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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滥用旭日鉴定报告及伪造中心医院调查情况等方式对抗人....[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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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5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尊敬的胡斌厅长您好,在此打扰百忙中的您请理解,辛苦了!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人社局)将自己已经作出认定王金成腿部为工伤决定情况下;并经法院判决确认没有支持用人单位要求撤销王金成腿部为工伤的认定情况下;及法院告知撤销腿部为工伤的认定书是人社局对眼睛没有进行调查,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及认定书只能有一个,并不是认定腿部为工伤错误等原因而撤销。人社局现在却以伪造专家调查意见;挑选调查笔录中不完整的半句话内容断章取义;对旭日鉴定意见不做任何审查就直接作为合法证据使用等;及三次被撤销情况下,以基本相同的同一事实、同一理由等,这一严重违反行政诉讼法的行为,多次作出包括腿部在内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投诉举报人请求省人社厅对人社局以伪造的工伤认定中调查核实情况,来对抗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不履行法院判决的严重违法的行政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一、关于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王金成工伤认定基本情况:
1.多次认定情况:
绵阳市人社局2022年5月12日第一次作出(2022)川0799工不认1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绵阳市人民政府2022年8月31日作出绵府复决(2022)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撤销。
2022年11月1日第二次作出(2022)川0799工不认1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第二次复议期间,2023年6月26日绵阳市人社局作出绵人社工伤撤(2022)2号《关于撤销(2022)川0799工不认1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通知》自己予以撤销。
2023年10月9日作出(2023)川0799工认34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金成腿部为工伤。
2024年4月22日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川0793行初5号行政判决书,支持腿部为工伤的认定,对因为人社局对王金成眼睛部位没有调查核实,认为事实不清、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证据不足,综上因为眼睛问题撤销(2023)川0799工认34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60天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绵阳市人社局2024年6月20日作出(2024)川0799工不认1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2.法院判决情况:王金成工伤资格确认一案,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年4月22日依法作出(2024)川0793行初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查明认定监控可证明王金成在下班走出单位之前,确在金库外摔倒,华西鉴定骨折属于新鲜伤。用人单位认为认为非工作原因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没有支持用人单位要求撤销王金成腿部认定为工伤的诉讼请求。判后法官告知支持了已经认定腿部为工伤的认定,因人社局对眼睛部位没有调查核实,仅凭用人单位认为不属于工伤就不予认定的做法错误。法院综上认为,人社局对王金成眼睛应否评定为工伤的事实不清、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法院告知撤销人社局对腿部作出的(2024)川0799工认34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原因是,王金成两处伤情认定后也只能有一个认定书。   
3.法院判决后人社局的认定情况:各方对法院判决都没有提出上诉后与2024年5月23日生效,人社局于2024年6月20日以到中心医院及医疗专家等进行了调查,以及用人单位提供《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书》认为王金成腿部受伤和眼睛问题与其工作没有因果关系,及其他理由再次作出(2024)川0799工不认14号(包括已经认可的腿部都)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人社局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严重违法问题:
