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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公布9起2023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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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5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临近。阿坝州市场监管局、阿坝州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甄选了2023年典型侵害消费者权益查处案件、消费纠纷投诉案例予以公布。希望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消费指引,同时警示经营者依法依规诚信经营。

汶川某服务站利用虚假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案

2023年3月,汶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服务站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服务站货架上陈列有自热米饭标价签写有“促销现18元/盒,原25元/盒”字样。经查,该服务站标注的“原25元/盒”是为了吸引顾客捏造的虚假原价,实际从未以该价格成交过,不是真实销售价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3年5月,汶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责令该服务站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3元、罚款126元的行政处罚。

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价格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价格秩序。本案的查处有利于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和阿坝州旅游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壤塘县某美业经营超过有效期化妆品案

壤塘县市场监管局对某美业进行检查时发现,有“发芯密码·植萃智能染发膏”“卡西莲冷烫液”等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43支。

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1月,壤塘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化妆品过期之后某些成分可能会发生化学反应、分解、变质,会对皮肤造成一定的刺激甚至危害。该案查办对于强化化妆品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规范市场经营、震慑违法经营者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松潘县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合格液化石油气案

松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松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松潘县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样送检,该抽检批次液化石油气经检验机构检验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批次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2023年1月,松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违法产品,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894元,罚款8043元的行政处罚。

燃气安全无小事,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质量安全是监管规范的重点和社会关注的热点。该案的查办,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护民生,保安全,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决心,将进一步紧盯重要工业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能够用到放心的气。

壤塘县某音乐餐吧浪费食品案

2023年2月8日,壤塘县市场监管局对某音乐餐吧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相关标识,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导致食品浪费的行为,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

3月1日复查时,该餐吧仍未整改,壤塘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整改,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构成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九寨沟县预付费充值案例

2023年3月15日,九寨沟县王女士向阿坝州12315投诉称:自己在小区门口一家干洗店充值了1000元,干洗店开了一年就关门了,卡内还剩了600余元,未消费也未退还。要求退还卡内剩余的钱。

经九寨沟县市场监管局核查,该干洗店已停业且营业执照已注销,经多方联系到该干洗店原负责人,经调解,该店负责人同意退还投诉人卡内剩余600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预付式消费纠纷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该经营者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应依法给予退还。

松潘县某商家退还手镯案例

2023年3月13日,消费者王女士向阿坝州12315投诉称:2023年3月8日在松潘县川主寺镇旅游,购买了两只和田玉手镯并配有两份珠宝鉴定证书,合计金额23290元。因商家诚信问题,现恳请相关部门协调退款退货。

经松潘县市场监管局调查核实,消费者消费属实,并且该商家是阿坝州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商家,经调解,经营者退还消费者购货款23290元。

该案是旅游购物引起的消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受知情权。该案中经营者所销售的和田玉手镯无法提供无密度指数,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汶川县某商贩包装盒计量案例

2023年5月23日,消费者周先生向阿坝州12315投诉称:在映秀镇的小街摊贩处购买车厘子。商品总重无问题,但是回家后,发现包装盒重量竟然高达340余克。遂投诉:要求商家以实际车厘子重量收费,退还多收的钱。

经汶川县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确实存在装箱称重销售情况。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教育引导,经营者主动联系消费者协商,双方通过微信沟通,达成一致:经营者退款12.6元。

该投诉是一起因计量引起的消费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该投诉中经营者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马尔康市某电动车经营部承诺保修案例

2023年5月8日,消费者王先生向阿坝州12315投诉称:自己于2022年9月在马尔康市某电动车经营部购买了电瓶,购买时商家承诺保修期为1年,2023年5月7日自己去维修,商家表示已经过保修期不予保修。距离商家承诺的期限还有4个月才过保修期,经营者无故推辞,遂投诉,要求商家按照承诺保修期进行维修。

经马尔康市市场监管局调查核实,消费者投诉属实。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经营者同意维修,消费者表示满意。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售后服务消费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条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公平交易的权利。该案经营者理应按照售后服务相关规定,对消费者购买的电瓶进行维修。

壤塘县某共享单车乱收费案例

2023年10月9日,在12345平台接到某消费者反映壤塘县某共享单车存在乱收费的行为。要求:退还多收的费用,并依法处理。

经壤塘县消保委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经调解,被投诉商家同意将多收款项返还消费者,并向消费者进行道歉。未明码标价违法行为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查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价格消费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条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公平交易的权利。该案经营者以技术设置消费者陷阱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违反未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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