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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关注] 以案说法11: 内江中院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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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7 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4年“质量月”:

内江中院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顾勋 内江融媒记者 高波报道:

为全面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部署,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实施意见》,9月,内江组织开展“质量月”主题活动集中宣传。

按照活动部署,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紧扣“加强质量支撑 共建质量强市”活动主题,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开展主题宣传活动,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9月26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发布两起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促进提升公众质量意识。

【案例1】

梅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基本案情】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分别注册了“HUAWEI”“HONOR”“oppo”“vivo”等商标。梅某某在无任何手机通讯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通过0.5元至5元不等的价格在市场收购含上述标识的手机后盖,在明知上述手机后盖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仍销售给陆某勇、陆某胜等人。陆某勇、陆某胜、孟某为牟取利益,在没有华为、荣耀、oppo、vivo等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伪造仿冒的手机外壳、手机中框等配件对二手手机进行翻新并出售。其中,梅某某销售金额为13946元,未销售货值金额为1070397元,陆某勇、陆某胜、孟某非法经营数额为390589元。

【裁判结果】

东兴区人民法院认定,梅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为13946元,未销售货值金额为1070397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陆某勇、陆某胜、孟某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390589元,系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共同犯罪。

判决梅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陆某勇等三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不等,并处罚金110000元至24000元不等。

【典型意义】

近年来,二手手机市场日益成为侵权产品的高发地,翻新机不仅引发商标侵权、产品质量等民事纠纷,也触及假冒注册商标罪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刑事犯罪。本案涉及“HUAWEI”“HONOR”“oppo”“vivo”等商标品牌,系商标权人经过自主创新和多年诚信经营打造的无形资产,凝结高额市场价值。法院认定翻新旧手机属于未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并造成混淆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严重,具有刑法规制的必要性。本案判决通过刑事手段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有效保护了知名品牌,有力震慑了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该案例入选2023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2】

某药公司诉杨某容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药公司系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权利人,涉案商标于2002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5年,某药公司获得“中国商标金奖”。某药公司涉案商标分别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云南省商务厅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云南老字号”。2022年9月1日,某药公司委托代理人车某瑜进入某电商平台上名为“滔某某森”的店铺,购买了涉案商品两件,并对车某瑜登陆相关手机APP浏览、购买相关商品行为的全过程进行公证。该电商店铺对案涉商品的产品介绍网页上印有涉案图文商标,涉案商品包装标识上也印有涉案商标。涉案商品并非某药公司生产,某药公司也未许可或授权杨某容使用涉案商标,系假冒商品。某药公司遂以杨某容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药公司享有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涉案商标均在有限期内,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杨某容在某电商平台“滔某某森”店铺内销售的涉案商品,在某药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之内,且杨某容在销售的产品包装装潢上突出使用了涉案商标的中文字样,产品介绍图片中使用了带有涉案商标中文字样的产品包装图片,与某药公司涉案商标相近似,容易使相关消费者认为其提供的产品与某药公司品牌相关联,因而产生混淆或误认。杨某容侵犯了某药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遂判决杨某容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某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销毁库品;赔偿某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典型意义】

使用带有涉案商标的产品展示图、销售的涉案商品上带有涉案商标字样的标识,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商标的基本功能是识别功能,即识别商品和指示服务来源。侵害商标权本质上就是损害商标的识别功能,使得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或服务产生混淆、误认。同时,商标也具有质量保障功能、商誉承载功能。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使用权利商标,销售商标权利人从未生产、销售过的商品,该行为不仅会损害商标指示商品来源的功能,引发消费者混淆,也可能会损害商标的质量保障功能,进而损害商标的商誉承载功能。该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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