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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征求意见:健身、美容、教培等经营者卷款跑路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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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6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少消费者曾遇到过这样的烦恼:购买商品和服务预付充值,实际消费时却发现服务“缩水”;商家承诺预付卡“退款自由”,消费者申请时却被以各种理由拒绝。为正确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最高法今天(6月6日)发布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20日。

最高法介绍,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范的预付式消费是指,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教育培训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交易方式。

明确预付式消费中几种无效的“霸王条款”

预付式消费中,收款不退、过期作废、限制转卡、丢卡不补等“霸王条款”让消费者深恶痛绝,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此问题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几种无效的霸王条款。

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法院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等法律规定,认定下列格式条款无效:

一是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的格式条款。

二是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权利的格式条款。

三是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的格式条款。

四是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格式条款。

五是免除经营者瑕疵担保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的格式条款。

六是排除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的格式条款。

针对“卷款跑路”“套路营销” 征求意见稿作出回应

实践中,有的经营者“卷款跑路”“套路营销”或者“恶意逃债”的行为时有发生,以至于部分消费者“谈卡色变”,排斥预付式消费形式,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此类问题也作出了回应。

针对“套路营销”和“卷款跑路”行为,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

经营者存在虚构或者夸大宣传商品的质量、功能,服务的内容、功效,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

通过虚假折价、减价、价格比较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

收取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等行为的,经营者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消费者不了解商品和服务信息的 预付款后7日内可申请无理由退款


征求意见稿规定: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消费者系在充分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后支付预付款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谢勇表示,针对“套路营销”,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消费者支付预付款后七天内可无理由退款,经营者误导消费者支付预付款,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支付给员工等人员的预付款提成,不属于消费者应当赔偿的合理费用,目的就是防止经营者过度劝诱、有意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场地出租者不能提供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场地出租者承担偿还剩余预付款本息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谢勇指出,针对“恶意逃债”,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面临经营困难时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退款,清算义务人未及时清算应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应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保护预付式消费经营模式 鼓励诚实守信

法官介绍,预付式消费既有利于降低经营者融资成本,促进投资,又有利于降低消费者消费成本,促进消费。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不诚信经营行为进行规范,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强消费者对预付式消费的信心,引导经营者将竞争的重心转移到提供价低质优的商品和服务上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谢勇表示,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鼓励消费者和经营者通过协商延长合同履行期限、转让合同权利、变更合同内容等方式继续开展交易,以保护和鼓励交易为目标。同时也针对“迁店”“转店”“变更店员导致信赖基础丧失”等损害消费者权益情形规定了消费者的解除权。

谢勇法官介绍,退款还息是最常见的预付式消费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在确定退款还息规则时,注重维护预付式消费交易模式的优势。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谢勇指出,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非因消费者原因退款的,按折扣价或者优惠比例,计算已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款,让消费者享受优惠;在确定退款利息的起算点时,保护经营者在合同履行期间享有免费使用预付款的权利,这样双方当事人均能实现交易目的。

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鼓励当事人遵守合同、诚实守信,区分因消费者原因退款和非因消费者原因退款,分别规定了对经营者有利和对消费者有利的退款规则,引导双方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谢勇说,举个例子,充值理发打五折。如果因为理发店原因退款,按折扣价计算已经提供的理发服务,消费者获得的退款就多;如果因消费者原因退款,按原价计算已经提供的理发服务,消费者获得的退款就少,甚至不能获得退款。

法官介绍,征求意见稿还对消费者因健康原因等合理原因解除合同进行了规定。有的消费者在支付预付款后,由于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不再需要合同约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例如,消费者伤残后不再需要健身服务,老年消费者向养老机构支付预付款后病重,需要更换疗养场所等等。这些情况下,应当允许消费者解除合同。

此外,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情况,征求意见稿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经营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向经营者支付预付款,法定代理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经营者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您也可以通过搜索“群众呼声”小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全省各级各部门将在线回应。点击进入:https://wz.mala.cn/

(总台央视记者 张赛 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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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6-6 11:31
向老年人免费送低价值物品、或免费旅游、免费体检等等,最后向老年人推荐购买健身保健物品、用品。这也是大面积、长期性的故意诈骗。建议一定要增加这个内容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6-6 11:37
不仅在民事上予以规范,同时还应该出台刑事司法解释,现在不是简单的民事合同欺诈,而是存在严重的犯罪行为,不是真实出于经营目的,而是为了挣快钱,甚至为了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采取圈钱,以经营不善借口为挡箭牌跑路,形成了有专业会计做账,法律专业人员提供法律规避指导,专人背债的形式实施犯罪。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6-7 12:22
最近遇到教培不退费的事情,我真心希望有关部门能加强监管,对于诱导消费,虚假宣传,会员制教学等行为,严厉打击并整改其恶性经营行为。该机构创始人以招收儿童弟子,成人弟子为由,实际上签订协议又是各种参营协议书,这难道不是挂羊头卖狗肉吗?我只要求退还没有上的课程费,该机构不退费的理由总结如下:1.我们是会员制教学,学生上课都是参营形式,没有具体课时费,教育部门管不了。2.合同上约定,连续2次通知参加培训,如果没有参加,就视为已经默认参加培训,算消课。3.开通腾讯会员,盖不退费。4.你的课程培训费销售老师提成已经拿走,所以你退不了那么多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6-6 11:16
直接就属诈骗罪!!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6-6 11:16
同意,太有必要了。很多培训机构霸王条款太过分,卷款逃跑更可恨,早该出台相关法规遏制这样的歪风邪气。期待早日实施。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6-6 11:17
应该以诈骗罪论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6-6 11:19
卷款跑路的行业比比皆是,何止这几个行业。应该严惩,长此以往中国信用体系何在?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6-6 11:19
一直觉得这就是诈骗,但是之前确实很难定性,现在好了,有了法律支持。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6-6 11:21
同意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6-6 11:21
尚德机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6-6 11:22
还有股票高位套现跑路,应一并列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6-6 11:22
坚决支持,而且因为影响恶劣,要从重处罚,这样一来,就不会天天来整正规教培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6-6 11:22
诈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6-6 11:23
关键人都跑了,在哪里去找人去维护利益呢?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6-6 11:23
本就是欺诈。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6-6 11:24
支持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6-6 11:24
支持!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6-6 11:26
支持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6-6 11:26
支持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6-6 11:27
应该如此,支持!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6-6 11:27
贊成此意见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6-6 11:28
早该做了,本人认为该行已涉嫌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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