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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的回复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院关于应回复人申请返还执行回转的原始部落在建工程通知书(下称通知书),回复人收悉,特提出异议如下:
一、贵院不能以“应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执行回转”从而逃避“执行回转是法律规定的法院当然义务”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之规定:执行回转是法院的法定义务,没有设定被执行人有申请才执行回转的先行义务。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含有关于“应当事人的申请”之词,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之规定,公民参与民事审判、执行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只能由法律规定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无权设定被执行人法律之外的义务;显然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如此的规定并非要设定被执行人的法外义务,而是基于便于公民参加诉讼和监督法院主动履行职能之意才做出如此的规定,其只对法院有约束力。
贵院通知书中关于执行回转的理由显然是在回避因滥用职权、恶意操纵诉讼案件、伪造诸如假证据、假裁定、假拍卖、假担保书等等一系列虚假法律文书和枉法裁判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全部判决裁定后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看来贵院并没有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的主观愿望,改正错误之心极不诚恳,其行为显然是避重就轻,意图继续掩盖其违法的事实。该案:新华社数次关注;中央首长震怒;最高两院震怒;省两院专案组及市新的领导班子的督察和密切关注下,天怒人怨且民愤滔滔的今日,贵院还在公然继续玩弄这种欺上瞒下的猫鼠迷藏、玩弄法律的儿戏,主观之恶可窥一斑。
二、贵院不能回避回复人申请国家赔偿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申请人已经向贵院交纳国家赔偿申请书达四年之久,至今连只言片语的文字都没见到,究竟贵院对抗法律规定到何时?贵院依当事人申请执行回转就能回避国家赔偿的事实?
前面已经讲得很清楚,执行回转是贵院错误执行程序中的法定职责,职责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该法定职责不一定是因法院违法而产生;而国家赔偿责任是依据《国家赔偿法》设定的法院违法后应当承担的法定职责,其一定是因 法院违法而产生。二者责任依据不同,程序不同,产生的原因不同,承担责任的内容和方式不同,显然从逻辑上、法理上、法律规定上,这点一个初入门的学生都应该搞得懂的,贵院应该是明知的,仅仅发放通知书的行为显然在欲盖弥彰,我们郑重提出抗议,希望贵院真正拿出诚恳的态度,不要再知错犯错、一错再错,毕竟国家法律不容践踏。
三、回复人不能接受原始部落在建工程
(一)、贵院的通知书制作程序违法,依据不当
1、没有作出执行回转裁定,程序违法。执行回转应当在原执行法律文书撤销后,先制作裁定后执行回转(见前引法律规定)。而回复人几年都没有收到过贵院任何一纸裁定,突然直接让回复人领取回转标的,这样的行为本来就违反了执行回转的程序,而程序违法必然行为无效。
2、依据不当。执行回转是原执行文书被撤销后立即进行的程序,执行时间为六个月,显然时至今日原执行文书撤销已达四年,再进入执行程序、引用该依据显属不当。
3、依据应当是《国家赔偿法》
回复人向贵院申请国家赔偿已经四年了,贵院恰当的行为依据应当是《国家赔偿法》。
(二)、原物已经灭失
返还原物(特定物)的前提条件是指原物在返还时对受领人仍具有价值,无价值的原物应当视做原物已灭失。
1、原始部落在建工程已丧失商业价值。
