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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请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对错误的(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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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9 07: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巴中市中级法院副院长何齐(已经死亡了),作为本案第一次再审裁定“维持原判”的审判长,在四川省高级法院认定裁定确有错误、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第二次再审、经合议庭审理查明指控及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何副院长为了推卸第一次再审裁定错误的责任,利用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机会,隐瞒法医尸检报告结论被重新鉴定否认的事实,修改合议庭作出的判决书,改判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改判的医疗事故罪未经熊医生及辩护人就指控的事实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辩护过,未让检察院及熊医生就指控的事实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辩护过,未让合议庭就指控的事实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审理过)具有(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无罪判有罪;(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三)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审判;(五)何齐副院长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涉嫌徇私舞弊;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重新审理。并且这改判医疗事故罪的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对医疗事故罪一审巴中市中级法院无权管辖,违反两审终审制原则等明显错误,但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却至今不承认判决确有错误,不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不依法对申诉复查处理,也不对审判程序错误依法补救,或依照法律规定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对法院改判医疗事故罪充分行使辩护权;或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指控的事实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进行辩论后再重新作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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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29 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值班编辑是个有正义感的人,允许这个帖子发出来,

冤假错案的发生与公检法都有关系,大都是因为公安机关的错误侦查,检察机关的错误起诉,法院的错误判决,共同导致了冤假错案的最终发生。

 楼主| 发表于 2024-6-29 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 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24-6-30 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院长为什么对本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明显错误,应当依法纠错而装睡不醒呢?
 楼主| 发表于 2024-7-1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权力真是个好东西,可有些拥有权力的人为什么就不是个好东西呢?
 楼主| 发表于 2024-7-4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装睡的人是喊不醒的
 楼主| 发表于 2024-7-5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检察院认为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合议庭没有审理过指控的事实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唯一多手术行为怀疑有错的法医尸检报高分析结论已经公安局聘请医鉴委重新鉴定否认,这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在第二次再审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凭什么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改判医疗事故罪呢?。难道审判委员会讨论就可以代替法庭对事实的审理?那还说什么庭审实质化呢?这是什么法律赋予巴中市中级法院的特别审判程序?是什么法律赋予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超越法律的特权?
 楼主| 发表于 2024-7-5 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对如此明显的冤错案件,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却不依法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24-7-6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继续装睡
 楼主| 发表于 2024-7-7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应该明确答复,你适用二审程序再审主动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的医疗事故罪到底是医生判决还是二审判决?对所判医疗事故罪不服却既不能申诉也不能上诉该怎么办?(说是一审判决吗,你又在判决书上注明本判决是终审判决;说是终审判决吗,这法院主动变更起诉罪名只能适用于一审公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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