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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有一个法律问题,请教各位热心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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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27 0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有一个法律问题,请教各位热心的律师。
我这个法律问题,与每一个律师都有关系,与每一个人都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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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7-27 07:54 | 显示全部楼层
 教育部审定、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的小学《语文》一年级上册(20167月第1版)有错误如下:
  1. 课本封面,版权页“人民教育出版社”名称错误,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竟然以课本的出版者是“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不是“人民教育出版社”为由,拒绝承担课本上标注的“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法律责任。这是一个以简称和全称所指不是同一个法人的借口逃避法律责任的不诚实的经营行为。
  2. 课本第58页《江南》一课是古文,解释缺失,据《教师教学用书语文一年级上册》《江南》一课中“田田”二字的解释,是“挤挤挨挨”、“挺立水面,饱满劲秀的样子,此处说荷叶非常茂密”、“把莲叶茂密的样子表达得淋漓尽致”(见第148页)。解释完全是错误的,说明编写者根本不知道“田田”二字说的只是“圆圆”。田田是叠词,解释结果也应当符合叠词的形式,再者,课文七分之五的篇幅说的都是观鱼,是在田田的莲叶状态下的观鱼,田田说的是一片或者几片莲叶的状况,与“茂密”没有任何关系,田田还必须保证莲叶处在一种四周有空隙的状态,以方便观鱼,茂密的莲叶一片连一片,一层压一层,怎么观鱼?所有与圆字无关的解释用语都是多余的,说得越多,错误越多,过犹不及,说的就是这种错误。同一本书的第60页,说说到了“荷叶圆圆”,也可做为旁证。
  3. 课本第67页《画》一课是古文,解释缺失,课文的插图也是不伦不类;据《教师教学用书语文一年级上册》166页、168页、170页、171页的内容,说它是“一则五言谜语诗”、“谜底 ”、“这首谜语诗的谜底是画”、“这是一幅山水画”、“远看山无色”以及插图将山水花鸟共作一处的表述,说明编写者不具备常识,完全不懂这一首诗,以不懂冒充懂,在传播知识这一点上,是欺骗行为。这一首诗,说的是画者的技法高超,画者画了许多的画,虽然风格情趣各有不同,但是每一幅画都可以乱真,让人佩服。诗之于谜语,等级相差甚远,举例来说,可比之于玉石和砖瓦,玉石可以以砖瓦的形式砌进墙体,但是砖瓦却绝无可能以宝物的身份与玉石同居于储宝库。诗是文学的顶极作品,谜语只是俚俗的顺口溜,怎能把诗的身份无端地贬低至谜语的程度呢?即便说它是谜语,谜底也不是“画”而是“画得太好了”,这是又一个错误。“远看山无色”则完全无视事实,“日照香 炉”说的是山色紫,“远上寒山”说的是山色白和红,近来有一种广为流传的说法是“绿山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在一句之中,山就有了四种颜色,怎么说“山无色”呢?课文中说“山有色”是说自然中山该有什么色,在画中山就有什么色,一样也不缺,课本的插图将山水花鸟共作一处,把不能同处的内容混在一起,违背了文理,违背了画理,也违背了常识,山水画追求的是淡泊高远,花鸟画表达的是富贵奢华,怎么共处?比如某家生了一个孩子,是男就男,是女就女,不可以亦男亦女,不男不女,与自然规律不合。把山水花鸟画硬称为“这是一幅山水画”,也是一种没有常识的错误,最起码会受到花鸟画作者们的反对,课文中说及的画也不是一幅,是多幅。
  4. 课本第72页《日月明》一课关于男、尘的说法不合常识,课文的“一人不成众”一句讲理不力,末一句“众人一条心,黄土变成金”也不合常识;.《日月明》一课据《教师教学用书语文一年级上册》的说法,是介绍会意字,“体验古人造字的智慧”(第182页),“男”是“田”和“耒”的构成,而不是“田”和“力”的构成,持耒到田劳作,训为“男”,在田里出力劳作的人不止是男,女,也是田间的劳力,《对花》中唱道“撒下一颗籽呀,发了一棵芽啊”,说的是劳动妇女在田里进行播种劳动,董永唱道“我挑水来你浇园”,说的是劳动妇女在田里进行灌溉劳动,人类社会的原始状态有一种叫做“母系氏族社会”,就是因为妇女进行农业劳动能得到比男人们进行的渔猎劳动更多更稳定的收获,而得到了氏族的领导权的结果,说明妇女也是田里劳动者的 一部分,还应当是田间劳动的开创者,还有一点,“力”字是从“耒”字异写而来,“力”成为“男”的一部分,是男字出现以后异写的演变结果,而不是造字的初始状态。“小土尘”也与“古人造字”的说法相违背,古人造字起码有几千年的历史,尘字却只是在1956年由国务院颁发的《简化字总表》才出现的,因此不具有“古人造字”的资格,“一人不成众,独木不成林”一句说的不是字理,与课文的主旨不合,再者下定义不宜用否定句式,一人不成众,二人成众吗?