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绵阳市纪监委: 举报人对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5月15日、5月22日3次对举报人的回复“经查举报人反映的案件经过绵阳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均依法依规,合议庭成员公平公正、依法审理,严格适用法律、依法判决”、“你反映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法官李玲、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张宗文枉法裁判。你可以向纪委监委实名制举报”不服。感到无奈、迷茫、空洞、敷衍,没有实质性内容。新官不理旧账,违反了202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130条第2款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三)条规定。举报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条规定和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友情提示特向你们举报。 再举报法官枉法裁判 具体证据线索: 1、一审法院法官判决矛盾重重、逻辑混乱。既然法官已认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那么为什么又不支持《土地租用协议》当事人双方关于鉴定评估约定?适用法律却有错误:(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2、既然协议合法有效,为什么又把一审法院已经认定终止履行的《地面资产转让协议》拿来作为判决标的?适用法律却有错误:(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3、一审法院法官驳回了原告的鉴定请求,认为游仙法院的鉴定已“均有明确的评估结论”。为什么又不采信游仙法院的鉴定?违反了(原审法院应当进行鉴定或者勘验而未鉴定、勘验的) 4、一审法院法官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又不按(民法通则)第134条承担赔偿责任条款执行? 一审中被告没有提供任何“没有过错”证据,相反: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法官都不采信是为什么?但一审法院法官判定被告“没有过错”理由又是什么?判决书中一句未提。(适用法律却有错误) 5、一审法院法官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成立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法律对承担民事责任有明确规定,法官为什么要另辟蹊径、自由裁量?(适用法律却有错误) 6、二审法院法官避开评估鉴定,故意委托不具备资格的评估鉴定机构是有法庭记录的,实足的违法行为,难道你们真看不见还是装盲作聋。还说你们是“依法审理,严格适用法律、依法判决”,你们依的是什么法?请把你们的法律依据摆出来看一看才能服众。违反了(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规定。 上述六条在判决书中一一都有叙述,条条违法。很明显违法行为是法官明知、故意包庇侵权人行为。 请领导耐心阅读以上“具体线索”证据。依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要求正确履行职责。 诉求:请求绵阳市纪监委依据具体线索、证据、法律法规查清两级法院法官枉法裁判事实真相,还我公道。 (2010)涪民初字第1659号判决 (2011)绵民终字第414号裁定 202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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