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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女皇故里法院法官集体违法违纪[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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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6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举报广元法院法官集体违法违纪
川08行终35号案件当事人在2024年3月23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审判长李家祥,审判员任佰安、李华回避,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给与答复,肆无忌惮的集体违法违纪,《法官法》第三条法官必须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四条法官应当公正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一切个人和组织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五条勤勉尽责,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第六条法官审判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承客观公正的立场。第七条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024)川08行终35号,审判长李家祥,审判员任佰安、李华没有回避,也未按规定组织审判、未按规定宣告开庭、未按规定召集当事人出庭、未按规定提取证据、未按规定审理证据及事实等等的情况下2024年5月20日做出违法违纪的判决,违犯了《法官法》第十条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触犯《法官法》第四十六条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4)川08行终35号案件审判长李家祥,审判员任佰安、李华做出的判决就是违法违纪、程序违法、枉法判决,判决无效。做为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民事审判第一副庭长胆肥,肯定有资本、背后还有更高的靠山。电话联系法院领导也没有听到回复。
在(2023)川0802行初60号一审期间,当事人有提交证据,证据一《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载》第三人向被告缴纳1980.19元,证据三《应补一次性经济补偿、终止合同人员1997-2003年住房公积金》内扣款社保费1919.08元和证据四《八公司合同到期同意终止人员补偿金统计表》内各项应扣款养老金903.30元,第三人向职工个人共计代扣2822.38元,少缴纳842.19元,这个842.19元的差额不就是少缴纳的社保费吗?这个是在小学里学习的课程。
根据证据一《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载)》与证据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被告也有提交相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证据7、证据8》对比,2000年单位缴费比例是22%,被告应收缴854.7元,而第三人是按20%缴纳777元,少缴纳77.7元。个人缴费比例5%,计入个账比例11%,被告少收第三人少缴计入个账的比例、金额就少,损害个人的利益。         
二审法院认为没有相关证据,一审法院是否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坏证据、案件材料?是否在枉法裁判?根据《法官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给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0年10月当事人在深圳委托深圳市社保局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深圳市,广元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提交的证据3、证据4、证据5中的史焕才个人签名都是虚假伪造的,时间也都是虚假伪造的日期,被告也在默认这个虚假伪造签字、虚假伪造时间的事实,既然是虚假伪造的证据,当时当事人怎么可能知道虚假伪造的证据的内容呢?怎么知道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这可是不符合逻辑和常理的,因此法院法官的判定就是在枉法判决。
社会保险缴纳的基数实际是按四川省社平工资计算缴纳比例60%--300%(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六),被告提交的证据2二三建设公司1990年至2003年月缴费基数申报表(证据册第1-2页)也同样证明是按四川省社平工资计算缴纳比例60%--300%。二三公司是按四川省社平工资计算的补偿金,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23)川0802民初1883号、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08民终962号)判决书中补偿金就是按四川省社平工资计算的补偿金。如果是要按当事人的工资计算,应该是有单位提供考勤、工资表、凭证等证据来证明,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确证法官就是在枉法判决。
重要提示
在(2024)川08行终35号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内第7页,倒数第6行:需要指出的是,本院生效的(2023)川08行终7号行政判决已认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认定该案一审法院裁判理由(2022年3月提起诉讼超过起诉期限)不当予以纠正。本案一审法院再次以上诉人提起超过诉讼超过起诉期限作为裁判理由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但一审法院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裁判理由不当,结果正确应予维持?理由都没有了,还有结果?还要维持?这是什么逻辑的呀?这就是违法违纪的呀!这就是在枉法判决的呀!
一个行政审判庭的庭长判决民事案件,一个民事审判庭的副庭长担任审判员审判行政案件,高规格的审理,这就是在有目的性的合伙针对当事人的这几个案件,这样勾兑的成本可能优惠吧?也可能是受上级领导指派接受的任务来顶包的。
        举报人:史焕才,日期:2024年6月14日