七人众吗?八人众吗?我们万众一心,筑成我们新的长城,万人众吗?一人不成众与七人众、八人众、万人众怎么一致起来呢?“独木不成林”句也是一样的错误,独木不成林,多少棵木才成林呢?50棵?300棵?2000棵?这个问题用“独木不成林”一句解释得清楚吗?构字和自然事实怎样地一致起来正是课文应该说清楚的道理。当讲不讲,不当讲啰嗦起来没完,完全不合文理。团结协作与会意字并不完全相关,没有必要议论与会意字字理没有严格关联关系的团结协作问题,以文理而论,这是多余,“众人一条心,黄土变成金”一句问题更加严重,据《教师教学用书语文一年级上册》第183页的说法,是“让学生体会团结就是力量,团结在一起可以创造财富的道理”的意思,据被告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这一句俗语出自“只要我们齐心,紧紧抱成一团,众人一条心,黄土变成金,那就摔不乱,打不碎。”(伍杰《山路崎岖》)仅从这句来分析,这就是一个说理不清的句子,金,摔不摔得乱,打不打得碎,还与金的自然物理形态相关,如果它是砂粒状、粉末状,即使它的化学性质是金,仍然是一摔就乱,一打就碎,立论完全不能成立,众人一条心,黄土变成金一句怎么就能创造财富也丝毫没有论述,课本怎么就总结出“创造财 富”这个意义来?这一句话,只能归在错误和拙劣的范围里,课本的编写者不辨对错,把它引进课本再作更进一步的错误理解和解释,对读者进行“团结就是力量,团结就能创造财富”的教育,完全不能达到目的,事实上只能起到反作用。团结与会意字字理并不严格相关,《日月明》一课完全没有必要论述团结问题,团结也要讲原则,不是所有的团结都有积极的促进进步的作用,市本无虎,三人乃成,曾参贤良,三告投杼,这都是团结做坏事,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首段文字所写的团结,就是共产党的敌对势力,“众人一条心,黄土变成金”从字面上来理解,它说的就是“众人一条心,都把手中持有的黄土说成金,那它就成了金”,可以与“团结就能创造财富”相关联,可惜的是它完全是诈骗团伙的信条,危害社会。
  5. 课本第78页《拔萝卜》一课“老公公种了一个萝卜。”句错误,种的时候必不是一个萝卜,而是一棵萝卜秧,甚至只是一粒萝卜籽;在菜市场、饭店,萝卜论“个”,对种萝卜的农民,萝卜论“行”、“棵”、“株”。用量词得要分清身份和场合。
  6. 课本第87页《雨点儿》一课“从云彩里飘落下来。”句错误,“飘”一字不妥。想来“飘”和“雨”之间,只有“牛毛细雨”勉强有点联系,可是课文中说的却是“小雨点”和“大雨点”“飘落下来”,这就违背了我们的语文习惯了。
  7. 课本后记“小学语文室全体同仁始终是……”句中的“同仁”一词使用不当,于礼有违。“仁”是敬辞,礼貌的原则是:在公开场合,敬辞不自用,对于非编者的读者,“仁”一词就有羞辱意义。
  小学《语文》一年级下册(201611月第1版)有错误如下:
  1. 课本封面、版权页及内页多处“ 人民教育出版社”名称过简错误;逃避法律责任。
  2. 课本第12页“祖国多么广大”,“我们的祖国多么广大”,祖国广大,搭配不当;这是一个可以简单判断的主语缺失的病句。
  3. 课本第19页“升旗仪式非常壮观”,仪式壮观不合语言习惯;到处可见的景象不称“壮观”,天天可见的仪式,也不称“壮观”,一个壮观的仪式自然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天天都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国家和社会都会承受不了的。
  4. 课本第27页“日积月累”所给出的“春晓”一诗是古文,据《教师教学用书语文一年级下册》第64页所说是:雨后清晨的美丽春光,常识告诉我们,一首诗绝不会浅薄到如此的程度,编写者昏昏噩噩,对诗中所说的事、所言的情完全不懂,把自己不懂的文章编进课本,是不负责任的欺诈行为,并且可能会对学生、读者和社会造成不可预知的坏影响。年轻的朋友,你读到这里,我就问问你,你,知道这首诗说的是什么吗?
  5. 课本第33页“他们又叽叽喳喳地一起飞回窝里,安安静静地睡觉了。”从“叽叽喳喳”到“安安静静”,少了过渡,不合文理;
  6. 课本第63页“有饭能吃饱”,饱字中只有“食”字,并不见“饭”字;“食”和“饭”两个字书写、读音、释义都不相同,怎么能将此作彼,混为一谈呢?
  7. 课本第103页“青蛙跳来了。……我只会捉田里的害虫”句混乱不堪;是青蛙不能跳到地里?是蚜虫不是害虫?是青蛙在地里也不捉害虫?“田”和“地”这两个可以模糊使用很难严格区别的词,怎么才能认真严格地区别开来呢?让读者无法得知,这都是课文的混乱叙述造成的后果。
  8. 课本后记“小学语文室全体同仁始终是……”句中的“同仁”一词使用不当,于礼有违。这一个错误如上册的错误分析。
  我以一已之力,对抗课本的错误。错误是假知识、冒充科学、不懂伪装懂、行文拙劣。课本文字的差错率允许值是多少?不超过万分之零点二五,做得到吗?(见《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审定审查工作细则》)法院和检察院却都不支持我关于课本里存在错误的主张。我只能回归社会,痴痴傻傻地向每一个行人说说这件事。
  我看过的别的课本,也是假冒伪劣产品。
  教育部、出版署、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局、消费者协会、传媒乃至于纪检反腐,都应当站出来负责的,可是他们都失声了。每一个公民都应当说上一句话的,你,说了吗?
  野鄙村夫说句话,学生课本错误大,一个一个瞎聋哑,国人不配有文化。
  常识还未完全泯灭的人,或者还有,救救我们的汉语中文。

