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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经贸局捏造事实 法制办让人早死――谁来维护正义和农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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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4-12 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农电死亡事故事实清楚 岳池县某些部门“老子”脸横显

经贸局捏造事实 法制办让人早死

――谁来维护正义和农民的权益

“我们总不能说自己错了嘛……”

--岳池县经贸局悍然以《岳池县经济贸易局关于822农电死亡事故的处理决定》(岳经贸电法处【20031号)文件对该事故作出非法的责任认定,文件捏造事实,张冠李戴,强词夺理,要求陈性佳承担15%的赔偿责任,对其构成职务侵权。面对事实,岳池县经贸局处理822农电死亡事故的工作人员蛮横狡辩!

“我们肯定要维护经贸局的利益……”

――行政复议过程中,岳池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某工作人员竟如此放言。其行政复议决定书竟然把死者死亡的时间从1930分提前到了1250分!

事实清楚,经过简单的触电事故,却在岳池县某些部门的主持下变了味。我们可以想象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农民在那些高高在上的饱持“老子是××”的大老爷的蛮横和冷眼下是如何的无奈,如何的叫天天不应……

很多人看《中国农民调查》时都看不下去,他们想不到在社会主义法制逐渐完善的社会主义国度里,还有那么多农民受着难以想象的冤屈,就像那对让人敬仰的夫妻作家书中写的:“我们看到了你想象不到的贫穷﹐想象不到的罪恶﹐想象不到的苦难﹐想象不到的无奈﹐想象不到的抗争﹐想象不到的沉默﹐想象不到的感动和想象不到的悲壮…… ”

我压抑着愤怒和心痛看完了《中国农民调查》,不再想看,不再敢想——可现在,当我还在农村的亲人因好心而遇上一农电死亡事故时,我真正体会了书中农民的苦难和无奈,但我却无法不看,无法不想……

陈性佳,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镇白塔办事处雁落坝村村社干部,连续多年的优秀共产党员和先进农村基层干部,为村民打谷提供搭电方便,后因死者不遵守约定,超范围用电和违规作业,引发“822农电死亡事故”。为推卸其在农网改造中未该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的法律责任,岳池爱众电力有限公司的主管部门岳池县经贸局悍然以《岳池县经济贸易局关于822农电死亡事故的处理决定》(岳经贸电法处【20031号)文件对该事故作出非法的责任认定,文件捏造事实,张冠李戴,强词夺理,要求陈性佳承担15%的赔偿责任,对其构成职务侵权。面对事实,岳池县经贸局处理822农电死亡事故的工作人员蛮横狡辩:“我们总不能说自己错了嘛……”

陈性佳即向岳池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在催促过程中,该法制办某工作人员竟然说出“我们肯定要维护经贸局的利益……”等让人大跌眼镜的话,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还是政府部门的政府?人民政府是维护人民的利益还是维护政府部门的利益?复议结果果如其言,该行政复议决定书比岳池县经贸局文件偏离事实更甚,事故经过一笔代过不说,竟然把死者死亡的时间从1930分提前到了1250分!

2003122日,因陈性佳未按死者家属的要求作证,死者家属以《岳池县经济贸易局关于822农电死亡事故的处理决定》作为主要证据,将陈性佳作为第二被告(第一被告岳池爱众电力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与电力公司共同承担111060元赔偿责任。岳池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200434日开庭未果(电力公司未出庭),2004421日将再次开庭,结果未知。

通过不懈的申诉和行政复议,陈性佳深刻感受到“公平和正义”不在他那边,也许是因为他是弱势群体――农民,他只有期待421日的开庭了,就象他在答辩状中写的:“我是一个农民,没有多少法律知识,我没有请律师,也没有要求是研究生的儿女作为代理人,因为我相信神圣的法律,相信法庭的公正,也相信所有当事各方的良知”……

神圣的法律和公正的法庭能给他公正和正义吗?

