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云:行政确认、行政复议案
辩 论 意 见 --代理人胡代国 2023年5月15日
尊敬的法官:
原告请求确认被告遂宁市船山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下称社保局)2021年11月30日制发的《告知书》违法;确认被告遂宁市船山区区政府(下称区政府)制发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撤销《告知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社保局答辩:原告提供虚假身份参保 .......应当按照《社保法》的规定处理......
区政府答辩:《告知书》系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程序存在瑕疵”.但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告知书》应当维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
一是《告知书》是否程序和实体内容违法,是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否应当撤销?参保时虚假身份信息是原告或代理人唐X提供,还是被告自己提供的?被告是否应当收回原告已经领取的养老金还是继续发放原告的养老金?
二是《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显失公平?是否应当撤销?
下面本代理人进行详细论证:
第一基本事实:
1、根据安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安检公诉刑诉(2020)914号证据(见证据2)证明:唐X长期为被告社保局推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包括原告等不少资阳市安岳县农民都托付其买社保。
2013年X月的一天,唐X叫原告拿给身份证和户口薄原件,由她交给被告社保局安排。大约半年后得到被告通知,可以去交钱了买社保了。
2014年1月27日,原告在老姨丈夫的陪同下,由唐X带到社保局服务大厅。原告交给唐x72000元。由唐X将钱交给收费人员,原告收到一张“四川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票面金额38362元。
交钱后原告收到《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证》(证据3)。从2014年2月1日开始,社保局将养老金转入邮政银行存折上,后转入社保卡上,前五位号码511023。
2、根据本案数位证人证言(见证据4)证明:由唐X带去船山区社保局买社保的安岳县数十位农民,社保局都是按照上述张德云买社保的模式程序金额操作的。
3、 2021年11月30日,社保局发出《告知书.》(见证据5)称:核查认为,你以虚假身份参保并领取养老保险金,我局已经暂停发放你的养老保险待遇 。并要求你于2021年12月15日前退还违规领取的养老金89100.48元。如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接着公安人员要求原告接受询问。
原告认为:案涉《告知书》属于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未告知原告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等救济权,该《告知书》应当违反法定程序。请法官特别注意,该《告知书》违反的是法定程序,不是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所说的“瑕疵”。据此,案涉告知书至始至终无效。
第二:本案是由于被告以及政府相关部门一系列行政行为违法引起,责任不在原告。
一是2009年12月30日之前,《社保法》没出来。《劳动法》规定,企业应当为职工买保险。于是,有人就以企业劳务人员的虚假身份买了职工养老保险,并有权人支付一定的好处费。因法无禁止就是合法,因《立法法》法不溯及既往,因时间过了处罚时效。《社保法》实施后,国家没有追究这一部分人之前的法律责任。这些人尝到甜头,胆子越来越大。
二是《社保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后。被告仍然在利用船山区的冯x贵、冯X、陈X 路、唐x 、王X等人违法卖社保。这也是全国各地继续违法卖社保,普遍存在的问题。
三是原告提供的证据:安岳检察院安检公诉刑诉(2020)914号起诉书证明:唐X等五被告人因为诈骗犯罪。并不是因为伪造参保人身份犯罪,这就充分证明伪造原告身份的不是唐X等人,而是被告自己。
四是《告知书》、复议决定书、答辩状等所说的参保人提供虚假身份的说法,是猪八戒战术倒打一钉耙,逃避责任,原告不认可。被告适用《社保法》八十八条规定处罚原告,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适用《社保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社保局等伪造参保人身份证明材料的法律责任。
五是证据显示,原告社保卡上标明“社会保障号码前五位数是511023。被告答辩状书上原告的身份证编号仍然是511023-这两个客观事实证明,原告属于安岳户籍,不是船山区户籍。船山的身份证编号是510902。前述证明,被告只是伪造了原告的户籍地址和失地农民身份。
六是特别请求法官注意:要伪造身份证,只有公安局,要伪造户籍地,还是只有公安局,只要把户籍薄上所盖的公章,送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就会真相大白。
要伪造失地农民身份,那就是国土局、村委会村民小组共同伪造。
前述事实证明:参保人的虚假身份资料,唯一的解释就是社保局、公安局、国土局、村委会等等部门,一条龙共同伪造的。这一结论还有以下事实和法律作支撑。
七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据此规定,结合本案而言,首先,在征地前,由区委会、区政府组织国土局、公安局、社保局、建设局、房管局、法院、检察院、乡镇府、村及村小组等一系列人员的工作组。其次,工作组对被征地范围内的户籍人口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摸底、登记、造册、备案。然后区政府封户,在一年内禁止有人违规迁入。以便征地时国土局计算征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费、落实买社保人员名单等等。
请问,如此多的程序,安岳农民是怎样蒙混过关,其户籍是怎样变为船山区失地农民身份的。唯一的解释答案:是社保局为了多收入,造假所致。