  天津 塘沽 新城家园   一介匹夫629   20199


 楼主| 发表于 2023-7-27 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纠正这些错误,我与课本对簿公堂。我们的法律也一样地可怜。
  课本(不仅限一年级课本)里的错误,我于2003年就开始提起诉讼。被法院屡次驳回。最近的诉讼于2017年提起,只要被告承认错误,纠正错误,本人愿意调解、撤诉,但是被告不肯承认错误,不愿调解,法院以“原告虽主张《语文》存在错误,但均系原告个人主观认识,且经本院走访某小学,该校老师表示该《语文》教材在使用过程中并未对教师和学生带来任何困扰,该《语文》教材符合一年级学生的智力水平和教学需求。故本案二被告对原告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亦不存在过错。”为由驳回。为此,我再提起上诉。

  上诉称:“这个表述的“个人认识”是恰当真实的。但是法律并没有“个人认识不予支持”的规定。
  上诉人起诉课本,是与体制的抗争,上诉人不想争取任何人参与到这个抗争中来。如果法院需要听取全体公民中有几成支持上诉人的主张,上诉人将尽力配合。
  课本中的错误大部分可能能够得到多数别人的同意,但他们却未必主张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们可能主张提起诉讼却未必主张标的是假冒伪劣产品(假知识、错误冒充科学、不懂伪装懂、拙劣的行文),课本中的错误还有一些只有上诉人一人知道,因为组织编写者、组织审查者、组织使用者、作者、消费者的常识缺失,他们不可能知道这些错误,这是汉语中文的悲哀和耻辱,这些错误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是无法估量的,也直接严重地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审定审查工作细则》和《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这个表述中的“主观”是一审法院的主观认识,上诉人关于课本中的错误的主张有常识和客观做根据,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判决对上诉人的主张所依据的常识不予采信,对上诉人主张的课本错误不予认定,是职务的不作为。以“个人主观认识”为由不支持上诉人“课本中有若干错误”的主张,完全颠倒了是非,违反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理、判决原则。
  三 关于“本院走访某小学,该校老师表示该《语文》教材在使用过程中并未对教师和学生带来任何困扰,该《语文》教材符合一年级学生的智力水平和教学需求。”
  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案件,不得代替或者代理诉讼人进行诉讼活动。“本院走访”应属诉讼行为,于法无据。考虑到本案是上诉人与体制的争执,课本是体制、被上诉人是体制、法院也是体制,上诉人愿意放弃对这一行为正当性的追究 ,而请求对这一证据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进行质证和辩论,以求审理、判决的合法性。
  在二审法庭,我陈述如下:
  一、“个人主观认识”,与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个人)认为课本有错误是“主观臆断”高度相似。臆断是认识的贬义形式,认识是臆断的委婉表达。判决如果对被上诉人的主张给予认定,就应当明确说明,如果不予认定,自己又考虑不出适当的判断用词,只能偷偷摸摸地搞鱼目混珠的不光明行为。证明判决书制做者缺乏应有的职务能力。
  被上诉人关于课本没有错误的主张,因为侵犯了作者(著作权人)的作品修改权利,不能成立。
  扁鹊指蔡桓公有疾,不过是个人认识,然而真实。恩格斯说剩余价值理论是马克思个人对科学的贡献,何等正确。
  二、“本院走访”宜彻底、完全,至于每一个公民。在传媒发达,网络普及的今天,这一点很容易做到,对于体制,正是这样的。在本案的起诉状中,上诉人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列为被告,要求它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正是为了体制在诉讼中的权利考虑,可是法院(还有被告教育部)却再三地将教育部的民事责任和权利做免除处分,使得体制既丧失了诉讼权利,又不得不在诉讼中发声,这是真实的尴尬。“本院走访”这件事如果让被告教育部来做,岂不名正言顺?
  三、课本是教育部统一编写、统一审查、统一使用的产品,困扰与否有全社会性、全国性,困扰还应当有存在错误的前提性,作出“困扰”这个结论,需要说明的是:第一、课本中有没有错误;第二,如果有,这些错误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有没有带来困扰的后果?
  课本作为产品,应当符合事实、道理、逻辑、知识和科学的原则,它不能容忍错误。
  上诉人主张课本中有错误,判决却称“不带来困扰”、“符合一年级学生的智力水平”、 “符合教学需求”,这是转移话题。话题本指某人吸毒,吸毒人却主张吸毒让他本人“感觉良好”,话题本指小老鼠长得丑,小老鼠却称“妈妈喜欢我这个长相”。
  上诉人可以再换一个角度,说一说产品的质量是否合格。请被上诉人给出产品的文字质量合格的证明,课本中有多少数量的文字,文字的差错率允许值是多少?不超过万分之零点二五,做得到吗?(见《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审定审查工作细则》)
  四、对于公民困扰与否,“该校老师”并没有取得授权,他的主张就不具备合法的代表性;对于学生困扰与否,“该校老师”因为没有得到学生的法定代理人的授权,而不具备主张资格。因此,“该校老师”的主张是判决书中的关键词所称的——“个人主观认识”,不足为凭。
  五“该校老师”因为违反教育法,用错误教育学生,为学生提供伪劣性质的教育服务,涉嫌销售伪劣商品罪,致使自己可能成为刑事案件中的加害人,加害人称自己没有加害,未经辩证,不能被法庭采信。
  进一步考查,除“该校老师”之外,课本的编写者、审查者、出版者、售卖者和所有的教授标的课本的老师,以假冒伪劣产品和服务,欺骗、愚弄特定和不特定人群,亵渎、蹂躏汉语中文,都有刑事犯罪嫌疑,请法院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六、一年级学生的智力水平当然是天真幼稚,辨识对错能力低下,但是不能因此就鄙视他们,无所顾忌地用错误欺骗他们。
  七、教学需求无“用错误教育学生”之规定,相反,用错误教育学生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第二十六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的规定。所谓“符合教学需求”,说明主张者愚眛不懂教学,野蛮不懂法。
  二审法院以“本院认为,涉案《语文》教材系经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审查,并由教育部审定通过。上诉人主张涉案教材中存在错误,但所谓错误均系其个人主观认识,并未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上诉人主张的涉案教材中的错误不能成立,其关于精神损害的诉请亦不能成立。关于一审法院走访某小学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为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楼主| 发表于 2023-7-27 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再以下面的理由提起再审申请。
 
