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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涉诉上访说明法院裁判有错误,法院为什么推诿不理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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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5 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适用二审重新再审一起非法行医案过程中,经合议庭审理查明指控及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依法撤销原刑事裁判。可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依据已经重新鉴定否认了的法医尸检报告,认为原审被告人犯医疗事故罪,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2年作出终审判决。这终审判决一是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依法撤销原刑事裁判;二是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原审被告人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为该案检察院是先是依据法医尸检报告以医疗事故罪逮捕的被告人,捕后经重新鉴定否认了法医尸检报告,才指控的非法行医罪,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原审未涉及过指控的事实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这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能不能代替法庭审理?为什么不让被告人对医疗事故罪辩护?审判委员会是凭什么决定依据被重新鉴定否认了的法医尸检报告判决原审被告人犯医疗事故罪?原审裁判均依据法医尸检报告被重新鉴定否认的事实、认定“无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与案中就诊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能认定是被告人的行为造成就诊人死亡”,审判委员会又是凭什么否定了原审认定的事实?就算审判委员会认为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的罪名不一致,能不能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变更起诉罪名,依照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的罪名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对变更起诉罪名判决的新罪名不服,怎么上诉实现两审终审制?面对这些问题,该法院一直装聋作哑,至今不对申诉复查处理,导致被告人到处上访。

  涉法涉诉信访是人民法院联系人民群众、加强党与群众血肉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也是人民法院接受群众监督的重要窗口,“物不平则鸣,人不平则怨”。人民法院对待涉法涉诉信访,本应该依法化解,通过解释、说明、面对面的交流、心与心的沟通,“凡是有错误的案件必须得到依法纠正,凡是有瑕疵的案件都要给当事人一个说法,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依法按程序就能公正解决问题。”,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在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案件上,多一些关注,少一些冷漠;多一份公心、少一份私心;多一点作为,少一点应付。真正做到主要领导、办事人员给力,办理措施、方法得力,不惜再多、再大精力、物力、财力,尽最大努力在最短时间里给来信来访群众一个最满意的结果。”而不是一味地推诿、躲避,一幅死猪不怕开水烫,任你到处上访,我就不来气,这法院还讲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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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24-8-26 07: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什么办法呢?
 楼主| 发表于 2024-8-26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谁能够把管事的人喊醒,请他看下司法腐败到了什么程度就好了。
发表于 2024-9-4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绝不能让公正公平的法律和公权力为不法分子让步低头
 楼主| 发表于 2024-9-9 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病人死亡或身体严重受损的后果不是由医务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所导致的,不能认为是犯罪,即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原审被告人犯医疗事故罪的依据是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尸检报告,“”手术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由于法医尸检并未见到有子宫动脉损伤出血的事实,怀疑法院弄虚作假。经通江县公安局聘请巴中市医鉴委重新鉴定,结果是由于资料不全,法医尸检超过法定时间,无活检报告,因此,无法对患者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故意隐瞒法医尸检报告已经重新鉴定否认的事实,对原审被告人无罪判有罪,至今还不对申诉复查处理。简直是无法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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