事故经过:

2003822日,死者陈勇(男,23岁,参加大学自学考试的雁落坝村三社村民)口头协议将自家的打谷劳务承包给黄龙乡死村三社村民唐云方、唐云权、唐云胜、唐云成、唐顺成、张开智,6位村民于当日上午来到陈勇家帮其收割稻谷,因为用的是电动机打谷,陈勇负责接线。在上午顺利打完三块田后(第一、二块田在村民梁大位家搭的电,第三块田在村民刘顺碧家搭的电),约1250分,陈性佳在小公路水洞边挖土填埋水管,陈勇提着一圈线在离陈性佳有四五丈远的地方对他说:“伯伯,我在你家搭点电搭你侧边我家这二块田的谷子”,陈性佳说“可以”(陈勇要求搭电打的是陈性佳家侧边的二块田,其同意的也是其家侧边的二块田(距离分别约为30米、70米)。于是陈勇将自带的电线用一插头插于陈性佳家多用插板上,开始打谷。在打完陈性佳家近侧的二块田后,在陈性佳不知情的情况下,陈勇及其家人未征得陈性佳的同意,就又拿了一圈线串接到了第三块田,该田离陈性佳家约180米,而离村民袁秀云家仅约50米,离村民张和平家也仅60米。后因隐瞒稻田面积,陈勇和唐云方等发生了争吵。约1930分,陈勇将线路接好后,合上闸刀,电动机不启动。于是他揭开第二把闸刀的外壳检查(经电力公司确认,闸刀接线错误,一保险丝端接在了来电侧,线连接处裸露),发现闸上的保险丝烧断了。接着,他拉开第二把闸刀,未经验电(只有改刀和钳子,无试电笔),就赤手去搭保险丝。由于该闸刀的进线方向接反,拉闸并不能切断保险丝端的电源,陈勇当即触电,倒在田边。唐云方准备去拉,唐云权说:“傻了”,制止了他去拉。在场的人都僵在原地不动,约23分钟后,唐云权将第二段线的铜铝线连接处扯断,才将陈勇放在打谷的拌桶里,并喊来了陈勇的母亲,陈勇的母亲和陈性佳都对陈勇进行了人工呼吸。因施救无效,陈勇约于当日20时左右死亡。在施救过程中, 通知了120急救中心,当其赶到现场时,陈勇已死亡。

我们来看看岳池县经济贸易局的“脸”:

一、岳池县经济贸易局作为电力行政监督及执法部门,其无权对“822农电死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其认定无法律依据;

二、经贸局文件捏造事实,张冠李戴,强词夺理

1、捏造了陈性佳同意陈勇搭电打第三块田的事实

经贸局文件所述“由于所打谷的田离陈性佳家较近(约100米左右)接线方便……陈性佳同意后……”与上述事实明显不符,以偏概全,捏造了陈性佳同意陈勇搭电打第三块田的事实。可笑的是,为了捏造陈性佳“同意”的事实,该文件居然睁着眼睛说瞎话,说“由于所打谷的田离陈性佳家较近(约100米左右)接线方便……陈勇拿起一圈线到陈性佳家里要求接电源……”,好在田地不会移动,多远多近,铁证如山。事故田离陈性佳家约180米,而离村民袁秀云家仅约50米,离村民张和平家仅60米,离该院落其它村民家距离也不到100米――何来接线方便之说?何来较近之说?连小学二年级的数字大小就不会比较了?所打谷的田离电力公司约4000米,离经贸局约4500米,离陈性佳家约180米,是比较近的……荒唐!陈勇要求接电的地点不是在陈性佳家里,而是在小公路水洞边。为了说明“较近”,其文件可谓用心良苦,从第二块田搬到第三块田用了“移”字,第二块田距第三块田100多米,全是乡间小径,坡坡坎坎的,怎么可能“移”过去?

而事实上是陈勇搭电打第3块田陈性佳并不知情,陈勇和他的家人更未征得陈性佳的同意。陈性佳后来说:“如果他们在第2块田打完后跟我说一声,也许我会同意,也许我不同意。因为他家的田离其它村民家很近,只有5060米,而离我家却有180多米……”

当天陈勇跟陈性佳约定的是“我在你家搭点电打你侧边我家这二块田的谷子”,他自然该遵守该项约定,即只搭电打陈性佳家侧边的2块田。这2块田打完后,他和陈性佳的约定即告终止,陈性佳也不再为其提供搭电方便。其擅自接线至第三块田,陈性佳不知情,陈勇和他家人更未征得陈性佳的同意,是窃电行为,自然该由其承担全部责任。就像一个小偷偷你家的电视,拔插头时触电死了,你还要承担责任,这岂不是荒唐透顶吗?