证据一:《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载》个人缴纳共计金额1980.19元。单位代扣2822.38元,少缴纳842.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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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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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也有提交相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证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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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也有提交相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证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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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三:《应补一次性经济补偿、终止合同人员1997-2003年住房公积金》内扣款社保费1919.08元,与证据四共计代扣2822.38元。代缴1980.19元,少缴842.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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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四:《八公司合同到期同意终止人员补偿金统计表》内各项应扣款养老金903.30元,与证据三共计代扣2822.38元。代缴1980.19元,少缴842.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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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六:四川省历年社平工资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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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提交的证据3中的史焕才个人签名是虚假伪造的,时间也都是虚假伪造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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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提交的证据4中的史焕才个人签名是虚假伪造的,时间也是虚假伪造的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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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提交的证据5中的史焕才个人签名是虚假伪造的,时间也是虚假伪造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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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提交的证据2二三建设公司1990年至2003年月缴费基数申报表(证据册第1-2页)也同样证明是按四川省社平工资计算缴纳比例6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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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月缴费基数申报表中序号366、367、370、371、381、391年龄相差30多岁,参加工作的时间不同,有男有女,他们的缴费基数都是一样的6161元,他们的工资是一样的吗?工作地址、工作性质、工作时间都是一样的吗?经过计算,2002年四川省社平工资缴费基数是10268元,按照下线60%的缴费比例正好是6161元,做为政府的事业单位说谎、出具虚假伪造的证据,连法院行政庭的庭长、民事庭的副庭长也懵圈了?“记录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是社保服务的承诺,但还是有人忘记初心使命,勾兑贿赂违法违纪枉法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十条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六)依法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七)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二)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
    (五)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
    (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八)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输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十)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法官的处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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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你好!我院已收悉你所反映的问题。经核实,现将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是关于上诉人史焕才反映本案二审未开庭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二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史焕才案件很多且长期居住深圳,其所有二审案件均申请法院书面审理,本案上诉人史焕才2024年3月19日电话向我院提出申请本案二审案 件进行书面审理,故我院二审书面审理并无不当。
        二是关于上诉人史焕才信访反映本案二审未同意其申请回避问题。上诉人史焕才二审提出申请本案合议庭回避不符合申请回避的法定情形,本案二审合议庭组成符合法律规定。
        三是关于上诉人史焕才反映案件处理问题。二审法院根据一审法院所查明“第三人二三建设公司提交了1990年至2003年缴费基数申报表,该申报表所计算的缴费数额是根据当时的工资收入比例进行的计算”的事实,上诉人史焕才主张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的事实,没有提供足以推翻该缴纳比例的相关证据,一审法院据此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如果你不服本院判决,还可以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感谢你对广元法院工作的理解和配合。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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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7 09: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哇塞!女皇故里法院法官集体违法违纪。

参与人数 2 小米椒 +20 收起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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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8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开车唱歌 发表于 2024-6-17 09:59
哇塞!女皇故里法院法官集体违法违纪。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作者:海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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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6:5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必须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如果法院的法官都像案件中所述的行为,而且还是团团伙伙的集体作案,哎!不能再说了。这个脸都不打粉底进行化妆了吗?
参与人数 1 小米椒 +10 收起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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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3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4-6-25 17: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法官都集体在违法违纪,枉法判决,哎!那里还有什么公平公正?

发表于 2024-6-26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元市人民政府的事业单位也会伪造虚假的证据,欺骗人民群众?
参与人数 1 小米椒 +10 收起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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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7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吾言吾 发表于 2024-6-26 15:31
广元市人民政府的事业单位也会伪造虚假的证据,欺骗人民群众?

你也真的敢问?政府肯定是人民政府,但有些是混进人民政府内的蛀虫,需要时间鉴别......
参与人数 1 小米椒 +2 收起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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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7 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开车唱歌 发表于 2024-6-20 16:58
法官必须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如果法院的法官都像案件中所述的行为,而 ...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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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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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必须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如果法院的法官都像案件中所述的行为,而且还是团团伙伙的集体作案,哎!不能再说了。这个脸都不打粉底进行化妆了吗?

 楼主| 发表于 2024-6-28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元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提交的证据6,深圳社保局给广元市社保局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2010年9月10日,确证之前日期的有史焕才个人签名的都是虚假伪造的。广元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提交的证据3、4、5中的史焕才个人签名是虚假伪造的,2010年8月19日这个时间也是虚假伪造的日期。
06微信图片_20240628141221.jpg

发表于 2024-7-2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4-7-6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元中院 发表于 2024-7-2 09:47
网友你好!我院已收悉你所反映的问题。经核实,现将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是关于上诉人史 ...