  1 事实认定错误
  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主张课本中有错误,并向法庭陈述了充足的常识、理由、根据,法院应予支持,但二审法院以“所谓错误均系其个人主观认识,并未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其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不予支持,这是错误。
  2 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走访某小学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依法行事,请高院责令二审法院给出这一行为的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中“本院走访某小学,该校老师表示该《语文》教材在使用过程中并未对教师和学生带来任何困扰,该《语文》教材符合一年级学生的智力水平和教学需求。”的表述,未经质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书籍的修改权属于作者,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工作委员会、教育部都不是作者,无权主张课本中的文字插图是否有错误.
  本案立案以后,并无“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审查、教育部审定通过”的事实,前述会、部亦无任何关于涉案课本错误是否存在向法庭呈送的诉讼文件,更谈不到质证了。
  “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工作委员会”如果是一个独立法人,就应当在课本上标明自己的权利和责任,不应阙如,如果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则应由它的上级管辖单位统一宣示负责,
  “教育部审定通过”的课本亦有存在错误的可能,见本申请人2018年4月19日“请求撤销
  人民法院(2018)0116 民初21996/22498 号民事裁定,依法将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列为本案的被告。”的上诉状第三方面。
  3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
  一审、二审法院都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理原则。是为枉法裁判。

  高院问询时,本人陈述如下:
  二审法院以“涉案《语文》教材系经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审查,并由教育部审定通过。”为由,驳回申请人的上诉,不合事实,于法无据。审定通过在前,本案立案在后,就本案的诉争而言,审定通过与本案无关。再次,法庭应让申请人看到“审定通过报告”全文。而不只是告知“审定通过”一事。“审定通过”是怎样的一回事? 审定通过,它审定出了多少错误,责令改正了多少错误?保留了多少错误?还可能有多少未发现的错误?它审定的错误有没有得到编写者的认可?教育部作为审定者,有没有认定、责令编写者改正错误的权力?它对申请人指出的涉案课本中的错误有没有涉及?教育部知不知道它本身就因为常识缺失,对审定对象的真假对错没有足够的基本的判断能力?
  一审法院应当知道教育部的审定通过是职务错误,因此小心地回避了这一点,但是它却“本院走访”,让与本案无关的“该校老师”做了判决指导,违反了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案件的原则。如果说法院走访某小学,是法律允许的行为,何不再进一步,走访一下教育部?走访一下教育部的上级部门,走访一下各位一年级小学生?走访一下社会每一个公民成员?以避免得出不公正的结论来。
  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虽然不是著作人,不具有主张课本是否存在错误的权力,但是它却逐条详细地列举了反对申请人主张的依据,每一个反对申请人主张的体制意见,都应当以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的行为做规范榜样,按照法律程序进入诉讼,逐条列出依据来,以便于辩论。
  二审法院以“涉案《语文》教材系经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审查,并由教育部审定通过。”为由,驳回申请人的上诉,是草率判决。它应当传教育部持“审定通过报告”到庭,对申请人关于涉案课本错误的事实做诚实并且合符逻辑的辩解。而不能首先以“教育部不是涉案课本的编写者”为由超脱教育部的民事法律责任,再以简单草率的“审定通过”一句,让本应坐在被告席上的人凌驾于审判长之上。把法律当作自己手中的玩物。
  教育部与本案,直接密切相关,它应当是本案第一、甚至是唯一的被告。申请人指教育部是涉案课本的编写者,对课本的错误负直接责任,被教育部、法院和检查院否认、驳回。涉案课本总是有编写者的,请问依据“审定通过"做出判决的二审法院,你们能“本院走访”并代替教育部回答“谁是涉案课本的编写者吗?” 没有编写者,也就是没有人为它的文字真假对错负责。教育部组织编写一事,在教育部的公开宣传中,“组织编写”被说成是“编写”、“统一编写”。它遴选聘任了编写人员,制定了编写办法,又在审查中提出了许多“宝贵的建议和意见”,还在课本封面应当由作者署名的位置写上了“教育部组织编写”七个大字,这不是“当仁不让”吗?
  为教育部开脱,可以说教育部和教育部审定通过一事,与本案无关,认真地追究一下,就应当认定“审定通过”是教育部出具了一份失实的证明文件,有刑事犯罪的嫌疑。把一份有失实嫌疑的证明文件当作判决依据,法院要不要慎重、再三地考虑考虑呢?
  申请人关于涉案课本是教育部组织编写、审定通过的主张,是说它虽然有最高级别的权威,可是它还是存在错误,并且逐一地做了表述。二审法院关于教育部审定通过的主张,则不知所云。是通过即没有错误?却没有任何事实证据,更谈不上质证了;是通过即是判决的法律依据?又没有给出相关的法律条款。二审判决书出现这样的常识性错误,是极不应该的。还有一条,据《关于做好教材意见建议听取和处理工作的通知》的教材局(2019)3号函第三条第2款之规定,教育部必须向意见建议提出者的主张做出说明告知采纳或不采纳的情况。申请人向教育部提出课本错误的意见从立案计起已经有三个年头,从向该《通知》发出人提出意见已经有三个月了,至今未得到任何说明,所谓“教育部审定通过”决定判决一事,又将从何说起呢?