原始部落在建工程始建于九年前,用途是商业性质,是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文化需求、市场消费情况投资修建的,其主要功能是通过经营创造经济价值。显然,时至今日,社会环境、经济和文化状况、消费市场已经完全改变,已不再具有原有经营项目的商业价值。况且,回复人当初着力营造的运作信用、筹资保障、消费引导、人气指数等商业环境被贵院的违法受理、违法查封、违法裁判、违法拍卖、抗拒上级法院的终审裁定,拒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等等一系列的违法,致使原物的商业价值已经丧失殆金尽。
因无法取得独立的土地使用权证以及燊海公园历史性、文化性等因素的限制,难以改做其他用途(当然通过假拍卖取得做做无本生意也还可以)。
在建工程系“特定物”,在法律上、商业中权利受到制约,不具有流通转让价值(当然十万元可能卖得掉)。
2、近十年后原物已无当初实际价值的一半
在建工程直接价值损失(《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的法定内容):原始部落在建工程是没有完善的工程,必要的防水、防卤气、防腐蚀、防风防震等养护工程没有进行施工,露天搁置(燊海公园本身就处在卤气充沛的地方)、提前使用对其损害极大,自然损耗、合理使用损耗、过度使用(不是自己的或花钱不多的自然不会珍惜)损耗均远大于正常投建后保护性使用产生的损耗。就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在正常使用和养护情况下的固定资产二十年的折旧费计算(按照规定此类恶劣环境可提前报废,如十年。加上与燊海公园签定的法律规定最高二十年限的土地租赁合同,按投资汇报率来算也只能最多计算二十年),就现工程剩余价值来说远低于原投建价值的一半,加之大量配套设施、人工绿化、人工造境、装饰雕塑等附加工程已经毁损灭失,工程就更不值几何。
3、回复人已没有能力继续投建经营。
回复人经过近十年贵院放纵、少数法官制造操纵的假案件,已经被逼得走投无路、债台高筑、四面楚歌。原始部落在建工程要继续投建,又要面对众多债务人,安抚众多民工,偿还近十年的资金本金和利息,承担各类违约金,支付各类开支,在建工程又难以转让变现为现金,贵院这种强行要我接受原物的行为实在又想要把回复人逼入绝境,怕的是还要搭上几条债务人、民工的性命。这些年来,回复人挺器起胸膛,诚信面对桂圆违法导致的恶果,变卖了一切可变卖的有价值的东西,几套房产一辆汽车其他贵重物品,向一切可能的亲朋故友借债,打工经商从而平息和安抚了众多的善意的第三人和债务人,他们有的被逼疯,有的家庭破裂,有的致病无钱医治而亡……回复人还被逼为死去的人披麻带孝多次,并一次又一次(春节过年)的举债平息了讨债民工扎街闹事等等一系列的不安定因素的蔓延和发生!
4、原物承载项目已无法定手续
(1)取得的项目许可证已经失效
(2)取得的规划许可、用地建设等相关许可证照失效
(3)文物开发利用、环境影响评价(原《环境保护法》并没有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无法取得相应完全的许可手续。
(4)与燊海公园管理所签定的合同已经被贵院终止。
项目长久搁置,按照法律规定已有相应的各类许可证照已经失效。
可见,从法律上讲,原始部落在建工程已经丧失价值,原物已经灭失,贵院应当承担的不是返还原物而是按照原始部落的全部损失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四、贵院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依法做出赔偿决定。
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已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川再字第3号终审民事裁定后,连续向贵院数次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有特快、挂号存根为证),现再次郑重向贵院提出赔偿:
1、 返还申请人的全部财产或赔偿因错误保全、查封造成申请人的全部财产损失2454384、31元:
2、 赔偿自1998年被查封以来,申请人所遭受的必然的、直接的损失(开支);
(1) 申请人因违约应当赔偿自贡市燊海公园管理所损失100000元(包括管理费);
(2) 欠款802035、00元自被查封之日起至今应当偿付的利息1203052、50元;
(3) 申请人欠付工程欠款及违约赔偿金1200000元;
(4) 申请人欠付员工及民工工资850000元;
(5) 申请人欠付的水电气以及场所的必然开支1200000元。
(6)精神损失1000000.00元
(7)其他直接损失
上述一切数额计算至贵院国家赔偿申请正式受理实际赔偿之日。
本人尊重法律,依法维权,不息不止。
回复人:黄鹤邦鼎
二00六年九月五日
国家法律 岂容践踏 尊重法律 依法维权 不息不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