广元中院集体践踏法律法规欺骗公众

发表于 2024-7-7 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车风云 发表于 2024-7-6 15:17
广元中院集体践踏法律法规欺骗公众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体践踏法律法规欺骗人民欺骗公众

 楼主| 发表于 2024-7-13 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元中院 发表于 2024-7-2 09:47
网友你好!我院已收悉你所反映的问题。经核实,现将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是关于上诉人史 ...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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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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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麻辣社区  - 四川网络社区

举报广元中院集体践踏法律法规欺骗公众,广元中院集体践踏法律法规欺骗人民、欺骗公众,有没有欺骗党和政府?我一个当事人一个人民群众不敢妄加评论,但欺骗当事人、欺骗人民、欺骗公众那是事实存在、证据确凿,而且广元中院也默认了,哎!法院法官集体践踏法律法规、执法犯法、枉法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相关条款规定应该给与处理。  当事人2024年6月16日,在麻辣四川第一网络社区广元论坛举报广元法院法官集体违法违纪《女皇故里法院法官集体违法违纪》,因为在(2024)川08行终35号案件中,2024年3月19日当事人在收到法官助理电话告知12368发送的有受理及举证通知书等及时查收,得知审理是与之前相同的审判长、审判员后,立即以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申请,2024年3月25日邮政快递邮寄,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给与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回避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做为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民事审判第一副庭长的回避,肯定是需要广元中院领导研究批准。广元中院没有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就是在肆无忌惮的集体践踏法律,违犯《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元中院违法违纪、程序错误、枉法判决。但广元中院确用欺骗的说辞;上诉人史焕才二审提出申请本案合议庭回避不符合申请回避的法定情形,本案二审合议庭组成符合法律规定。广元中院肆无忌惮的集体践踏法律,广元中院这是在欺骗,欺骗党和政府、欺骗人民群众。当事人史焕才是有几个案件上诉到广元中院,其中之一(2023)川08行终07号案件是经过纸质书面申请在线上通过网上开庭审理的;其中之二(2023)川08行终109号是经过纸质书面签字捺印申请网上或者书面审理;其中之三(2023)川08民终962号也是经过纸质书面签字捺印申请网上或者书面审理;而(2024)川08行终35号案件确欺骗的说:广元中院却以本案上诉人史焕才案件很多且长期居住深圳,其所有二审案件均申请法院书面审理,本案上诉人史焕才2024年3月19日电话向我院提出申请本案二审案件进行书面审理,故我院二审书面审理并无不当。当事人已经感受过广元中院的欺骗及践踏法律法规的遭遇。如果有说有电话申请书面审理?就应该把电话录音公布出来,因为法院也是讲证据的嘛。  《法官法》第三条法官必须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四条法官应当公正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一切个人和组织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五条勤勉尽责,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第六条法官审判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承客观公正的立场。第七条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024)川08行终35号,审判长李家祥,审判员任佰安、李华没有回避,也未按规定组织审判、未按规定宣告开庭、未按规定召集当事人出庭、未按规定提取证据、未按规定审理证据及事实等等的情况下2024年5月20日做出违法违纪的判决,违犯了《法官法》第十条、触犯《法官法》第四十六条,应当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4)川08行终35号案件审判长李家祥,审判员任佰安、李华做出的判决就是违法违纪、程序违法、枉法判决,判决无效。  广元中院关于上诉人史焕才反映案件处理问题。二审法院根据一审法院所查明“第三人二三建设公司提交了1990年至2003年缴费基数申报表,该申报表所计算的缴费数额是根据当时的工资收入比例进行的计算”的事实,上诉人史焕才主张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的事实,没有提供足以推翻该缴纳比例的相关证据,一审法院据此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一《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册-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与被告广元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和第三人提交的证据《二三建设公司提交了1990年至2003年缴费基数申报表》内的缴费基数比例金额是相同的,又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与被告提交的证据《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内容是完全相同的,缴费的基数、缴费的比例、缴费的金额、记账的金额显示的明明白白。经过加减乘除百分比这个小学生掌握的运算后,第三人共计向被告缴纳职工个人代缴的养老保险金1980.19元,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三证据四证明第三人共计向职工个代扣2822.38元,而且这个证据三证据四的源头还是第三人的四川离退休服务中心提供的,又经过第三人人力资源部信访办公室共同确认的证据。代扣2822.38元,代缴1980.09元,少缴纳842.19元,个人少缴纳了,对应的单位也肯定也是少缴纳的,缴费的基数降低、缴费的比例降低、缴费的金额降低,记账的金额更低。  当事人在一审起诉状中已经把这个加减乘除百分比小学生掌握的运算题计算好了,当事人的证据与被告及第三人的证据相互印证,而且相关的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也都经过案件三方的确认,被告没有提出异议,第三人表示根据法院的判决行事。  被告广元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和第三人提交的证据《二三建设公司提交了1990年至2003年缴费基数申报表》第2页即2003年度缴费基数申报表中内所以人员比对,序号366、367、370、371、374、375、380、381、391、394年龄高低相差30多岁,参加工作的时间不同,有男有女,他们的缴费基数都是一样的6161元,他们的工资是一样的吗?工龄、工作地址、工作性质、工作时间都是一样的吗?经过计算,2002年四川省社平工资缴费基数是10268元,按照下线60%的缴费比例正好是6161元。序号389史焕才的缴费基数是4617元,因为是9个月,所以缴费比例也是下线60%。按照下线60%基数金额代缴养老金代缴1980.09元,按照代扣2822.38元的金额代缴养老金,缴费的基数就是100%,因此确证第三人给当事人少缴842.19元金额40%比例的养老金,至于第三人单位少缴了多少?被告和第三人是清楚的,给职工个人养老金的少缴造成40%比例金额造成的损失多少?被告和第三人也是清楚的。  广元中院与被告政府事业单位和第三人央企之间有什么勾兑吗?有什么不可以告人的目的吗?被告和第三人向法院提交虚假伪造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表于 2024-7-17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共四川省纪委监委