  申请人以一已之力,对抗涉案课本的错误。任何人,任何组织都可能犯错误,错误的唯一解决途径就是承认错误,拒绝承认错误就是错上加错。其后果就是造成越来越严重的错误。
  课本当然不止这两本,就我看过的别的课本来说,每一本都是假冒伪劣产品。
  我们再来看一看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
  本院 经审查认为,一介匹夫主张其从新华书店处购买,由出版社出版的涉案《语文》教材存在若干错误,造成一介匹夫心情郁闷,精神苦恼,新华书店、出版社对此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介匹夫对其主张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一介匹夫并未提供充分(我在这里提请读者注意,二审法院对“充分二字的相应用词是“上诉人主张涉案教材中存在错误,但所谓错误均系其个人主观认识,并未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证据证明其主张,故一、二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一介匹夫以一、二审法院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存在枉法裁判为由主张对本案进行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对此一介匹夫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介匹夫申请再审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一介匹夫的再审申请。


 楼主| 发表于 2023-7-27 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法律程序,我只能申请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申请书内容如下:

  申请人因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3日作出的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津0116民初21996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3月21日作出的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津02民终990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6月13日作出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津民申766号的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一项第三项、第200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三项之规定,请求贵院提起抗诉,再审此案。
  事实和理由:
  1.法院关于申请人对涉案课本有若干错误的主张不予支持的判决(裁定),是认定事实错误;
  2.申请人关于涉案课本有错误的主张,有充分的常识、道理、和证据支持,766裁定书以“未提供充分证据”为理由,不支持申请人的主张,违背了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3条规定;
  3.一审法院“走访某小学”的行为,应属诉讼行为,违背了法院独立公正审理案件、不得代理或者代替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法律规定;
  4.一审判决“走访某小学,该小学老师表示该《语文》教材在使用过程中并未对教师和学生带来任何困扰,该《语文》教材符合一年级学生的智力水平和教学需求。”的表述,老师的身份未经核实合格,老师亦没有代理学生主张权利的资格,老师的主张也未经法庭质证;二审判决“涉案《语文》教材系经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审查,并由教育部审定通过。”或者与本案无关,是法院卖弄玄虚,如果有关,则未经法庭质证,前二者都不能违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而在诉讼中有比申请人特殊的权利;
  5.申请人2018年9月6日向法庭提出请求,“课本出了错,兹事体大。请法庭考虑(通过被告)传或者请课本的编写者,也就是著作人到庭,对于文字、插图是否有问题,一辨真假对错。”法院不予支持;
  6.一审判决关于“某小学”老师的主张、二审判决关于教育部审定通过影响判决的做法,影响者并没有进入诉讼,不能影响诉讼及判决,一旦影响,就是法院对自己职责的逃避和背叛;
  7.关于法官枉法裁判,公民对此有主张、举报和指控的权力,法院和有关责任部门则有受理和审理、判决处分的权力,将公民权力和责任部门的权力混为一谈,是故意歪曲法律,枉法裁判作为事实,不因尚未“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就不构成客观存在;
  8.申请人主张涉案课本有若干错误,除了编写者,“某小学老师”、教育部、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工作委员会、甚至法院,只要主张涉案课本没有错误,都违反了《著作权保护法》,侵犯了作者修改书本中可能存在的错误的权利。
  综上所述,请贵院提起抗诉,驳回一审、二审判决和再审申请裁定书。
  此致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 分院
  申请人:一介匹夫629
  2019 年6 月 17 日

