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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交易一只鹦鹉三人获刑 河南南阳再审宣判:撤销原一二审有罪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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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1 0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只和尚鹦鹉引发的刑案,已拉锯近四年。日前,河南南阳中院对该案开庭再审并当庭宣判,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发回邓州市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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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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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5-21 05:41 | 显示全部楼层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邹红喜是南阳的一名中医,经营着一家诊所。据其介绍,2019年八九月份的时候,他以750元的价格从两名自称是平顶山人的男子手中买下一只和尚鹦鹉,养在诊所一楼。养了不到一年,他觉得鹦鹉太吵,又到处排泄,便决定将鹦鹉出售。

  2020年5月25日,通过同为医生的微信好友唐某某介绍,邹红喜以700元的价格将这只鹦鹉卖给了薛某某。薛某某经营着一家宠物店,其将这只鹦鹉和店内其他多只鸟在网上售卖,被人举报,导致案发。

  2020年8月19日,邹、唐、薛三人被刑拘,所涉罪名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年9月15日,三人被取保候审。经辽宁德恒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和尚鹦鹉属于濒危野生动物。案发后,涉案鹦鹉在南阳市动物园寄养。

  2021年11月28日,邓州法院作出“(2020)豫1381刑初5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邹红喜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薛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唐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原审被告人邹红喜不服,提出上诉。南阳中院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2021)豫13刑终12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被驳回后,邹红喜又向南阳中院申诉。2023年9月14日,南阳中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以邹红喜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为由,驳回申诉。

  2023年12月18日,邹红喜又委托律师曾鸣向河南高院申诉。2024年1月10日,河南高院就本案举行听证。听证结束两个多月后,南阳中院于2024年3月27日作出“(2024)豫13刑监2号”再审决定,理由为“经本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应予再审”。

  2024年5月15日,南阳中院开庭再审本案,并当庭宣判。南阳中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南阳中院“(2021)豫13刑终1226号”刑事裁定和邓州法院“(2020)豫1381刑初590号”刑事判决,本案发回邓州法院重新审判。

  公开资料显示,和尚鹦鹉又名贵格会鹦鹉,原产于南美洲的玻利维亚、巴拉圭、巴西和阿根廷等国,其名列《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二,在我国被按照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

  2021年4月2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2021)29号文件,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对我国没有野外自然分布、人工繁育的费氏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

  邹红喜的律师曾鸣认为,这足以说明,涉案的和尚鹦鹉在我国野外没有自然分布,属于人工繁育的鹦鹉,不属于刑法第341条规制的对象。对人工繁育鹦鹉的销售、交易,不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应按犯罪处理。

2021年优秀网友 2017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24-5-21 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想当年我的同学把他养了十多年的陆龟卖了结果也罚了五万

发表于 2024-5-21 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滥法
|og

发表于 2024-5-21 16: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鸟儿是人类的朋友,让其自由飞翔!吸取教训

发表于 2024-5-21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鹦鹉不就是养鸟人养的一宠物吗?何必如此大动干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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