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区龙安乡人民政府昨日签收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广安区龙安乡和村委调查研究后及时书面回复申请人…… 四川省农民参与乡村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十三条 对入户道路、入院管道、户厕改造、庭院绿化、农房修缮等权属边界清晰的户属设施项目,由农民自主开展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规划引导、技术指导和政策支持。
第六章 强化农民参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 各地应将组织农民参与乡村建设作为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发挥县级党委“一线指挥部”作用、乡镇党委“龙头”作用和农村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用好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提高组织动员农民能力,保障农民参与权益。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乡村振兴局会同相关单位,组织编制农民参与乡村建设权责清单,明确农民参与村规划编制实施、基础设施建设管护、人居环境整治提升方面的权利和责任,推进农民参与乡村建设落地落实。 第三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乡村振兴局会同相关单位,持续深入实施设计下乡、“百校联百县兴千村”、“万企兴万村”等行动,建立乡村建设辅导制度,通过选派、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了解乡村、热爱乡村、致力于服务乡村的规划、建筑、景观、文化艺术、乡村治理等领域的专业人员,下乡进村开展陪伴式规划、设计和建设,指导村规划编制、矛盾化解和项目实施,促进提高农民参与质量、提升乡村建设水平。 第三十四条 市(州)、县(市、区)乡村振兴局会同相关单位,加强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理念教育和技能培训,培养一批乡村建设工匠、土专家等本土人才,结合基层干部培训,提高乡镇干部、村党组织书记等组织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的能力。 第三十五条 创新乡村建设政府投入机制,通过先建后补等方式,引导农民群众由“要我参与”向“我要参与”、由“要我建”向“我要建”转变。对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招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有关要求,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应严格按照以工代赈村民自建相关程序和要求执行。对农民投资投劳项目,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推进建设。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乡村振兴局会同相关单位,原则上每年底调查评估农民参与乡村建设情况,将项目实施前农民对乡村建设政策和参与方式的知晓率,项目实施中农民以投工投劳、捐款捐物、志愿服务等形式参加建设的参与率,项目实施后农民对项目质量和建设效果的满意度,分别作为项目批准立项、奖补资金拨付、竣工验收的重要指标,知晓率、参与率、满意度原则上应分别达到80%以上。具体调查评估办法由各县(市、区)乡村振兴局会同相关单位制定。 第三十七条 市(州)、县(市、区)乡村振兴局会同相关单位健全完善农民参与乡村建设投诉举报机制,畅通投诉渠道,公开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置有关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的投诉、建议。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农民参与乡村建设激励机制,将农民参与乡村建设作为文明村镇、乡村振兴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的重要内容,纳入美丽宜居乡村示范创建和美丽庭院评选指标。县(市、区)可定期选树一批农民参与乡村建设先进村、示范户。 第三十九条 深入总结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经验,推广可复制、可借鉴的典型案例,重视发挥乡村“邻里效应”,以身边人身边事影响带动农民参与乡村建设。广泛开展“我的家乡我建设”等群众性建设活动,以乡情乡愁为纽带吸引凝聚各方人士支持家乡建设,营造共同规划家乡、建设家乡、服务家乡的浓厚氛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乡村振兴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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