  九月二日,检察院作出了“不支持一介匹夫监督申请”的决定,决定书号:津检三分院民监(2019)12830000100/12830000101 。


 楼主| 发表于 2023-7-27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起诉状
原告:一介匹夫  
被告:郑州九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3050645094556     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19号河南农信大厦16层1602号   
诉讼请求:
1.请被告给出《小学语文课本二年级(上、下册)》(2017年7月/12月第一版)(下称该两书)的编写(作者)者,原告请求将该两书的编写者列为被告;
如果郑州九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能给出该两书的编写者,请求法院将该两书认定为无作者(编写者)书籍。
2.该两书中存在若干常识性错误,请求法院予以认定,并责令该两书的编写者予以纠正。
3.该两书中的错误给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请求法院判令编写者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1.60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国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审定审查工作细则》、《出版管理条例》、《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对课本的文字质量有严格的规定。
  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从被告郑州九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处购得《小学二年级语文课本(上、下)》各一册,该两书中有若干常识性错误,违背了国家相关法规,给原告的阅读造成恶劣影响,以致使用不能,错误分列如下 :
上册:
1.(封面)教育部审定 (内页)教育部组织编写   审定与组织编写是互相制约的机制,执行部门应当分立分设,一个部门既组织编写,又负责审定,是一种工作机制的错误;
2.第三页  他们后腿一蹬,向前一跳,蹦到了荷叶上。
  这一句中的“跳”是一个特指,是指特定的一次“跳”,是指让小青蛙能从水中到达荷叶的一次“跳”,可是这个特定的动作在下一句中却被改写为“蹦”,“蹦”与“跳”是不同的动作,纵身向上谓“蹦”,纵身向前谓“跳”,一个动作不能用意义不同的词来表达,所以错了。同书第34页“希比希又蹦又跳”和下册第7页“快活地蹦啊跳啊”可以做证。
3.第五页  我就变成汽。升到天空,我又变成无数极小极小的点儿,
   汽,应当是单个水分子的存在形式,是水的最小 体积形态。一般地说来,水汽,连“点儿”的“极小极小”体积都没有。我请被告编写者给出“汽”和“极小极小的点儿”的体积测量数值,以弄清体积大小的事实。
4.第十四页  好多天以后   觉得好奇怪
    好作副词,是方言的用法。使用不当,就产生“杂糅”的语病。同一页的“很冷很冷的东西”,“过了很多天”,就是教科书里普通话白话文的规范使用方法,可以作证。
5.第十六页  一片花园   一片欢笑  
   这一课本来应当讲授的是:量词的不同。而上面两组却相同了,如果将“一片花园”中的“片”一词作变换,就可以避免这个错误。同书第57页“几个……公园”可以作证。
6.第二十三页  夏季里……早起勤耕作
   夏季里的农事,不宜以“耕作”一词指称。采桑和插秧都没有“耕”的内容。耕作无疑是农事最适宜的指称,但是使用起来还是有限定的。多年的农事,可以称耕作,一年的农事也可以称耕作,春季里农事以“耕”为主要事务,所以也有“春耕”的说法,春季里的农事,也可以称“耕作”,在历史上,一年的农事一般只有春季里耕一次农田,夏季里的农事,不以“耕作”为主,甚至没有“耕”的劳作,所以不宜将夏季农事称为“耕作”。
7.第二十八页  有个叫曹操的人
  下文有一句“带着官员们一同去看”,一个人,大约只能是一个普普通通的人,怎么能带着官员们行动呢?这一句中的“人”一字就应当担负着说清身份的责任。这个“人”的身份应当是一个“大官”,也不算麻烦,为什么不说清楚呢?
8.第三十六页  睡梦中的妈妈……美丽的眼睛闭上了,紧紧地闭着;
   睡梦中的人,眼睛大抵是不会紧紧地闭着的,这不符合事理。
9.第四十三页  登鹳雀楼          古文,解释缺失。
10.第四十六页  在一座陡峭的山峰上,有一只“猴子”。
   本人没有实地考查过,仅凭课本的插图,猴子蹲踞的所在,倒像一个小平台,太不像“陡峭的山峰上”了,因此怀疑。
11.第五十一页 茂密的枝叶向四面展开,就像搭起了一个个绿色的凉棚。……五光十色,美丽极了。
   枝叶应当是“在葡萄架上”向四面展开,要不然匍匐在地,怎么成得了“凉棚”?这里不够严谨。后面的“五光十色”,也是不够严谨,葡萄本身并不发光,反光也不算强烈,怎么就要强调它的“光”的特性?下册第七页的“五颜六色的鲜花”,可以作证。
12.第六十九页 《江雪》
    古文, 立意孤傲,嫉世鄙俗,“江雪”一文说的是社会与世道的黑暗和冷酷,表达了作者对体制和社会的批判和不屑,甚至是反对,在当今全国人民团结在党中央周围,为了实现振兴中华的伟大中国梦,为了和全世界人民一起建立全球人类命运共同体而积极参与并且努力奋斗的形势下,就显出了极度的不和谐。稚嫩少儿,更其不宜。

