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邓永科,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悦来乡沙坪村10组37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
申请人:夏兴琼,女,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悦来乡坪村10组37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
申请人:邓永辉,男,195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悦来乡沙坪村10组37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
以上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代国,安岳县胡建法律咨询服务部工作员,手机号15984216745 ,办公地址:安岳县岳阳镇凤山路421号三楼
被申请人:安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复议请求:
1、责令安岳公安局制发撤销邓永科、夏兴琼、邓永辉涉嫌犯盗窃罪的案件决定书;
2、赔偿三申请人各被刑事羁押29天的人身自由权费用每天458元,小计各13282元、赔偿精神抚慰金各10000元;
3、责令被申请人赔偿三申请人及亲友车旅费、误工费各5000元;
4、依法处理安岳县公安局违法办案相关人员;
5、责令安岳县公安局在麻辣社区安岳论坛公开向申请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事实理由:
书房坝水库淹没了包括申请人在内的承包土地,水库修好后,各级官员纷纷开着小车来到水库钓鱼,水库管理站还特地用公款修建钓鱼台,不仅满足官员钓鱼,还常常花200元公款雇佣夏兴琼为官员买菜买酒煮饭。如果官员当天没有钓到鱼,管理站还特地安排人打鱼送官员。也就是说,官员及其他人钓鱼都是合法的(见附件1钓鱼台)。
2019年11月6日,是夏兴琼的生日,大姐代作方来到申请人家作客。午饭后,三人坐着队上的小船去书房坝水库游玩。邓永科钓到鱼儿2条,约两斤多,邓永辉在水淹地钓到鱼儿1条。2019年11月8日10时许,派出所便将三人抓去,分别拘留15日、5日、10日不等。拘留后,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拘留行为违法。2019年12月26日9时,法院准备开庭审理该案。安岳县公安局却以该三人涉嫌刑事犯罪为由,在法庭上将三人逮捕入狱。2020年 1月23 日,三人在检察院被取保候审。三人分别被羁押29天。
2022年4月22日,安岳县公安局将本案重新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三申请人仍然处于公安局的监视控制之下。
2022年9月8日安岳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安检刑不诉(2022)111、112、113号(见附件1) 。
接着,申请人要求公安局撤销该刑事案件,但是,公安局答复:还没有解除取保候审。公安局担心申请人申请国家赔偿以及要求处理相关办案人员,至今没有对三人制发撤销刑事犯罪的决定书。
申请人认为:公安局的行为侵犯了三人的人身自由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公安局应当根据202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赔偿标准每天458元,赔偿申请人被违法羁押29天的人身自由权费用及其精神损失费。
2022年3月14日,三申请人向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公安局以保释后一年之内未到期,三申请人必须接受公安机关的管理,外出要给公安局请假,也就是说,三申请人还未得到完全的人身自由,因此,公安局拒绝赔偿。公安局出具了《接受凭证》(见附件2)
2024年10月17日,申请人第二次向公安局递交了申请书,申请国家赔偿。
2024年10月28日,安岳县公安局以“申请人申请超过请求时效且无正当理由”为由,作出《刑事赔偿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安公刑赔不受字【2024】001号(见附件4)。
申请人认为,公安局至今没有对案涉三人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也没有告知三申请人在什么时间申请国家赔偿,因此,申请人的本次请求并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赔偿时效。公安局拒绝赔偿的理由不成立,适用《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规错误。
综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复议,请求贵局支持三申请人的如上“复议请求”
此致
资阳市公安局
申请人:
2024年10 月30日
附:复议申请书二份、安岳县公安局不予受理决定书、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申请人身份证一份、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营业执照。
书房坝水库淹没了包括申请人在内的承包土地,水库修好后,各级官员纷纷开着小车来到水库钓鱼,水库管理站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