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法院不能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漠视当事人的有理申冤,不顾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无视现有法律的规定,对经过二审或再审发现确有错误的裁判也不予纠正,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究其原因主要有 :
(一)为了保单位面子的问题。这些法院认为,改判就是否认下级或否认自己的决定,因此不愿“打自己的嘴巴”,尤其是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的过程中,上级法院把一些应当再审的案件交由原审法院审理,他们更不愿意改判;
(二)为了单位的年度业绩考核问题。当前各级法院与上下级都签订有《综合目标管理责任状》或制定有部门的量化考核办法,其内容规定有“上诉案件改判率”、“再审案件改判率”、“再审上诉改判率”等等涉及改判被扣分的考核指标。一旦出现有案件被改判的情形,就会被扣掉一定的分数,这直接影响到某个部门甚至是整个法院的考评得分,影响到他们争先创优的条件,因此这些法院或部门就会找对策,千方百计的想办法“争取”案件少被改判、不被改判。有的直接用拉拢的手段让承办单位维持原判,承办单位为了顾及面子,不伤兄弟单位之间的情义,也竭力维护原审法院的利益,就算是错案也不予改判;
(三)为了所谓的“法律权威”问题。一些法院强调所谓的“法律权威”,一味的强调突出裁判准确率有多高,他们认为自己所作裁判的案件又要自己去改判,会丢掉自己的威信。因而对一些错误很明显的裁判,也会用尽“说理服人”的词汇来愚弄当事人,或用其他方式处理,最终不肯改判;
(四)审判委员会的组成问题。各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一般都是由本院的院长、副院长、专职委员和一些重要的业务庭的庭长组成,这些人恰恰是法院的领导,是决策层,这些人在讨论案件时,往往首先会从法院的自身利益出发,如全院的改判率、全院的案源、收费等等问题。在定案时,他们宁愿牺牲个别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不愿“损害”法院自身的利益;
(五)审判委员会的先入为主问题。有一些案件,特别是经过再审、或再审后被抗诉的案件、被发回重审的案件,在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时,几乎还是原班人马参加讨论,这种情况下就会有先入为主的原因,他们每当看到所讨论的案件是“老调重弹”(指曾经讨论定性的案件)时,就不会耐用的听取主办人的新情况的汇报,便草草作出不予改判的结论。
在现实审判中,对明知有错的案件法院不愿改判的原因有很多,但总归来说,多数都是出于主观原因,不愿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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