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违法建设,更应遏制高房价,拿着我们的钱去建设房子,不但延误交房时间不赔偿,相反还要让我们出高价去买吗?政府就是这样作为的吗?
尊敬的平昌县委李书记:
您好,前段时间我们去县建设局信访和给省长信箱,市、县委书记信箱去信反映我们购房几年后遭遇涨价一事的信访,希望在你们的过问下,从实处真正解决老百姓的实际困难,督促开发高袁刚履行合同,尽快交房。不知道你们是如何给省、市回复的?但就你们的回复令我们很不满意,我们觉得你们是在敷衍,在回避。现在袁刚及其帮凶理直气状场言:政府都把我们没法,你们能把我怎么样?房价反而越涨越高。难道袁刚拿着我们的钱去建设房子,不但延误交房时间不赔偿,相反还要让我们出高价去买吗?难道延误建房时间致使造价增加还要我们埋单吗?行业主管部门就是简单的一句不受法律保护吗?难道政府就真的拿他没有办法吗?所以今天我们想向您再汇报一下近期的情况及一些看法,望引起你们的重视,以免我们再向上级机关上访。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在起诉前,如果开发商还没有取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该合同自始无效。”我们所购买的鑫源三号商住楼是由项目经理袁刚全权负责并全额出资修建的,开始挂靠平昌县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因行政命令该片划归巴中市易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故现在挂靠巴中市易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从而袁刚修建和出售的鑫源三号商住楼无论是以前挂靠泰兴公司还是现在挂靠易科公司其实质都是他负总责,所以他与我们签订的购房协议是有效的,为什么就被我们平昌县的主管部门和县委书记信箱回复成不受法律保护了呢?既然购房户已经在向主管部门和县委书记反映该问题,为什么还要我们去平昌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呢?
其次现在该楼盘据我们所知存在的问题很严重:首先是袁刚在修建该房时本就无多少资金,他通过预售房产取得了一部分,然后就是向民间借了很大一笔高利贷,现在他差外债本息估计在400多万元,而他现在仅有的资产也就只有这么一幢房子,所以也就只有通过提高房价来“扭亏为盈”,才能把给他“放水钱”的人诸如袁弟银、杜强、刘三娃等的本息还清;作为我们购房户又怎么可能来为他的高利息埋单呢?据了解,还有一房多卖的现象。当然他所说的涨价理由乍一看也算充分:地震等影响工期延长、物价上涨、原签合同不含“五管三线”等,我想他忽略了一个更为重要的因素,原签合同约定是2008年3月交房,当时还没有地震,当然原签合同不含“五管三线”和电梯费用,这部分费用我们购房户是同意拿的(也就是他所说的加在房价里面,但不是他漫天要价),作为我们平昌的主管部门为了全局的稳定和推托自己的监管责任,只能说我们与他签的合同属个人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你们自己去协商处理,或者到平昌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等等,这样来敷衍我们这些弱势群体,而出卖人在有了主管部门这样的态度后,他能不知道怎么涨价吗?所以涨价就是情理之中的事了。
再其次,现在袁刚伙同给他“放水钱”的杜强、袁弟银、刘三娃及“保镖”车步太等(据说这些人涉黑,曾扬言出20万元买张开鹏局长的人头,而从袁刚处得知这些人是参股)非常器张,分户找我们这些购房户协商,站在他们的角度说了很多理由,并扬言谁敢来处理,整栋房就给他卖,袁刚等就向他要钱等等,软硬兼施,凡不同意涨价就休想住房,并且在去年底就完成主体工程的房子到现在都没有安装水电气等,还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交房?不会是时间拖的越长就越好涨价吧?
综上,我们的请求如下:
1、彻底调查此事,弄清事情的来龙去脉,还原事实真相;
2、责成县建设局牵头,组织袁刚和我们购房户就“五管三线”和电梯费用协商,合理涨价,或由我们购房户自己负责安装“五管三线”和电梯;
3、督促袁刚继续履行合同,我们不要赔偿,只要房产,让我们尽快搬进新居;
4、追查袁弟银等的“水钱”从何而来,从严打击“放水钱”的人,严厉打击不法开发商。
我们将维权到底,如果得不到解决,我们将逐级上访,或强行入往,到时闹出人命谁来负责?
附:鑫源三号楼购房户部分名单:
马朝全:15884993778,陈代书:13916184855(上海),陈春燕:13158713188,康维平:15908448068,何见:15828940338,李照昌:13980295310,何如聘:18728751591,袁松森:13458343188,何朝伟:18782789335,邓柏林:13458335351,李崇敬:13981691229,李兵:13778774955,任乐强:15982718391,王小东:15982712989,蒲庭浩:13548459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