法院判决没有支持用人单位要求撤销已经认定腿部为工伤的诉讼请求,相反判决还查明认定了监控能够证明摔倒受伤,华西鉴定能够证明骨折属于新鲜伤情,这些完全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人社局没有依法按照法院判决查明认定情况去执行,相反却还将法院没有异议或撤销、自己已经认定腿部为工伤的认定撤销。明显属于对抗人民法院判决及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的严重违法行为。
三、人社局将调查核实情况所认定的旭日鉴定报告等材料,未经再审等合法渠道审核,就直接作为推翻法院判决及不予认定为工伤的证据使用错误:
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王金成腿部为工伤,就等同于拒绝履行法院判决认定查明腿部符合为工伤的认定,等同于自认为法院判决没有撤销对腿部为工伤的认定判决是错误的。那么用人单位及人社局就应当以这些依据作为上诉或申请再审的新证据,并经再审判决支持后,才能作为对腿部不予认定为工伤的证据使用。人社局现在将这些自认为能够推翻法院判决的调查依据,没有经过再审确认情况下,就直接作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证据使用明显逻辑混乱、错误。
四、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中调查核实情况失实、选择性断章取义、伪造调查情况等,这一严重对抗法院生效判决执行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问题:
1.经去中心医院核实,中心医院医务科孙康主任告知,人社局在中心医院调查情况不真实。人社局没有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相关医务人员签字;没有说过与工作没有因果关系的这些不属于医生职权范围情况;调查函内容也仅仅是询问王金成住院治疗和病情情况(结合下边2情况)。并告知中心医院公对公才能将相关人社局调查情况以书面材料进行回复,如公检法政府单位及人社局等出函才可书面回复,不向王金成、鲁向阳等个人进行书面回复。中心医院告知已将以上情况、鲁向阳也已将中心医院口头回复内容录音告知了人社局。
2.调查询问相关医疗专家问题情况与第二次不予认定为工伤时依据医疗专家评审意见一样,所谓的专家连基本医学常识都不懂,被华西鉴定全部推翻。也是没有相关调查询问笔录及签字及鉴定委员会签字盖章,只是人社局自己书写、自己盖章后就变成了自己认为的所谓调查报告。经劳动能力鉴定科科证实属于伪造材料,因为根本没有进行评审,是原科长张月自己私人打电话联系,并以个人名义咨询等等。人社局已经多次同样以自己制作的调查报告,这一违法方式作出违背事实的认定。在人社局对此专门第二次调查中,在包括新任寇科长在内都写了军令状,如果再次调查不如识,就不是工作问题,就追究个人问题情况下,相关人员还是认为第二次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时依照的评审意见是进行了的,结论是客观无问题的。被华西推翻后还是决绝承认错误,证明从中问题太严重了,水太深了。
3.以寻找询问笔录中越来越严重中的半句话为理由,导致总体意思发生完全相反。因为没有结合这半句话恰恰是丁福强证明王金成下车由于久坐不适,下车时出现扭伤导致及后丁福强笔录在金库门口看到王金成再次扭伤后更严重情况形成证据链。故意隐瞒王荣调查笔录证实,王金成当天中午正常行走,正常工作,晚间换衣服上楼困难等情况。以监控不能证明受伤,但经过复议及法院判决都证明监控出现摔倒情况。
4.故意隐瞒复议听证及法庭上王金成多次说明,张少伟副队长和另一同事来医院看他,王金成和姐姐提出让公司报工伤,第三副队长说不算工伤等等情况。
5.四川旭日司法鉴定意见没有合法性,原鉴定华西是机构意见已经得到法院、绵阳市人民政府认可和三方认可及同意共同委托作出,才具有合法性:因为多处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情况,如鉴定材料不齐全、取得不合法、不了解案件情况等等不符合接收委托规定情况;不符合补充鉴定应该在原鉴定机构进行的规定;不符合重新鉴定应该在评级或者高级机构进行规定,因为华西是国家级,现在的旭日是省级;旭日鉴定结论伪造不真实、胡编乱造、不符合案件实际情况,因为华西已经从胫骨穿刺活检病检被告证明属于新鲜损伤,及该报告没有因为自身疾病达到病理性骨折的条件和基础,如骨囊肿、骨肿瘤、严重骨质疏松等等。没有结合病历资料及实际,如王金成两个月前骑车摔倒、拔河绳子断裂被压在底下都没有造成任何损伤。如果早存在病理性骨折条件早就出现问题了,不可能后来每天还正常参加体育活动及年终考核比武等。华西对送检监控视频分析早间能自主上楼梯,与晚间下楼关节变相行走困难进行了对比。复议及法院都查明认定监控可证明,出现摔倒、腿杆扭曲、扑倒、爬行、站立不起、无法行走及和门卫情况说明基本相符等等。旭日没有考虑病历多次记录注射胰岛素后,出现低血糖与自身胰岛功能恢复有关系,及原来不用打胰岛素吃药就可控制等等的事实,就可证明王金成糖尿病根本不严重。还有华西医院周宗科专家已经告知,从影像资料看是受到了很大外力才能造成这么严重的骨折。并告知即使存在夏科氏关节病,也是初期,根本没有达到因自身疾病原因而达到病理性骨折的时期及条件。也告知病检资料没有病理性骨折病变内容等等。
6.人社局将经各方认可及法院判决腿部为工伤结论,以旭日鉴定意见断章取义及伪造虚假调查核实情况而推翻。对这一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对抗法院的行为,应该依法受到法律的严惩。