13.第七十七页 祝福他健康长寿。
    祝福,不妥,比较接近的词语是“祝愿”,一个及物,可以带补语,一个不及物,不适合带补语。且“福”与“健康”“长寿”并不相等,造成混乱。
14.这可提醒了鲁班,
    提醒不对。对于原本不知道的知识,何来“提醒”?“启发”才是。
下册:
1.(封面)教育部审定 (内页)教育部组织编写   审定与组织编写是互相制约的机制,执行部门应当分立分设,一个部门既组织编写,又负责审定,是一种工作机制的错误;
2.第二页  咏柳              古文,解释缺失。这是因为编写者不知道这一首诗的正解。“碧玉”应当是“小家碧玉”的意思,在文学中,“潘金莲”是淫荡女人的意象,而“小家碧玉”是清纯的年轻姑娘追求性爱的意象,“咏柳”一文,直接地用“碧玉”这个年轻、勇敢、开放的姑娘以自然的,可以是非法律的、非道德的、非婚姻的、完全自我的并且最让人关心的是她的第一次性生活的文学形象,允许、引诱甚至怂恿读者和小学二年级学生做“偷不如偷不着”的性意淫,与我们社会主义道德观完全相反。
3.第十页 邓小平爷爷亲手栽种的柏树…… 成了天坛公园一处美丽的风景。
   一棵柏树就能成为“风景”?风景,应当包括山、水、天、地等,再少也不能只以一项就成“风景”。一棵树的“景”,大约只能以“点”称之。上册第四十六页“黄山风景区”可以为证。
4.第十三页  赋得古原草送别         古文,解释缺失。
5.第二十二页  葱葱绿绿的
    葱葱二字费解。即使能解,也属生硬。第二十五页同。
6.第二十七页  我们把一株紫丁香,栽在老师窗前。
    老师可以眼前,可以面前,也可以身前,没有任何交待,怎么理解“窗前”?老师走到哪里,都要带着一扇窗吗?
7.第五十二页  每次我说“天牛大婶,早上好”,她总是想顶我一下。
   句子不完整。 每次我对她说“天牛大婶,早上好”的时候,她总是想顶我一下。
8.第六十九页   好天气和坏天气   第七十页  每天都是好天气呢!
    结论毫无疑问是片面的,它的反面同时存在。给读者以错误的引导。
9.第七十二页  绝句          古文,解释缺失。
10.第七十九页  航天员在舱体里移动主要靠手臂。
   想来,还是要靠手才是。
11.第八十页  在太空中生活,是不是很有趣?
    论点片面,太空生活困难更多,而且所罗列的事情并不见得都属于“有趣”。错误引导读者。
12.第八十六页  大象的耳朵
    整篇文章说理不通。大象的耳朵主要的功能是散热,所以必须面积要大。大面积的耳朵就只能耷拉着。至于飞虫入耳说也站不住脚,耳道里长些耳毛,再加上不时地拍打,就能有效地防止了。
13.第一百0二页  那浓绿的树荫  一望无际  遮住了蓝天
    浓绿——树荫   搭配不当。树荫也不表述为“一望无边”,树荫是树叶投在地面的阴影,何以就“遮住了蓝天”?

证据:
1.购书收据
2.书中有错误的页面
  此致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具诉人:  一介匹夫
                                                   2021年5月   日

 楼主| 发表于 2023-8-19 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眼看又是一个月了,没有一点声音,死寂的安静。

 楼主| 发表于 2023-9-12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文化,这确实是一个没有人关心的问题吗?

 楼主| 发表于 2023-10-9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据说,我们的文化又取得了巨大的成绩。能让人相信吗?

 楼主| 发表于 2023-11-5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本不要了,灵魂不要了,我们还要什么?

 楼主| 发表于 2023-11-14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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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审法院的裁定,请各位律师看一看合法吗?
一审裁定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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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1-14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照片的顺序乱了,各位将就看吧。

 楼主| 发表于 2023-11-29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编写语文课本,从根本上来说,从历史上说,从现实上来说,都只能是社会职能责任,都只能是约定俗成。绝不能是“国家事权”。绝不能是官家王法。绝不能不允许批评。

 楼主| 发表于 2023-11-30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汉语中文的正误,每一个社会成员都不能一声不发,置身事外。语文课本的错误问题对课本的编写者来说,不仅是生产了假冒伪劣产品,还是严重的刑事犯罪,行政犯罪。

 楼主| 发表于 2023-12-8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哪一位,去往那南京转,与此书的编者把话传,就说匹夫命不长,只能再等不几天,更有些须文字案,要与教授论一番。桩桩件件皆是宝,虚空地交给闫王就心有不甘。

 楼主| 发表于 2023-12-26 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高中语文教学   《锦瑟》一课的比较贴切的理解
我看了几个教师的课案。对《锦瑟》一课的讲解都是按照书本的解释,依样画葫芦。其实课本的解释大误苍生。我们也不必逐字反驳课本的解释,只要把诗的大意说一下,就什么都解决了。
   锦瑟啊,你有什么理由五十弦呢?你的每一根柱,每一条弦都使得我回忆起美好的当年。
回忆的沉迷啊,就像梦蝶的庄周,回忆的痴狂啊,就像望帝的春心。
对月回忆啊,眼珠淌泪,日下回忆啊,心中无法平静。
这一番回忆情啊,真挚感人,却不过只是一种回忆,当时你对她表达了吗?哎呀呀,我想不清了呀,想不清了呀!
文章的中心只有一个字:忆。
我的解释能得到老师们的承认吗?
没有响应,只能享受纯粹的寂寞.

