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人民的还给人民!!!
——中国房地产业全面彻底的制度性变革(转自人民网)
中国房地产业一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肮脏的东西,注定了它的罪恶本质。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中国房地产业的诸多制度和规则都是违背和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换句话说,中国房地产业从一开始就是建立在违法犯罪的基础上的。
因此,中国房地产业的本质性问题既不是什么“房价过高”,也不是什么“房价过快上涨”,更不是什么“投机性购房”。中国房地产业需要采取的措施既不是什么“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也不是什么“抑制投机性购房”——这些政策和措施都是在回避本质性问题,都是在敷衍、误导、愚弄和蒙骗人民大众。
中国房地产业的本质性问题是制度与规则的问题,这些制度与规则严重地违背和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是赤裸裸地违法犯罪。一个违法犯罪的行当,必然会成为危害国家、败坏社会和祸害人民大众的行当。中国房地产业的政策与实践已经完全走上邪路,房地产业已经成为极少数利益群体剥夺人民大众合法权益、掠夺人民大众巨额财富的罪恶工具。 因此,中国房地产业必须进行全面彻底的制度性变革,纠正违背和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制度与规则。
全面彻底的制度性变革是中国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把人民的还给人民——这是中国房地产业全面彻底的制度性变革的核心原则!!!
中国房地产业全面彻底的制度性变革包括如下内容:
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属于全体中国人民所有,必须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土地财政”是公然地违法犯罪!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七条明确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七十三条更加明确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
很显然,国家所有就是全民所有,也就是全体中国人民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十条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所有就是全民所有。因此,城市的土地是属于全民所有的,也就是全体中国人民是城市土地的所有者。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
这就是说,全体中国人民作为城市土地的所有者,享有对城市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属于全体中国人民所有的!!!
然而,目前中国房地产业的制度与规则却把属于全体中国人民所有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归属地方政府所有,这是对全体中国人民合法权益的剥夺,是对全体中国人民巨额财富的掠夺,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践踏。
其次,“土地财政”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是属于全民所有的国家财产,地方政府将其据为己有是侵犯国有财产,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城市的土地属于全体中国人民所有即意味着全体中国人民对城市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所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是属于全体中国人民所有的,必须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目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归属地方政府所有,不仅是完全错误的,而且危害重重。
1、违背宪法和法律
根据中国的宪法和法律,全体中国人民是城市土地的所有者,享有城市土地的收益,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是属于全体中国人民所有的。
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归属地方政府所有是完全违背宪法和法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我们必须捍卫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决不让神圣的根本大法沦为虚诳的一纸空文!
2、败坏党的宗旨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
然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归属地方政府所有,使地方政府成为败坏党的宗旨的急先锋。2008年6月,审计署公布了对京、津、沪等11个城市及其所辖区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审计结果。审计发现,地方政府违规使用出让金83.73亿元,其中挪用于建楼堂馆所和弥补经费开支等52.33亿元。
可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已经让地方政府利令智昏。他们卖掉属于全体中国人民的财产,却把收入装进自己的腰包,为自己盖豪华办公楼、修豪华馆所、买豪华汽车、公款旅游、抽天价香烟......
在地方政府那里,党的宗旨早已抛到九霄云外:执政为民变成了执政为己,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变成了全心全意为自己服务。
3、败坏法治
地方政府本应是维护和遵守法律的好榜样。然而,为了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让自己的腰包更鼓一些,利欲熏心的地方政府悍然走上了违法乱纪的道路。
在国土资源部开展的土地执法活动中发现,凡性质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几乎都涉及地方政府或相关领导,地方政府成为土地违法的主体。
一个国家的各级地方政府大肆从事违法活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何而来?
4、危害经济健康
翻开中学的教科书,在谈到1929年美国经济大危机时,无一例外地写到:由于人民的消费能力没有相应提高,使市场陷于萎缩。市场的萎缩,又导致许多部门生产相对过剩,这是危机爆发的根本原因。
历史惊人地相似。如今,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迅猛增长,但国内消费却萎靡不振。内需不足,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健康发展的心头大患。可以断言,内需不足继续下去,中国重演1929年美国经济大危机的一幕,将是不可避免的。
问题在于,中国为什么内需不足?
这个问题的答案根本不是什么收入的影响,而是因为一笔属于中国最广大人民所有的巨额财产被剥夺了!!!
