的他人房屋的行为.,性质是非常恶劣的。
2、几份人证、书证充分证明,邓安俊夫妇从准备购买凯莱帝景楼盘的房屋开始就知道本案房屋被买卖的事实、并且就是因为邓安俊夫妇恶意的蓄意预谋,造成本案后来诉讼争议的事实。
3、 邓安俊夫妇自己的证言也充分证明其恶意预谋他人房产的事实。邓安俊夫妇在《执行异议申请书》中第二页第14--15行明确表述“申请人购买该房屋所支付的房屋价款还高于该房屋的市场价格”显然,邓安俊夫妇支付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款欲购买本案房屋的行为,就是利诱太成公司在销售中违法的直接原因。也是他们的恶意串通、和恶意的非正常交易的有力证明。他们恶意串通坑害当事人的交易,造成本案当事人经济和精神上的巨大痛苦。
4、邓安俊夫妇与太成公司向南部执行局提供两个版本的合同,显然涉嫌合同造假,虚假诉讼。
5、太成公司在听证会上,在审判长的最后询问下也证实:申请执行人李金花在听证会上提供的图纸、表册是真实的。他们太成公司至今就是这些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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