7.人社局三次不予认定为工伤的理由,基本都是监控及同事不能证明受伤,医疗证明不能证明伤情,都认为是因为王金成自身疾病陈旧伤等等造成,而多次以基本相同理由作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理由。但到了第三方的复议机关和法院等,都以监控可以证明摔倒;医疗证明可以证明或者经华西鉴定确认可以证明伤情;及自己以华西鉴定意见也推翻自己第二次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为什么不吸取教训,认识自己错误,纠正自己错误。还以伪造调查情况等等方式,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严重违法行为来对抗人民法院呢?为什么一而再、再而三的违反行政诉讼法规定,再被复议机关、自己或者法院等等撤销情况下,再再次的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作出相同的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呢?为什么不尊重复议机关和法院判决查明认定的事实情况等等呢?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年多已经反复5次,其中3次以基本相同的事实与理由,做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或者推翻已经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给受伤害职工造成严重心理负担和伤害,造成无钱医治及基本生活无法保障。请求作为厅长的您对反映问题依法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行政并纠正错误,并严查重处及追究相关领导及人员责任。(因为王金成双眼失明及高位截肢请联系姐夫鲁向阳15386629091)
此致
投诉举报人:王金成
                                    联系电话:15386629091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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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9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王金成:

  你通过麻辣社区网站就我局在你工伤认定一事相关情况反映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是你未客观真实反映相关问题。

  二是鲁向阳一直以姐夫的名义代理你的工伤案,但经我局调查,他并非你法定意义上的姐夫,所以我局对他以近亲属和公民代理身份均不认可。

  三是相关工伤认定文书已如期向你送达,相关资料将在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向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一并提交。

  四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我局依据绵阳经开区人民法院判决要求重新启动工伤认定程序,根据用人单位提供举证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依法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系正常履职行为。

  五是人社部门具有独立调查或向相关单位了解情况并据此作出相关行政决定的法定职责。在(2024)川0799工不认1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中已明确告之,如不服此决定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渠道进行维权,请通过上诉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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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7-25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川旭鉴〔2024)临字第1743号鉴定。以王金成骨折属于糖尿病、夏科氏关节病等自身疾病原因引起,所做出的“被鉴定人王金成左侧胫骨上段粉粹性骨折伴左膝关节脱位、左侧腓骨近端骨折及左眼玻璃体切除与安保工作无直接因果关系”的最终鉴定意见。推翻了(2024)川0793行初5号行政判决书已经认定,人社局就华西鉴定意见而作出的(2023)川0799工认34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即由绵阳市人民政府复议部门主持人社局、用人单位和王金成三方协商一致,而委托作出的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2023临床鉴字283号文证审查意见:“王金成2022年2月5日入院后的左腓骨头骨折和左膝关节脱位符合新鲜表现”,而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由于我方直到现在都看不到该鉴定报告,只有从现有情况分析得知被举报人存在以下严重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情况: 一、违反: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1.