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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浅析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涉及到的问题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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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1 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未婚同居当事人签订的忠诚协议能否受到法律保护?
对这类纠纷起诉到法院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因为《婚姻法》是规范合法夫妻关系的,未婚同居关系不是婚姻法调整的范围,恋爱是自由的,恋爱时不得脚踏两只船只是道德范畴的要求。
二、男女双方在婚前约定“女方离职在家操持家务,男方每月支付女方劳动报酬XX元,”后续,男方未支付劳动报酬,女方提起诉讼,要求按照协议继续履行,女方主张能成立吗?
丈夫支付妻子劳动报酬的协议,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符合《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精神:“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审判实践中,依据《婚姻法》第四十条主张权利的并不多见,原因在于鲜见我国实际生活中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况,而该条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夫妻婚后实行分别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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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既然自愿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妻子在家操持家务并由男方每月支付劳动报酬XX元,体现了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这种协议应当是有效的,法院应支持妻子的诉讼请求。(案例君注:《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规定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从夫妻分别财产扩大到夫妻共有财产。
三、生父母与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一旦解除,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自然终止吗?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虽然是以生父母与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为前提,但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后,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解除,但不能认为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之间的婚姻关系一旦解除,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自然终止。
四、父母请求子女返还买房的出资时,应如何处理?
父母与子女不和、子女离婚时父母为保全自己的出资等原因经常会出现父母请求返还出资的情形。从司法实践反馈情况来看,父母请求返还出资所主张的基础法律关系往往为借贷而非赠与。
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行为的法律性质,应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应尊重双方意思表示。
第二,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应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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