下面继续举证证明上述论点。
八是根据参保的法定程序规定,失地农民申请买养老保险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土地二轮承包合同(名册、证书)复印件;
2、征地协议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五张同底2寸彩照;
4、《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申报表》(一式四份)。
根据上列应当提供的资料证明:社保局为了利益,根本就没有要求参保人提交上述资料,只要参保人、社会人员给钱,来者不拒。
九是失地农民申请买社保必须经过下列流程:
→符合要求的农民以小组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
→村委会召开会议表决;→在所在社公示7日;
→所在社领导填写《申报表》及花名册并签字盖公章;
→所在村社乡上报区县人民政府、公安局、国土资源部门审核;
→前述机关专案组复核并办理登记手续。
根据上述流程得出结论:社保局卖社保完全没有按照上列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如果参保人信息是伪造,那就是小组、村、国土局、公安局、社保局、人社局、财政局、审计局、区政府等多部门一条龙违法行政,联合伪造的。也就是说,伪造身份与参保人无关。
事实上,根据证据雁江区法院对29原告的判决书证明:崇州市社保局通过中间商对安岳县数百农民大量卖社保。法院判决:原告与李X的委托合同,因违反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委托合同无效。实际上,船山区等各县对外县农民卖社保,都是采取同样的方式方法。
十是《社保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根据前述规定,结合本案:社保局伪造失地农民参保的身份资料。应当受到本法的处理。
社保经办机构卖社保的行为,属于服务行为,只有卖方欺骗买方的先例,哪有买方欺骗卖方的道理。认定参保人提供虚假身份欺骗社保局,完全不符合逻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根据前述规定,结合本案社保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当三倍赔偿。
第三原告有充分的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社保局通过《告知书》处罚不符合下列法律的规定。
一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有关“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本案,因为原告买社保提供的身份都是原件,交了钱的,领取养老金天经地义,没有任何过错,而今,社保局通过《告知书》的方式,对参保人处罚,违反前法规定。
二是本案是行政行为争议纠纷,公安局提前介入没有法律依据。2021年,元旦春节两节期间、公安人员找参保老人作所谓询问笔录,导致参保老人及其亲属一定的精神压力伤害。参保老人不得不委托本人向国务院两次举报,后公安局才停止介入。
三是社保局自己搞假转嫁给参保人的《告知书》属于“违法创设行为”,违反国务院国发(2008)17号《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第(十三)条有关“......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的规定。
第四《行政处罚法》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的规定,结合本案被告自己伪造原告身份,自愿卖给原告养老保险时间已经八年,超过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二年、五年的处罚期限。不应当再处罚。
参照《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参照刑法的上述规定,社保局自愿发给参保人养老金已经八年,参保人善意取得享受养老保险金八年,社保局不应当再对参保人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社保局制发的《告知书》属于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条有关“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的规定,结合本案,原告的利益受到了损害,这说明《告知书》具有行政处罚的特征。就是针对原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复议决定书第6页有关“本机关认为:.上述两项内容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养老保险待遇作出了明确的处理意见,系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区政府以所谓“程序存在瑕疵”掩盖其法定程序违法。 原告认为一般层面的“瑕疵”例如X人面部有斑点,是可以修正的,但是,这里《告知书》是违反法定程序,是不可以修正的。区政府混淆了“法定违法”与“瑕疵”的概念。
二是区政府以“瑕疵”代替违法,违反下列行政法规的规定;
国务院国发【2004】10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20条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要切实解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案《告知书》内容、性质就是行政处罚。那么,在制发《告知书》前,被告没有出具书面告知书,告知原告依法享有申辩权、陈述权、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其行为程序违法;被告在发出《告知书》的末尾,没有书面告知原告在收到《告知书》后60日内有权向区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告知书》次日起六个月内有权向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述事实证明,《告知书》的程序两次违法。既然是程序违法,该《告知书》至始至终无效,依法应当撤销该告知书,并赔偿原告所受到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以上诉请。
此致
射洪市人民法院
代理人胡代国, 202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