医疗单位、人社局、法院及王金成都没有向委托人及鉴定人提供过完整病历资料,委托人也无法向鉴定人按照规定提供合法、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再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二十条规定:鉴定人与委托人也都无权取得王金成病历资料。证明即使取得了也不是合法取得,也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 2.从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王金成左侧胫骨上段粉粹性骨折伴左膝关节脱位、左侧腓骨近端骨折及左眼玻璃体切除与安保工作无直接因果关系”。证明鉴定人仅仅认为王金成眼睛只有左眼玻璃体切除,根本不清楚王金成眼睛已经6次住院和四个医院近40次门诊,以及双眼已经失明的情况。从中再次证明,其鉴定的病历资料不完整、不充分。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各方均对(2024)川0793行初5号判决都没有提出异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认定查明事实中,没有支持委托人要求撤销腿部已经认定为工伤的诉讼请求。反而查明认定了监控可以证明王金成在离开工作场所前出现摔倒受伤的事实,及华西鉴定为新鲜伤等,这些足以作为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因此在判决已经认定腿部为工伤,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情况下。    1.委托人将该鉴定意见直接作为本次不予认定为工伤的依据使用,是不合法、及错误的。 2.该鉴定只能用在先经过法院审查,确认其符合法定证据情况下,只能作为申请再审推翻法院判决认定腿部为工伤的再审依据。并经再审判决认可后,才能作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依据。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鉴定人根本不清楚2023.3.8日绵阳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复议听证中,委托人就以王金成糖尿病、夏科氏关节病、陈旧伤、不认可绵阳鼎力司法鉴定意见等为名义,已提出是否为陈旧伤的鉴定申请。绵阳市人民政府复议机关委托了,三方一致同意的华西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委托人这次虽然将原申请为陈旧伤鉴定,改为本次以因果关系为名义的鉴定。但改变不了其两次都是以糖尿病、夏科氏关节病、陈旧伤等为理由要求鉴定,而达到与工作无关的最终目的是相同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华西鉴定机构已经对本次腿部伤情作出过鉴定意见,那么旭日鉴定应当属于在华西鉴定意见基础上,进行的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根据相关法律等规定,补充鉴定只能在原鉴定机构进行、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不低于原机构的规定。华西鉴定机构资质条件为国家级,而旭日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为省级就不符合受理条件。明显违反:第三十条:..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等规定。 二、违反第十六条…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导致鉴定依据的事实情况与结论意见都错误: (一)其中旭日鉴定人不了解案情中相关鉴定委托、认定、伤情等方面问题: 1.第二次复议听证中,委托人与人社局都以王金成糖尿病、夏科氏关节病、陈旧伤等为理由,不认可绵阳鼎力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绵鼎司〔2022〕临鉴329号:“王金成左胫腓骨上段粉粹性骨折系外力作用所致”的鉴定意见。 2.绵阳市人民政府复议机关委托经各方协商一致的华西进行鉴定,并都同意以华西作出的鉴定意见作为认定为工伤的依据。人社局也根据两处部位属于新鲜伤的鉴定意见,作出属于工伤的认定(注:对胫骨上段粉粹性骨折为新鲜陈旧损伤同时存在中的胫骨平台属于新鲜伤部位没有作出认定),并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3.省人社厅工伤处胡副处长告知,由于人社局及委托人投诉王金成自行委托的绵阳鼎力鉴定机构原因。王金成无法在省内对其眼睛作出鉴定情况下,只有去外省做鉴定。王金成代理人并将省厅的该意见向人社局领导、工伤科等说明并征求了其意见。庭审中也将该情况向法庭进行了说明,并请法庭记录如果在外省找到能接受委托的机构,就去对王金成眼睛并发症与骨折创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4.后王金成委托陕西佰美司法鉴定所,作出“被鉴定人王金成双眼失明与2022年2月4日外伤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的鉴定意见书,交给了人社局等等,但委托人(隆威安保公司)拒绝签收; 5.人社局已经以华西鉴定意见认定为工伤,并得到法院支持; 6.委托人认可华西鉴定意见后,其还在工伤认定中多次不同意人社局提出对王金成眼睛的鉴定,并以书面函件向人社局回复不愿意、不同意通过鉴定来确认王金成眼睛是否为工伤。