 楼主| 发表于 2024-7-31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2024年5月29日收到广元中院邮寄的(2024)川08行终35号判决书。5月31日在网络上查询到广元中院的电话号码,拨打了十数个不同的号码后都没有等到广元中院领导的回话,因此当事人在2024年6月16日,通过麻辣四川第一网络社区广元论坛举报广元法院法官集体违法违纪《女皇故里法院法官集体违法违纪》,7月2日,广元中院回复该帖,具体回复内容见截图图片一。再次确凿广元中院在(2024)川08行终35号案件中,法院法官判决程序违法、枉法判决、涉嫌贿赂,同时确证广元中院集体践踏法律法规、欺骗人民、欺骗公众、欺骗D和ZF。
一、程序违法枉法判决欺骗公众
广元中院回复一是关于上诉人史焕才反映本案二审未开庭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二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史焕才案件很多且长期居住深圳,其所有二审案件均申请法院书面审理,本案上诉人史焕才2024年3月19日电话向我院提出申请本案二审案件进行书面审理,故我院二审书面审理并无不当。
当事人用证据揭露事实的真相:当事人史焕才是有几个案件上诉到广元中院,其中之一(2023)川08行终07号案件是经过纸质书面申请在线上通过网上开庭审理的,审判长是李家祥;其中之二(2023)川08行终109号是经过纸质书面签字捺印申请网上或者书面审理,审判长是李家祥;其中之三(2023)川08民终962号也是经过纸质书面签字捺印申请网上或者书面审理,审判长是李家祥;而(2024)川08行终35号案件确欺骗的说:广元中院却以本案上诉人史焕才案件很多且长期居住深圳,其所有二审案件均申请法院书面审理,本案上诉人史焕才2024年3月19日电话向我院提出申请本案二审案件进行书面审理,故我院二审书面审理并无不当。当事人已经感受过广元中院在践踏法律法规、在欺骗公众。如果有说有电话申请书面审理?就应该把电话录音公布出来,因为法院也是讲证据的嘛。
(2024)川08行终35号,审判长李家祥,审判员任佰安、李华没有回避,也未按规定组织审判、未按规定宣告开庭、未按规定召集当事人出庭、未按规定提取证据、未按规定审理证据及事实等等的情况下2024年5月20日做出违法违纪的判决,违犯了《法官法》第十条、触犯《法官法》第四十六条,应当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践踏法律法规、程序违法、枉法判决,判决无效。
二、践踏法律程序违法枉法判决
广元中院回复二是关于上诉人史焕才信访反映本案二审未同意其申请回避问题。上诉人史焕才二审提出申请本案合议庭回避不符合申请回避的法定情形,本案二审合议庭组成符合法律规定。
当事人用证据揭露事实的真相:2024年3月19日当事人在收到法官助理电话告知12368发送的有受理及举证通知书等及时查收,得知审理是与之前相同的审判长李家祥、审判员任佰安、李华后,立即以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申请,2024年3月25日邮政快递邮寄,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给与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回避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做为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民事审判第一副庭长的回避,肯定是需要广元中院领导研究批准。广元中院没有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就是在肆无忌惮的集体践踏法律,违犯《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元中院践踏法律法规、程序错误、枉法判决。
三、枉法判决欺骗公众涉嫌贿赂
广元中院回复三是关于上诉人史焕才反映案件处理问题。二审法院根据一审法院所查明“第三人二三建设公司提交了1990年至2003年缴费基数申报表,该申报表所计算的缴费数额是根据当时的工资收入比例进行的计算”的事实,上诉人史焕才主张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的事实,没有提供足以推翻该缴纳比例的相关证据,一审法院据此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当事人用证据揭露事实的真相: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一《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册-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与被告广元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和第三人提交的证据《二三建设公司提交了1990年至2003年缴费基数申报表》内容是相同的、缴费基数比例金额也是相同的,又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与被告提交的证据《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内容是完全相同的,缴费的基数、缴费的比例、缴费的金额、记账的金额显示的明明白白。