当天陈勇跟陈性佳约定的是“我在你家搭点电打你侧边我家这二块田的谷子”,他跟陈性佳形成的是口头合同关系,约定了合同期限至打完陈性佳家侧边的二块田谷子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七款规定:有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显然,从陈勇打完陈性佳家侧边的二块田谷子的即刻起,其再无权在陈性佳家搭电打其它田地的谷子。除非再次获得陈性佳的同意。

2、经贸局文件强词夺理,张冠李戴

1)农电改造施工队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农村安全用电须知》第二条明确规定“低压线路应安装触电保安器”,农电改造施工队作为专业施工队伍,明知故犯,对本次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经贸局文件只是在最后轻描淡写一句“农网改造施工队未安装漏电保护器,供电部门验收把关不严,应承担一定责任”了事;

2)经贸局文件认为“用电户陈性佳私自转供电并改变用电类别”是间接原因与事实明显不符,混淆了“搭电”与“转供电”的概念,临时用电和改变用电类别的主体认定错误。

搭电,是指以第三方的线路为中介使己方线路与供电线路相接,是老百姓为解决紧需用电的一种普遍方式。有经济学常识的人都知道,“供”与“需”来源于市场交易,陈性佳与陈勇不存在交易行为,也无“供电”能力,自然不存在“转供电”行为。搭电只是通过他人用户电表使用电力公司电力的行为。

对用电户来说,电力是即时消费,即只有用电者在用电时才有可能改变用电类别。陈勇搭电打谷,改变用电类别的当然是陈勇,而非陈性佳;陈勇临时用电应按《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向供电企业申请,而非陈性佳。更何况,陈勇搭电打第三块田,陈性佳不知情,他和他的家人更未征得陈性佳的同意。

3)经贸局文件认定本人对“822农电死亡事故”负次要责任的适用法规不当,同时依据分析错误,与事实不符

陈勇搭电打第三块田,陈性佳不知情,他和他的家人更未征得陈性佳的同意,陈性佳没有供电,也无供电设施,自然不适用《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 “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而实际情况是:陈性佳家多用插板之后的一切设施皆为陈勇所有,即其产权归属于陈勇。陈勇在其第二把闸刀触电死亡,第二把闸刀属陈勇的产权,故应由陈勇承担本事故的法律责任。

照经贸局文件的逻辑,“陈勇搭火点(注意:非事故发生地)在陈性佳家里,属陈性佳的产权”,那同理,陈性佳家的搭火点在电力公司的电路上,那电力公司就该承担本事故的法律责任。更何况,该“搭火点”在供电部门责任服务区内,电力公司也该承担事故责任。

3、更可笑的是,为推脱责任,经贸局在提交给岳池县法制办的行政复议《答辩状》居然将电力部门和电力主管部门份内之责推诿到陈性佳身上

该《答辩状》说“陈性佳同意没经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进网作业许可证》资格的人员操作电气设施导致违规操作,发生触电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农村低电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10.6中规定,田间、场院使用的电动机应装设备漏电保护器。没督导在他家搭火的用电户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

蛮横和无知的指责!

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属“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该章是针对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而非用电户。陈性佳作为普通用电户,没有权利也没有资格“同意没经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进网作业许可证》资格的人员操作电气设施”,也没权利和资格“督导在他家搭火的用电户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而这些正是经贸局和电力公司的份内之责!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分别对电力管理部门和电力企业的职责做了相关规定:

4.1 电力管理部门的职责:

4.1.1 负责农村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

4.1.2 制订、宣传、普及有关农村安全用电的法律、法规知识以及安全用电常识。

4.1.5 负责对在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的考核和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单位的资格审查,并核发许可证。

4.2 电力企业的职责:

4.2.2 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颁布的电力法律、法规、政策和电力技术规程、行业管理标准中有关安全用电工作的规定。

4.2.3 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制订农村安全用电管理规章制度及宣传、普及农村安全用电知识。

4.2.5 依法开展安全用电检查工作。

更何况,陈勇搭电打第三块田,陈性佳不知情,他和他的家人更未征得陈性佳的同意!

至于岳池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的脸,虽然他的脸上写着“人民”2个字,但普通的农民小百姓是始终看不清楚……模糊背后是黑洞……

谢谢您对弱势的农民和正义的关注!

采访联系:

陈先生:13056665795

电邮:yanhaner@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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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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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4-13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维护正义

发表于 2004-5-11 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文章太长,哥哥,以后精练一点,好吗?

发表于 2004-7-12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助]经贸局捏造事实 法制办让人早死――谁来维护正义和农民的权益

有法还是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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