委托人不服对腿部作出为工伤的认定,而提起的诉讼中及和在法院审理的法定期间内,都没有提出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的申请意见(就同于自己自动放弃了申请鉴定的法定权利)。并在收到法院判决没有支持其要求撤销对腿部认定为工伤的诉讼请求后,也没有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委托人却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法定的鉴定理由情况下,悄悄委托旭日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旭日鉴定机构竟然在严重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在鉴定材料不齐全、不合法及不完全了解案件情况,欣然接受了委托人其随意滥用鉴定程序的委托。违背了对争议的案件事实,已经通过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监控能够证明受伤的事实、和判决支持了人社局根据华西鉴定结论中以新鲜伤已经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及各方对该生效判决都没有异议情况。违背了包括委托人等在内都认可的绵阳市人民政府复议机关,认可监控可证明王金成出现左腿弯曲、摔倒、踉跄行走、扑倒、爬行、无法行走站立不起等事实与门卫情况说明基本相符,及医疗证明能够证明骨折伤情等事实。 (二)旭日鉴定人不了关于夏科氏关节病方面问题: 1.华西鉴定意见鉴定标准包括按照“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作出; 2.华西鉴定并对送检监控显示王金成早间左膝关节没有明显变化、能够自主上楼梯…。与晚间下班时两手扶着把手、跛行形下楼梯、关节弯曲畸形改变…,做了对比; 3.华西鉴定对19天后作出的胫骨穿刺活检中,作出病检结果不能完全排除左胫骨存在新鲜损伤,并最终鉴定胫骨平台为新鲜伤。 4.结合中心医院告知胫骨穿刺活检病检报告,没有发现王金成存在如骨癌变、核变、髓腔空洞、严重骨质疏松等等,这些因自身疾病原因而达到病理性骨折的外在因素、基础和条件。中心医院也告知正常骨头在骨折19天时,会出现慢性损伤改变属于正常骨头的正常生长情况,反之病理性骨折的骨头就不会出现新生组织改变等的自然生长情况; 5.华西医院周宗科专家告知,从相关影像资料分析说明,该骨折属于明显的受到了很大外力作用下,才能造成了这么严重的骨折。还说明即使存在夏科氏关节病也是初期,根本没有达到因自身疾病原因而达到病理性骨折的时期和条件。 6.从病历记录王金成两个月前骑车摔倒和后来又在单位发生拔河绳子断裂被压在底下,当时都没有形成任何损伤情况,就足以排除王金成早就存在夏科氏关节病及已经达到因自身疾病而达到病理性骨折条件。及后来每天正常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及年终考核比赛等等,再次可以证明; 7.王金成本次受伤前从来没有出现夏科氏关节病必须出现的关节逐渐胀胀,而且只会越来越严重,及不会减轻、消失的独有特征。委托人为此让职工故意在调查中作假,证明其看到了王金成关节肿胀情况,但从之前材料中没有该情况,其前后矛盾及明显作假情况在法庭上已经被揭穿。 8.同事王荣调查笔录证实王金成当天中午正常行走、正常工作。 (三)旭日鉴定人不了解病历记载情况等都能证明王金成的糖尿病实际上并不严重方面问题: 1.王金成除过两年前因为大拇指取鸡眼感染,住院期间第一次打了胰岛素,出院后到本次骨折受伤前从来不打个胰岛素,吃药就可以控制血糖。 2.本次骨折住院期间的2022年2月17日、22日、25日病程记录,处理:患者近日多次发生低血糖,考虑与自身胰岛功能恢复相关。减量胰岛素,到停用三餐前胰岛素,改为米格列醇控制等。 3.经过穿刺活检病检,没有出现任何问题,及伤口自然愈合。 4.王金成从2022年2月5日住院,直到6月30日截肢前血糖从2.5到29上下剧烈波动且无法控制。但病历记录截肢后3天血糖就可控制,直到出院。且截肢伤口没有做特殊处理,正常愈合。 2022.11.13日、2023.1.15日、2023.7.22日、2023.10.16日血糖检测全部正常。 5.王金成8次住院手术及由于眼压高超过30次门诊手术,伤口都是自然愈合。 6. 现只是晚间偶尔注射8单位胰岛素,饭前一颗米格列醇就能控制血糖正常。 (四)旭日不了解截肢前血糖的剧烈波动正是造成双眼急剧恶化失明的原因: 1.王金成由于高血糖被急诊抢救、住院治疗第5天发现视网膜病变2期的可控阶段。28天住院出现6次低血糖与高血糖情况直到出院也没有控制,一直延续到2022年6月15日的第二次眼科住院。6月16日病历记载发生低血糖,6月19日病历记载患者入院血糖控制不佳。这个时候双眼已经快速的恶化到视网膜病变5期的不可逆阶段,按照视网膜病变的发展规律,只能越来越严重,且绝对的不会好转,直到完全失明。 2.第三次住院2022年6月30日截肢后,从7月3日到7月20日不用做特殊伤口愈合出院,病历记录都是血糖控制可。 3. 后2022.11.13日、2023.1.15日、2023.7.22日、2023.10.16日血糖检测全部正常。 4.陕西佰美司法鉴定:综上所述,被鉴定人王金成在自身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的基础上发生本次外伤,由于血糖激烈波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的进展,最终导致双眼失明,故其双眼失明与本次外伤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综上,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多次严重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及不了解案件详细情况下贸然接受委托。