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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资讯] 信访人签订《息诉罢访协议》后又多次信访,其行为构成“缠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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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4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自2017年5月8日以来,冯某彩在被告知越级信访不予受理,对其反映的问题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情况下仍多次越级信访。另在冶河镇政府对冯某彩的信访事项给出明确的答复意见,双方签订“息诉罢访协议书”之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冶河镇政府的答复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查,反而又到上级信访机构多次信访,其行为已构成了“缠访”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国家信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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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0-14 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信访条例,希望所有人都好好学学
发表于 2024-10-24 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学一下信访条例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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