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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深圳一高中老师被举报与女学生多次发生关系,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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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16 07: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广东台深圳记者站4月14日报道,有网友爆料称深圳实验学校高中部一男性数学教师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与一名在校女学生多次发生关系。网帖中透露,“直至2023年,该老师仍与在校女学生存在‘暧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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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4-16 0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深圳实验学校高中部工作人员回应此事称,学校已于去年12月收到了举报,事后已对涉事老师开除公职、撤销其教师资格证,目前正等待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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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举报内容属实,涉事男教师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若受害学生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不满14周岁,无论双方是否自愿,涉事男教师都构成强奸罪。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付律师表示,如果受害学生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该名教师可能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规定:(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202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奸淫,应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

  此外,付建律师认为,学校对教师负有管理、监督义务,“若学校对教师监管不力存在过错,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教师的不当行为,导致女学生身心受到伤害,需承担一定民事赔偿责任。家长可对学校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新闻报料请私信微信公众号“大河看见”)

2021年优秀网友 2017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25-4-16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不管学生是否成年还是未成年,不管是否自愿,只要老师与学生发生关系,都应该从重处罚。因为学生毕竟未经历社会的磨练,她们不懂得如何拒绝和保护自己。如果老师能自律,我想这种涉世未深的学生不可能去勾引老师。所以说这种事情不是涉及法律的问题那么简单,而是涉及道德的问题,这完全是老师的道德观有问题。

2021年优秀网友 2017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25-4-16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2015-2018坚持了三年,又过去7年了,为什么现在才爆料出来?

发表于 2025-4-16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德不配位,还犯法了,希望有关部门能有个说法。

发表于 2025-4-16 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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