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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南江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张林同志,请您说句公道话![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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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1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张局长,不好意思,打扰了,原本不在其位,不谋其政,不该让你现身麻辣论坛,但是现在,南江县环保局局长刘志强的新官不理旧政和乱作为,让我不得不请你讲句公道话。

    2016年底,你还在南江县环保局任局长时,制定的对转让资金的监管政策,再到如双方不配合,可以直接以我们的依据在监管的转让资金中支付。可以说,这些监管规定是清楚和明确的,是真心要保护我们合法权益的。

    但是,在刘志强接任局长后,他和负责分管工作的罗建军,并没有认真落实监管规定,来接替的新开元公司除了打款400万到监管账户后,剩余的两千多万不见踪影,据说是私自与成杰公司进行了结算,而刘志强局长却不加制止和管控,更是纵容两家公司的转让结算工作不了了之,至今没有公开结果,致使我们依据法院确认的债务360多万元无钱支付。刘志强和罗建军的乱作为和不负责任,不仅给我们经济造成了严重损失,也让我们精神遭受严重摧残,更严重破坏了政府的公信力!

    刘局长更是把2019经县政法委调查过后,与环保局作出的一个结论和弥补措施(南环2019年13号文件,主要内容为新开源公司不遵守会议纪要,特请示在其污水处理费中分批支付)的领导批示,进行胡乱理解。

    针对这个文件,副县长佘东签暑为“拟同意,呈李县长批示”,李善君县长的批示为"请依法依规处理”。原本以为这个事情终于解决了,哪知刘志强竟揣摩出李县长的批示是表示的“不同意”,他为了找一个“依法依规处理”的方法,就生拉硬扯的把法院确认债务的判决书拿来断章取义,冠上“涉法涉诉”,“经济纠纷”,“去找法院执行”。并以此糊弄不知内情的上级和领导,自此,他不再理睬我们的诉求,更拉黑我的电话。让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

    张局长,由法院确认债务,是在你离任后发生的,是环保局的罗建军主张的,但我一直反对。我们与公司的结算单,你当年也见过,之所以你在给县政府的请示转让文件中,写明如双方不配合,可以直接以施工方的结算依据直接支付。就是因为当年我们向你反映,两家转让公司正在想方设法要破坏环保局的监管规定,你是为了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而专门在向县政府的请示文件中作出这样明确的表述。

    在你离任后,罗建军一再以环保局不能因为直接付款而承担法律责任,并举例说,比如工程质量有问题,成杰公司今后要扯皮怎么办。如果结算单上的金额经过了法院判决,那么环保局就避免了这些法律问题!看他说的在理,我就只好走了司法程序,原以为拿到法院的判决,环保局就可以支付欠账,但罗建军看到判决书时,又要求我们再让法院出一份由环保局协助的执行书,几番周折,当法院把协助执行书送至环保局时,罗建军才直言,新开元公司根本就没有把全部转让资金打入监管账户,环保局根本就没有钱可支付。害得耗费了不少钱财和不少精力的司法确认却是白忙活,反倒成为刘志强推卸责任的借口!

    最后就被刘志强人为搞成大家都认为是个很复杂的事情,不知内情的人第一感觉就是,既然法院判决过,就该找法院,环保局没有责任。但这种歪曲事实,不敢担当的做法,我肯定不服。重点是,接替的四川新开元公司明显存在主要的违规过错,由其承担责任天经地义。所以,按照政法委调查的结果,我们的债务在其污水处理费中分批次扣除,是最合情合理,合法合规的!

    所以恳请张局长,念及当年我们还是认真听从了你的安排,配合完成了环保局的转让工作,没想到结果却是如此境地,帮我们讲句公道话!





环保局转让请示文件(南环2016.136号).png
环保局转让请示文件(南环2016.136号)2.png
政法委调查后结论(南环2019.13号文件).png
领导批示.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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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5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遭苦在南江nj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长赤污水处理厂工程款”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1、您与长赤处理厂的经济纠纷,南江县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4月18日做出生效判决,建议您依法申请执行;
2、您反映的“在监管该项目工程资金拨付存在问题”,相关部门已进行了核实,不存在违规行为。
此复
巴中市南江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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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1 18: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放心!整风肃纪的春风一定光耀中华大地!在百姓面前的推诿、不为、无视者,终将无位可混!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24-2-2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乌拾窝 发表于 2024-2-1 18:11
放心!整风肃纪的春风一定光耀中华大地!在百姓面前的推诿、不为、无视者,终将无位可混!

