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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新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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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29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度致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长
尊敬的李局长;您好!
说实话,之所以添加“新呐喊”标题,其目的是博取你的关注、表达我的愤懑;控诉正义的迟到、唤起公众的监督。这也许是我一素民百姓的妄想-------但真相不出,誓死不休!
2016年“营改增”试运行阶段,我作为实际施工人挂靠他人公司实施项目,我在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按票面金额足额支付税款后接受了三方公司为我挂靠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方公司在当地税务稽查调查处理时主动足额补缴税款后,被和我、挂靠公司一并移送司法机关。司法处理后的四年余,我挂靠的公司为了将自身其它项目的真正处罚补缴的税款转嫁到我实施的项目上,便与成都税务二稽局办案人员勾结再处罚、处理的行政行为,是对国家税务总局52号令《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蔑视;是对《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的抗拒;是对《中华人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亵渎。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处罚、处理、事项通知等法律文书载明的金额与执行实际缴纳的《税收完税证明》载明的牛头不对马尾。更令人不可思议是2月28日开始信访追求真相,居然至今无果,这也不免让人寒从胆边生。
尊敬的李局长,这种行为发生在贵局辖下,若不利剑抽丝剥茧、揭开金钱权利勾结的面纱,理清金钱权利交织的齿链、惩治违法乱纪之徒,彰显的嚣张疯狂的“腐败权利”、嘲讽的是装聋作哑的“纪检监察”、漠视的是艰辛无助的“民生求真”、滋长的是阴很狡黠的“幕后金主”。若想用金钱、权利搅动摆弄的事实来掩盖问题与饮鸩止渴何异?民怨不息、公愤必起。党纪何存、国法安在?还公平正义于百姓、打通连接党心民心的最后“半里路”岂不又是纸上谈兵?
言辞不妥之处还望李局长批评指正。
此致

信访人:13308800358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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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8-29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危害实质在于通过虚开行为骗取抵扣税款,对于有实际交易存在的代开行为,如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论处”

 楼主| 发表于 2023-8-29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中的第(五)“人民检察院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司法建议,移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背道而驰。把国家税务总局52号令《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稽查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无税收违法行为结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90日;特殊情况或者发生不可抗力需要继续延期的,应当经上一级税务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并确定合理的延长期限。”抛之脑后。

 楼主| 发表于 2023-8-29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中的第(五)“人民检察院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司法建议,移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
把国家税务总局52号令《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稽查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无税收违法行为结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90日;特殊情况或者发生不可抗力需要继续延期的,应当经上一级税务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并确定合理的延长期限。”

 楼主| 发表于 2023-8-29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税收行政违法行为是否要以主观过错为要件,在学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规定是行政处罚制度的重大突破,对行政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原则上以当事人有过错为要件,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首违不罚有了明确法律依据

 楼主| 发表于 2023-8-29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首违不罚有了明确法律依据
首违免罚是近些年包括税收执法在内的行政处罚领域的重大创新,由于缺乏明确法律依据,这一制度的基础并不牢固。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这一规定为税行政处罚案件九十日内结案
很多税务案件从立案到最终作出处罚决定可能历时一年甚至数年,新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在法律、法规、规章没有特别规定时,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的期限也应遵守九十日的要求。《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十二条只规定了“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至于立案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间的期限,该规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这意味着税务行政处罚案件也应当遵守新行政处罚法有关九十日的限制。由于比较复杂的税务案件难以在九十日内结案,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在相关规章中就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的结案期限作出另外规定,以免出现税务行政处罚违反新行政处罚法的情况。
收领域的初次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首违免罚制度的应用,有助于更好地引导纳税人守法。

 楼主| 发表于 2023-8-29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作者:逗虎
链接:https://www.mala.cn/thread-16512291-1-1.html
来源:麻辣社区  - 四川网络社区

致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局长尊敬的李局长你好:很冒昧、也很唐突、但更多的是无奈,只有通过网络媒介以公开信的方式向你表达我的诉求,希望你能看到并引起你的关注、过问、督办落实。2023年2月20我以走访的方式将我的信访申请递交到贵局信访处(信访申请亲自交到李科长手里),眼看4个多月过去,仍杳无音信。期间我也通过国家税总局纪检监察举报平台、四川新闻麻辣社区论坛实名举报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干部万磊等人行政程序违法、行政乱作为、涉嫌与企业航脏交易。今天在此斗胆再次向李局长致以公开信,其目的是将此事件置于公众视野,从而规避推诿、加害、误伤他人和自己。更希望得到合法解决!此致
敬礼写信人:陈吉弩电话:133088003582023年6月29日

