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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四川手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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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麻辣社区 - 四川网络社区
8月30日,记者从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根据8月1日起实施的全省高温津贴标准,全省21个市(州)结合实际,调整确定了当地的高温津贴标准,目前已全部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调整后,
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绵阳、宜宾、雅安、眉山、资阳、甘孜、阿坝、凉山等市(州)最新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天13—23元;
德阳市每人每天23元;
广元市每人每天15—23元;
南充市每人每天20元;
遂宁市每人每天18元;
内江市每人每天14—23元;
乐山市每人每天18元;
广安、达州、巴中等三个市每人每天20元。
今年7月23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四川省总工会联合发文,在综合考虑全省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物价指数增长等情况下,将四川省高温津贴标准从每人每天10—1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3—23元。调整的标准从今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上述四部门同时要求各市(州)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高温津贴标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现实中,有的用人单位以防暑降温物品替代高温津贴。对此,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提醒,防暑降温物品属于劳动保护措施,是为了确保劳动者不中暑。而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补偿性质,是补偿劳动者在高温(室内气温≥33℃、露天气温>35℃)环境下的额外劳动消耗的工资补充形式。由于性质不同,防暑降温物品和高温津贴不能相互代替,即劳动者可以同时享受防暑降温物品和高温津贴。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提高高温津贴而降低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含高温津贴。
四川省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政策解读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一、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主要政策依据
依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相关要求,综合考虑我省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物价指数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本次标准调整从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二、发放高温津贴的主要作用
发放高温津贴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作业所付出的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有利于维护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
三、高温津贴发放范围和条件
发放范围: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当发放高温津贴,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参照执行。
发放条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含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不含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四、本次高温津贴标准调整情况
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天10-1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3-23元。各市(州)可在上述范围内,合理确定本地区高温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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