 楼主| 发表于 2024-2-2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乌拾窝 发表于 2024-2-1 18:11
放心!整风肃纪的春风一定光耀中华大地!在百姓面前的推诿、不为、无视者,终将无位可混!

两个都是南江县环保局的局长,只是一个前,一个后。
前者,张林局长,让我们至今感念他处理政务工作,不忘百姓的权益!
后者,刘志强局长,专搞破坏,制造矛盾,漠视百姓!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24-2-2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遭苦在南江nj 发表于 2024-2-2 09:59
两个都是南江县环保局的局长,只是一个前,一个后。
前者,张林局长,让我们至今感念他处理政务工作,不 ...

估计前局长不好表态。
 楼主| 发表于 2024-2-2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1031214586 发表于 2024-2-2 10:41
估计前局长不好表态。

呵呵,网上公开表态有难度,但愿他仍然是正气凛然、嫉恶如仇的好局长!
想当年张林局长对第一家特许经营公司四川成杰公司是恨铁不成钢,对其董事长王成杰的骗子行径是深恶痛绝!

发表于 2024-2-2 13: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同为人民公仆,绝大多数真心为民,个别人高高在上,官威十足。

发表于 2024-2-2 13: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一些作风蛮横的公职人员而言,权是拿来炫的,谱是拿来摆的。不炫不摆,如衣锦夜行,没
有意思。有人参得透,官还没大起来,已练就一身浓重的领导style:高冷,威严,神秘,眼空四海神游八极,撩天鼻孔喷着对芸芸众生的蔑然之气。

 楼主| 发表于 2024-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乌拾窝 发表于 2024-2-2 13:42

对一些作风蛮横的公职人员而言,权是拿来炫的,谱是拿来摆的。不炫不摆,如衣锦夜行,没
有意思。有人参 ...

深有感触,刘志强局长对老百姓就是这种章法。

发表于 2024-2-3 12:4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党章明确规定了党的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反对官僚主义,反对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发表于 2024-2-3 13:4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学思践悟强素质,知行合一勇作为。这是每一个党员干部的必修课。
 楼主| 发表于 2024-2-4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您的党建理论知识
 楼主| 发表于 2024-2-5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刘志强同志,不要“死鸭子嘴硬”,给了你很多改正错误的时间,但你认为有后台,要顽固到底,你所谓的“相关部门进行了核实,不存在违规行为”,无非就是巴中市环保局和其纪检小组给你撑起的嘛!
不急,等年过了,我会继续讲诉“南江县环保局局长刘志强把人逼成上访户的故事”。
而且还会举报巴中市环保局和巴中市环保局纪检小组在调查过程中,对事实不清,片面以刘志强提供的证据资料,就罔下结论,包庇刘志强的乱作为!
环保局回帖.png
 楼主| 发表于 2024-2-7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凡事依法依规办理就好说,从环保局刘志强最近的所有回复看,没有哪一点可以明白地说明它的监管责任是无效的!新开元公司是可以不执行监管要求的!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2-8 15:27
现在官员就是不讲诚信
 楼主| 发表于 2024-2-18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者 发表于 2024-2-8 15:27
现在官员就是不讲诚信

谢谢,公道自在人心!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2-20 20:08
遭苦在南江nj 发表于 2024-2-18 09:50
谢谢,公道自在人心!

公道在有权人手上

发表于 2024-2-24 09:2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别淘气!尽管是原局長制定了监管规则,但不能長臂管辖现任局長们行政权利,况且又不是与你签定的合同协议,这里不需要公平和公正,而且是人家内部行政管理规定,你根本没有半点权利干涉和指责,更没有权利肆意指点来评论!现任局長完全可以不按上任局長的意思出牌也很正常,更是人家的权利!同时也是影响不了现任局长的才华的施展,他可以慧眼识珠,也可乱刀斩乱麻!更可否定以前的一切一切。你想咋啦?因为与你没有签定合同,规范的东西是人家内部约束管理内容,现任局長完全可以否定和驳斥。目前来说,除分现任局长的上司可以令其改变和禁止。其他没有任何人都无权干涉,甚至包括法律!

楼主:你想咋呢?随便由你!
 楼主| 发表于 2024-2-25 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量子通信 发表于 2024-2-24 09:22
楼主:你别淘气!尽管是原局長制定了监管规则,但不能長臂管辖现任局長们行政权利,况且又不是与你签定的 ...

谢谢你的意见,政务诚信和合同协议是不同的概念,比如我们老百姓买的社保医保,应该都没有和社保局签合同协议,但老百姓没有担心给了钱今后会上当,这就是政府公信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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