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时期我有好多起官司在女皇故里诉讼中,好久前,一位热心网友匿名给我发来一个邮件,邮件的内容就是《会议纪要(请严格控制传阅范围)》,这个《会议纪要》看过好多遍了,每一次看过后的感觉都是不一样的,《会议纪要》中的事情虽然是发生在十几年前,但在时间上给我的感觉就好像发生在咋天,历历在目,因为我的这几件官司与《会议纪要》的官司有很多相同的地方,不仅仅是官司审理的法院相同的、而且被告也是相同的、官司的目标也相同的,我的这几起案件正在审理中,因此判决结果是否也是与《会议纪要》的判决相同?期待中。从《会议纪要》的内容看出,被告人是国企、是央企,而且资金雄厚、人才济济、资源丰富。 《会议纪要》第一页有这样一段文字:一、与广元中级人民法院就案件沟通的情况 孙波等6人与四川中核利原工程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件,业经利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均已上诉至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且应我方要求,法院控制审理周期已达数月。为此,会前,与会的基地管理处同志和案件诉讼代理律师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进行了沟通。法院审理上述案件的四名主审法官认为:第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准确,如果判决结案,将维持原判,并可能统一标准,对其中几个案件的赔偿金额较之一审予以提高;第二,在社会维稳大背景下,为避免因判决导致群体事件或上访事件发生,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将调整劳资关系的天平向保护劳动者利益倾斜。 根据查询司法机关消息显示,法官私下会见当事人,给予党纪处分的依据是三个规定,分别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属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将面临纪律处分。 法律分析: 法官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为了从源头上构筑起防止人情干扰的“隔离墙”,《规定》进一步细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关于法官不得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的规定,明确要求“法院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本人审理案件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同时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接触上述人员并可能引起社会公众及案件当事人合理怀疑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四十六条 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二)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五)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八)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输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九)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十)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法官的处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在《会议纪要》中我同时看到了:法院审理上述案件的四名主审法官认为:第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准确,如果判决结案,将维持原判,并可能统一标准,对其中几个案件的赔偿金额较之一审予以提高;第二,在社会维稳大背景下,为避免因判决导致群体事件或上访事件发生,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将调整劳资关系的天平向保护劳动者利益倾斜。看到这一段,我感到欣慰,我感觉到国家的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法官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我的官司根据证据证明是可以打赢的。 看到《会议纪要》,您有什么指教?又有什么想法?敬请在评论区里留下您的珍贵的建议,发表您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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