 楼主| 发表于 2023-12-31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菩萨蛮     韦庄             人人尽说江南好,游人只合注  江南老。春水碧于天,画船听雨眠。垆边人似月,皓腕凝霜雪  。未老莫还乡,还乡须断肠。
  家乡太苦,民不聊生,所以还乡断肠,但是还是要回去,老了也要回去,这是解不开的乡愁,是挥之不去的落叶归根情结。
上面是课本里的文字,其实荒谬。
说什么乡情乡愁,实在是一派胡言。我有直接的读法如下,看官,你能同意吗?人人尽说江南好 婊子娼妓两件宝 春水碧于天  嫖宿在画船   垆边人似月 皓腕三陪姐  既老当还乡  天公痿汝阳  

 楼主| 发表于 2024-1-1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在自己发展的长河中,形成了优良的历史文化传统。这些传统,随着时代变迁和社会进步获得扬弃和发展,

上面的话,诸位可以自己查一查出处。也被编在语文课本里。

弃与扬合,绝无发义;扬与弃组,可作抛解。

优良的历史文化传统,扬弃不得的呀!

 楼主| 发表于 2024-1-9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白日依山尽”这一首诗,简明易懂。经教授们一阐述,反倒让人糊涂了。王立群教授说“白日依山尽”是实写,“黄河入海流”是虚写,能信吗?郦波教授说“白日依山尽”一句说明鹳雀楼不可能在蒲州,因为中条山在蒲州之南而非在西,蒲州绝对见不到“白日依山尽”的情景,您敢说他说得不对吗?

 楼主| 发表于 2024-1-10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送孟浩然之广陵》,至少有丁启阵教授提到过它可能是写孟浩然“寻花问柳”的事,可是全篇是不是,则语焉不详,你能读懂第三句写的也是寻花问柳,第四句写的还是寻花问柳,全篇都是说“寻花问柳”的事儿吗?

黄鹤楼送孟浩然之广陵
体裁:诗

题文:

故人西辞黄鹤楼,烟花三月下扬州。

孤帆远影碧空尽,唯见长江天际流。

作者:

名字:李白

年代:唐代

描述:李白(701年-762年),字太白,号青莲居士,唐朝浪漫主义诗人,被后人誉为“诗仙”。祖籍陇西成纪(待考),出生于西域碎叶城,4岁再随父迁至剑南道绵州。李白存世诗文千余篇,有《李太白集》传世。762年病逝,享年61岁。其墓在今安徽当涂,四川江油、湖北安陆有纪念馆。

翻译:

原文

故人西辞黄鹤楼,烟花三月下扬州。

译文:

老朋友向我频频挥手后告别了黄鹤楼,在这柳絮如烟、繁花似锦的阳春三月去扬州远游。

原文

孤帆远影碧空尽,唯见长江天际流。

译文:

友人的孤船帆影渐渐地远去逐渐消失在碧空的尽头,只看见一线长江向邈远的天际奔流。

赏析:

赏析一:创作背景

唐玄宗开元十五年(727年),李白东游归来,至湖北安陆,年已二十七岁。他在安陆住了有十年之久,不过很多时候都是以诗酒会友,在外游历,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酒隐安陆,蹉跎十年”。也就是寓居安陆期间,李白结识了长他十二岁的孟浩然。孟浩然对李白非常赞赏,两人很快成了挚友。开元十八年(730年)三月,李白得知孟浩然要去广陵(今江苏扬州),便托人带信,约孟浩然在江夏(今武汉市武昌区)相会。几天后,孟浩然乘船东下,李白亲自送到江边。送别时写下了这首《黄鹤楼送孟浩然之广陵》。

赏析二:思想内容

《黄鹤楼送孟浩然之广陵》是李白出蜀游玩期间的作品。李白是一位热爱自然、喜欢交友的诗人,他“一生好入名山游”,在漫游和飘泊中走完了自己的一生,足迹遍布中原内外,留下了许多歌咏自然美、歌颂友情的作品。这首诗,表现的是一种充满诗意的离别。其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是两位风流潇洒的诗人的离别,但这次的离别是在愉快的,还带着诗人李白的向往,这就使得这次离别有着无比的诗意。李白心里对这次离别没有什么忧伤和不愉快,相反他认为孟浩然这趟旅行快乐得很,他向往扬州地区,又向往孟浩然,所以一边送别,一边心也就跟着飞翔,胸中有无穷的诗意随着江水荡漾。在一片美景之中送别友人,真是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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