这笔属于中国最广大人民所有的巨额财产就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收益。众所周知,被剥夺了巨额财产的人,必然会陷入困境之中,必然会消费能力低下。如今,中国最广大的人民就是一个被剥夺了巨额财产的人。属于中国最广大人民所有的巨额财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被地方政府剥夺,这才是导致中国最广大人民消费能力低下的最大的、最根本的原因,也是导致中国内需不足的最大的、最根本的原因。
要扩大内需,拯救中国经济,就必须把属于中国人民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还给人民!
第二、国有土地增值收益属于全体中国人民所有,必须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一切财产的增值,增值收益必然是属于财产所有者,而不是财产租用者,这是财产所有权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譬如,一套20万元的房产,现在价值30万元,这其中10万元的增值收益必然是属于房屋所有者——房东所有,而不是属于租房者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部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在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对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
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支付一定费用所获得的只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而不是国有土地所有权。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是土地租用者,而不是土地所有者。国有土地的所有者依然是全体中国人民。
正如房产的增值收益属于房产的所有者即房东所有一样,土地增值收益也全部属于土地所有者即全体中国人民所有,必须全部上缴中央财政,归属全体中国人民。
土地增值收益也就是土地价格上涨所形成的收益。
目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部分土地增值税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必须加以纠正。土地增值收益是属于全体中国人民所有的,必须将土地增值收益全额征收,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第三、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收益(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和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全部用于提高全体中国人民福利的支出上,不得挪作他用。
土地收益是靠出售全体中国人民的财产获得的,因此必须用于提高全体中国人民福利的支出上,如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等,可直接拨入公民的福利账户。
中国最广大的人民原本可以享有极高的福利水平,只是因为巨额财产被剥夺,才陷入到上不起学、看不起病、住不起房的窘境。现在,把人民的财富还给人民,中国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将享有更高的福利水平。
第四、建立全国统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再出让交易中心。
全国各地的国有土地(不含国民住宅用地)使用权出让一律在交易中心统一挂牌交易,并由交易中心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首次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再出让是指已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或个人,要将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脱手时,则必须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原价格退还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进行再次出让。退还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以拿回剩余年限的土地租金。
在实行土地公有制的社会主义中国,一切要想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或个人,唯一的途径是从交易中心的出让中获得。一切要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脱手的企业或个人,唯一的途径是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退还交易中心。
第五、国有土地划分为商业性用地和国民住宅用地两部分。
商业性用地是指用于工业、商业及商品住宅建设的用地。商业性用地采取有偿使用的方式,通过交易中心进行出让和受让。
国民住宅用地是指用于国民住宅建设的用地。国民住宅用地采取无偿划拨的方式供应土地。
按照中国的宪法和法律,中国最广大的人民是城市土地的所有者,享有对城市土地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这是处理一切城市土地问题所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
人间是有公理的。比如,房屋的所有者即房东居住在自己的房子里,是不需要向他人交纳租金的,这是亘古不变的人间公理。
然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中国,现行房地产业的政策与实践却将人间公理踩在脚下。中国最广大的人民做为城市土地的所有者,享有对城市土地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他们居住在自己所有的土地上,却要向他方交纳土地使用费即租金,这就如同房屋的所有者房东居住在自己的房子里,还要向他人交纳租金一样,荒诞到了极点。显而易见,要中国最广大的人民交纳土地使用费不仅违背宪法和法律,而且是对人间公理的恶意嘲弄和肆意践踏。
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必须得到维护!!!
人间的公理必须得到尊重!!!
第六、建设国民住宅。
为切实体现中国最广大的人民做为城市土地的所有者所享有的对城市土地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国家应当建设国民住宅。
国民住宅的建设用地采取无偿划拨的方式供应。国民住宅的建设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居住性用地面积的70%。
国民住宅可划分为出售部分和出租部分。出售部分实行不超过10%的低利润率政策,出租部分实行低租金政策。
第七、成立国民住宅建设公司
国家成立统一的国民住宅建设公司,承担国民住宅的建设工作。
第八、制定负责任的住房政策。
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土地稀缺的国家,必须制定负责任的住房政策,遵循集约化用地的方针。一个负责任的住房政策主要包括以下5点:
1、每一户中国公民家庭都可以且只能购买一套国民住宅,可享受银行的优惠贷款。
2、要购买第二套及更多套住房的中国公民家庭,不得再购买国民住宅,只能购买商品住宅,且银行不予贷款。
3、非中国公民只能购买商品住宅。
4、制定严厉的空置房屋处置政策。
5、对于炒房者,一律不得提供银行贷款。
第九、制定《国民住宅法》。
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国民住宅法》,将中国最广大人民做为城市土地所有者享有的权利上升为法律的形态。
第十、废除公务员享受福利房的不公制度。
“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中国房地产业全面彻底的制度性变革,就是在恢复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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