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法院枉法办案,充当腐败分子的保护伞(转载) 峨眉山市法院受理的红华苑集团诉讼案件,原告480多户业主全部为本案第三人四川红华实业有限公司职工,状告峨眉山市华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被告承担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延期交房违约责任。案号为:(2011)峨眉民初字第990、991、992、993、1001号,承办法官民二庭赵忠庭长。 一、峨眉山市法院《公告》号召红华苑业主起诉,立案后却无故拖延不审不判,暗中勾结本案原告所属单位威胁逼迫诉讼业主撤诉,致使原告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且有骗取诉讼费(十几万元)之嫌疑,有损司法形象和法治精神。 本案第一批原告于2011年6月15日起诉,立案庭2011年7月27日才受理,已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关于立案期限之规定,即“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峨眉山市法院又于2011年8月18日张贴《公告》号召红华苑业主提起诉讼,一并立案受理后,第一次开庭审理的是第990号,时间为2012年2月14日,距立案次日已达六个月多月。之后,直至2012年8月3日才进行第二次开庭,至今还有一个案子未开庭,且未明确开庭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关于案件审理期限之规定,本案早已超过六个月审限。本案承办法官无视法律对案件审理期限之规定,久不开庭,久不宣判,长时间拖延实为不当,有违程序正义。 因本案中第三人四川红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峨眉山市华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益关系复杂,导致庭审中完全与被告持同一立场,并在单位内部给原告施加压力,威胁逼迫原告撤诉,致使原告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社会影响很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峨眉山市法院不顾事实证据,枉法判决,损害百姓合法权益,充当腐败分子的保护伞(关于数亿元之巨的峨眉山市红华苑住房工程建设中严重违法腐败问题另有专题举报材料),践踏了公平正义的司法尊严。 峨眉山市法院不审不判先期立案受理的红华苑集团诉讼案,却提前于2012年4月9日审理判决了后来立案的红华苑个人状告峨眉山市华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同类案子(2012年8月16日立案的廖×李×案)。峨眉山市法院不顾事实证据,错误地适用法律,对红华苑个人状告峨眉山市华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案子做出极不公正的判决,明显袒护被告四川峨眉华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严重损害诉讼人的合法权益,充当腐败分子的保护伞,践踏了公平正义的司法尊严。 本案代理人多次询问峨眉山市法院,红华苑集团诉讼案承办法官赵忠庭长明确表示,集团诉讼案要等个人诉讼案在乐山市中院二审有结果之后,再安排开庭。作为原告代理人认为,峨眉山市法院无视民事诉讼法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长时间拖延本案实为不当,有违程序正义,而赵忠庭长的表态,更是不顾一,二审相互独立的司法精神。 2012年9月4日,乐山市中院为峨眉山市法院撑腰同样不顾事实证据,错误地适用法律,同样袒护被告四川峨眉华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红华苑个人状告峨眉山市华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案子做出显失公正的判决,严重损害诉讼人的合法权益。 乐山市中院对红华苑个人诉讼案判决已经两个多月,峨眉山市法院对红华苑集团诉讼案仍然拖延不判。我们已经多次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等部门反映情况,至今毫无结果,导致原告情绪不稳,准备上京上访聚众游行。特此向贵院反映上述情况,请求贵院能够过问本案,要求峨眉山法院乐山市中院依法对峨眉山红华苑集团诉讼案及同类个案作出公正判决,以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全体诉讼业主 原告代理人: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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