 楼主| 发表于 2023-8-30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税务行政处罚的罚款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的小额罚款外,执法人员不得直接收取罚款。
法律依据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楼主| 发表于 2023-8-30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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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31 11:0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官官相护的腐败才是党和人民的致命祸手

 楼主| 发表于 2023-8-31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可正文 发表于 2023-8-31 11:08
官官相护的腐败才是党和人民的致命祸手

言之有理

 楼主| 发表于 2023-8-31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以零容忍态度反腐惩恶,决不姑息”等,在新的历史节点,中共通过二十大报告再次对腐败这个危害自身生命力和战斗力的最大毒瘤宣战,对反腐败未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楼主| 发表于 2023-9-1 06:51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税务二稽局立案时间是201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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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1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时隔两年后又再与它案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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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1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提请表基本情况载明的《税务检查通知书》(成税二稽检通-[2019]754号)已在2019年4月16日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与再立案时间2019年10月10日再立案时间矛盾,未立案为何就提前发通知?且与送审材料目录载明的《税务检查通知书》(成税二稽检通-[2019]538号)不一致。前者载明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成税二稽处-[2021]799号)后者载明的却是《税务处理决定书》(成税二稽处-[2021]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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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1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送审材料目录载明的《税务检查通知书》(成税二稽检通-[2019]538号)不一致。前者载明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成税二稽处-[2021]799号)后者载明的却是《税务处理决定书》(成税二稽处-[2021]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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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2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利用转嫁税款、滞纳金的手段,很有可能侵吞的是千万以上的巨额增值税款。滞纳金缴纳的是51496.00元,应征发生日期:2022-01-13;入库日期:2022-04-07;滞纳税款时间66天,看看算式:增值税(?)*0.05%*66=514960元,增值税应该是多少?小学水平都能算出来增值税

进入库查询.jpg

 楼主| 发表于 2023-9-2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度实名举报信
举报人:陈吉弩,身份证号:513*
被举报人: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万磊等人
举报内容:渎职、行政乱作为。案件办理人员与四川省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勾结,以恶意转嫁企业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给他人,妄图掩盖侵吞国家巨额税款至少千万以上的真实事实。
2016年“营改增”试运行阶段,我作为实际施工人挂靠他人公司实施项目,我在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按票面金额足额支付税款后接受了三方公司为我挂靠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方公司在当地税务稽查调查处理时主动足额补缴税款后,被和我、挂靠公司一并移送司法机关。司法处理后的四年余,我挂靠的公司为了将自身其它项目的真正处罚补缴的税款、滞纳金转嫁到我实施的项目上,便与成都税务二稽局办案人员勾结再处罚、处理的行政行为,不仅是对国家税务总局52号令《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蔑视;是对《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的抗拒;是对《中华人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亵渎。而且掩盖了正达公司偷桃巨额税款至少是在千万以上。
看武侯税务收入核算科出具的《净入库查询》单载明的实缴增值税款586169.61元对应的为滞单笔纳金缴纳51496.00元;应征发生日期:2022-01-13;入库日期:2022-04-07;按此记载推算,滞纳税款时间是66天,那么滞纳应缴税款为15604848.49元,为何只实缴586169.61元?[算式:增值税(?)*0.05%*66=514960元;成都税务二稽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的滞纳金为839715.81元,还有324755,81元滞纳金分别对应的应缴税款又该是多少?]。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处罚、处理、事项通知等法律文书载明的金额与执行实际缴纳的《税收完税证明》载明的牛头不对马尾。更令人不可思议是2月28日开始信访追求真相,居然至今无果。由此可见此案的酿成绝非偶然,幕后操盘黑手及实际操控人的确手眼通天,收还望纪检监察利剑抽丝剥茧、揭开金钱权利勾结的面纱,惩治违法乱纪之徒。反之,彰显的嚣张疯狂的“腐败权利”、嘲讽的是装聋作哑的“纪检监察”、漠视的是艰辛无助的“民生求真”、滋长的是阴很狡黠的“幕后金主”、鲸吞的是巨额“国家财税”千万以上。

 楼主| 发表于 2023-9-3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实收金额:为何差距这么大?

 楼主| 发表于 2023-9-3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实收金额:为何差距这么大?
净入库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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