经过加减乘除百分比这个小学生掌握的运算后,第三人共计向被告缴纳职工个人代缴的养老保险金1980.19元,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三证据四证明第三人共计向职工个代扣2822.38元,而且这个证据三证据四的源头还是第三人的四川离退休服务中心提供的,又经过第三人人力资源部信访办公室共同确认的证据。代扣2822.38元,代缴1980.09元,少缴纳842.19元,个人少缴纳了,对应的单位也肯定也是少缴纳的,缴费的基数降低、缴费的比例降低、缴费的金额降低,记账的金额更低。如果代扣的金额与代缴的金额是相同的,也就没有了这个官司。
当事人在一审起诉状中已经把这个加减乘除百分比小学生掌握的运算题计算好了,当事人的证据与被告及第三人的证据相互印证,而且相关的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也都经过案件三方的确认,被告没有提出异议,第三人表示根据法院的判决行事。
被告广元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和第三人提交的证据《二三建设公司提交了1990年至2003年缴费基数申报表》第2页即2003年度缴费基数申报表中内所有三十一个人员比对,序号366、367、370、371、374、375、380、381、386、389、391、394合计十二个人年龄高低相差30多岁,参加工作的时间不同,有男有女,他们的缴费基数都是一样的6161元,他们的工资是一样的吗?工龄、工作地址、工作性质、工作时间都是一样的吗?
经过计算,2002年四川省社平工资缴费基数是10268元,按照下线60%的缴费比例正好是6161元。序号386是缴纳7个月3591元,序号389史焕才的缴费基数是4617元,因为是9个月,所以缴费比例也是下线60%。按照下线60%基数金额代缴养老金代缴1980.09元,按照代扣2822.38元的金额代缴养老金,缴费的基数就是100%,因此确证第三人给当事人少缴842.19元金额40%比例的养老金,至于第三人单位少缴了多少?被告和第三人是清楚的,给职工个人养老金的少缴造成40%比例金额造成的损失多少?被告和第三人也是清楚的。
广元法院谎言连篇欺骗再欺骗
一、一审法院(2023)川0802行处60号案件判决:明显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史焕才的诉讼请求。广元中院认为:上诉人史焕才主张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的事实,没有提供足以推翻该缴纳比例的相关证据,一审法院据此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哇塞!一审二审两个法官在矛盾!在枉法判决!法官在欺骗!
二、二审法院法官在(2024)川08行终35号案件判决书中认为:需要指出的是本院生效的(2023)川08行终7号行政判决已认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税机构责令期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认定该案一审法院裁判理由(2022年3月提起诉讼超过起诉期限)不当予以纠正。本案一审法院再次以上诉人诉讼超过起诉期限作为裁判理由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但一审法院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几个案件一审法院都认为起诉超过时效,二审法院现在都认为理由不当依法予以纠正,那还那里来的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广元中院与被告政府事业单位和第三人央企中核二三公司之间有什么勾兑吗?有什么不可以告人的目的吗?被告和第三人向法院提交虚假伪造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表于 2024-8-8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4-8-12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4-8-16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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