鉴定中不仅不依照法院生效判决已经查明认定的事实、证据去执行。还故意违背绵阳市人民政府复议机关与法院判决已经查明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情况,明显属于滥用鉴定特权来对抗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严重违法行为。所作出与工作无关的最终鉴定意见明显故意颠倒案件事实、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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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就是第二次不予认定的依据,被劳动能力鉴定科证实根本没有进行评审,没有相关专家签字,是工伤科科长自己私自打电话联系的,只是咨询等等,相关专家说的话狗屁不通连普通老百姓都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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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人社局作为第二次不予认定为工伤的所谓的专家评审意见。属于伪造,因为没有相关专家签字的调查笔录,劳动能力鉴定科告知是原科长张月自己私自联系,且只是个人咨询。可以看到是人社局作为行政机构,自己随便书写些连基本医学常识都不懂的内容,连普通老百姓都不会说出这样没有一点水平的话,自己既当裁判,自己又当运动员,自己盖章就认为自己是冠军的荒唐事。就认为是专家评审意见,就可以以此作为不予认定工伤的依据。从所谓的评审意见内容与平时负责工伤科的直接大领导说的话,感觉这些内容就是有点按照这个理棒锤轰炸口气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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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7-27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下边三个证明:在华西鉴定对腿部骨折伤情鉴定为新鲜伤出来后,用人单位三番五次不愿意鉴定眼睛问题,人社局被迫发函,用人单位还是不同意鉴定。而且人社局对王金成要求必须是华西鉴定才认可,王金成原来从其他部门做出和华西鉴定结论基本一致的鉴定被人社局恶意投诉,导致唯一鉴定中心受理后因为担心投诉被做退案处理,及四川其他鉴定机构都因为投诉不敢接受王金成个人委托对眼睛的鉴定。王金成被迫在经省人社厅工伤处胡副处长告知,只能去外省鉴定机构做眼睛鉴定,并将相关情况告知了绵阳市人社局文峰局长办公室及其他两位领导及工伤科等等意见,并在法庭开庭第一句就说明相关问题,及在外地如果找到愿意接受王金成个人委托的就去做鉴定(法院也不同意委托鉴定)。后来委托了陕西佰美司法鉴定所,做出眼睛与腿部受伤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的决定意见。但工伤科这次对用人单位没有告知任何方,就悄悄在旭日做了鉴定,却没有进行任何审查及提出意见,以此推翻了法院判决及他自己做出对腿部为工伤的认定。没有按照法定程序以旭日鉴定应当推翻法院对腿部为工伤判决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律程序,就直接作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依据使用。将人社局自己以华西鉴定法定证据所作出腿部属于工伤结论,并经法院判决确认为工伤认定直接推翻,前后对比就可证明其中的问题不是一般都严重,水有多深。

 楼主| 发表于 2024-7-27 10: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4-7-27 10: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4-7-27 10:4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4-7-27 10: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是绵市复议期间,用人单位以王金成严重糖尿病,夏科氏关节病,陈旧伤,不认可鼎力鉴定所做出腿部骨折系外力造成的鉴定意见(后来华西鉴定结论意见和鼎力鉴定所意思基本一致),申请重新鉴定。后市府复议机关委托了三方一致同意的华西进行鉴定,并以鉴定结论作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依据。鉴定意见出来后人社局以此认定王金成腿部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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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7-27 11: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用人单位及其他各方都认可华西鉴定结论意见,用人单位在法院判决确认生效后,自己悄悄个人委托旭日的鉴定有合法性吗?能作为证据使用吗?能针对法定证据华西鉴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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