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刷到微顺庆昨天27日报道的一条24日张某醉酒袭警事。小民见微顺庆报道这案子是嫌疑人“”“”醉酒“”“袭警,而不是在完全行为能力下的犯罪行为。作为人父,作了点评论,不知可妥。
我在网约车行业工作过5年,听到处理过多起付了钱就大爷得很的主。认为付了钱的,司机就该任由其使唤。什么一口价几块钱的要求司机绕道接人,带小孩不算超载,下乡十几块钱不给司机补些空驶费(确实运管有规定,但人家去乡下路不好走耽误时间,回来空着司机很亏)投诉司机,弄得很多司机投诉上12345。所以我对出了钱就是爷的主是极其反感的,当然这也是大环境所形成的。但作为一个老百姓,在神智不清下的不理智行为,还是可以考虑给予机会和温情。因为最为关键的是,此入刑,人家子孙三代都受影响。而我们四川是全国的酒厂,酒文化厚重,这种事情支持通过重行政处罚及重的罚款就能警示后人的,何必牵连其子孙呢!!!!!
报道中本案的嫌疑人是醉酒,他的行为能力应考虑是否完全行为能力。如果是完全行为能力,那么我们以后就不应该有醉驾了。当然在现场中,其实警察同志可以警告几次上器械的事前约束的,因为无完全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也是需要约束的。如果不能小错减罪重罚,那么我们的百姓与公权的关系改善一定会受到影响,因为我们每一个老百姓都可能遇到的。
大家是否认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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