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原告(承包地承包方): 第一被告(承包地发包方): 第二被告(承包地发包方代表): 请求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恢复原告土地承包权,继续执行第二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997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以下简称:《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期合同约定。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违反《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20年的经济损失48000 元(按2023年3月最低生活保障200元/月计算)。 3,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第一被告。(以下简称“村委会”)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期(1997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中期2003年单方面中断终止《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承包同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2022年8月29日主席令第73号发布)之规定。 原告直到2016年土地确权登记时,才知道。当即向村委会,及政府主管部门通过信访的方式诉求,请求被告归还承包地,继续履行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各项约定。由于各种原因,没有结果,在原告坚持不断信访中,2023年3月22日、、、人民政府调查,查明事实,明确回复:原告的承包地在2003年被集体收回情况基本属实。 依据《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以上具为实情,请判如所诉。 至此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期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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