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2022)川14委赔2号确实存在错误
仁寿县公安局认定事实错误、行为违法。1、仁公(刑侦)撤案字【2021】第65号《撤销案件决定书》存在2个卷宗,涉嫌伪造卷宗材料。2、仁公(刑侦)撤案字【2021】第65号《撤销案件决定书》,已经刑事拘留当事人刘翠花37天进入检察院阶段,变更行政处罚决定无法律依据。因此、仁寿县公安局对当事人刘翠花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书》仁公(刑侦)行罚字【2021】1516号是严重的犯罪行为。3、认定寻衅滋事的事实不成立。仁寿县公安局认定当事人刘翠花寻衅滋事无证据,且适用寻衅滋事罪名与场地不相符合。
综上,仁寿县公安局作出的仁公(刑侦)撤案字【2021】第65号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仁寿县公安局已经撤销其案件,理应对申请人刘翠花提出的赔偿申请予以赔偿。仁寿县公安局具不赔偿,当事人刘翠花诉至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但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审查仁寿县公安局的违法事实,枉法作出(2022)川14委赔2号。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杨桦法官依法审查,支持当事人刘翠花的赔偿申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翠花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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