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7月26日,眉山市青神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开展现场监督帮扶,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喷涂车间正在进行喷涂作业,车间内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未通电工作,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青神县生态环境局已依法立案调查。
案例二
8月6日,根据省上移交线索,眉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东坡区某加油站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加油站正常运行;经调取油气回收在线监测数据,10号加油枪气液比数据存在异常;经现场采用红外热成像泄漏检测仪检测后,发现该加油枪油气回收相关装置未正常运行,在加油过程中挥发性有机气体未经有效收集直接排入大气。
(红外热成像泄漏检测仪显示的气体排放情况)
该加油站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眉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正在依法调查中。(来源:四川科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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