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勤院长: (2023)川07民终1549号案上诉人(控告人)在收到传票后即提出回避申请,邮政公众号显示4月1日签收,4月3日(星期一)上班,依照法律规定,绵阳中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可控告人至今未收到任何消息,明日上午9点半就是传票通知的开庭时间了(控告人在收到绵阳中院决定前有权拒绝参加明日的庭审),控告人不得不通过网络喊话的形式,紧急向绵阳中院领导控诉左迪的违法行为。 控告人申请左迪回避的理由除《回避申请书》中陈述的外,这里再增加一条: 左迪在本案中,未向控告人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传票上没有留联系电话,换句话说,左迪只给控告人送达了一张没有联系电话的传票。 左迪这么明目张胆地的违法,很明显是想强行审理此案,而强行违法的动力,又唯有利益。 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被告1):周林,男,汉族,生于*日,户籍所在地*室,现住*室,公民身份证号码510*,联系电话17721*。 被申请人:左迪,贵院审判员,担任(2023)川07民终1549号案承办法官。 申请事项: 申请左迪回避。 事实与理由: 一、左迪在本案发回重审前的二审庭审询问中,以申请人在网上发帖举报原告为话题(《向中纪委实名举报银行巨贪段时》),对申请人及其父母、子女进行人身攻击(左迪说申请人在网上发帖举报不是正当行为,是下流无耻的行为,申请人的子女也会因此在社会上无法做人,哪天申请人被抓了,申请人父母也无法做人等等),申请人也当庭进行了回怼(申请人说,网络媒体也是媒体,接受群众、媒体的监督是党的一贯方针;申请人举报的全部是事实,如果是诬告,等不到今天),如此深仇不共戴天。 二、左迪在本案发回重审前的二审庭审询问中,剥夺申请人的辩论权:申请人在宣读答辩状还不到一篇时,左迪就喊停不让读了,喊挑重点说,申请人说那我读快点,可没读几句又喊停不让读了,还是喊挑重点说,无奈申请人只得依从,当申请人说完后,左迪说:“你答辩的比人家上诉的还多。”在后面的庭审询问中,申请人的辩论被多次叫停,说申请人说的太多了,喊说一件事情只准许用一句话说,多的不让说。 三、左迪在本案发回重审前的二审庭审询问中,未审先判:当申请人说到“原告在自己提出的索贿条件实现不能的时候以老工行地块50%的开发股份作为替换条件”时,左迪立即怒怼:“你说这些,谁会相信?你自己相信吗?反正我不会相信,我把你说这些就是一字不漏的说给合议庭,合议庭也不会有人相信。”接着又问被告3:“你相信吗?” 四、本案发回重审前的二审2022年5月9日开庭,2022年5月17日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就显示结案(结案方式:发回重审),而申请人收到裁定书却是2022年7月27日,很明显,左迪在搞未审先裁。 五、左迪在整个裁定书中只写下了一句话:“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没有任何实体叙述,也没有任何理由,如此裁定可以说是全国首创。 综上,左迪在本案发回重审前的二审中,利用庭审为一人询问方式,在询问中目无法纪、无法无天、肆意妄为,如果说他们背后没有利益,左迪是不可能这么做的,当时申请人已经做好控告的心理准备,但当申请人知道是裁定发回重审后,就考虑到左迪胆子再大都没敢判决,再加之申请人也不想得罪法官,所以就放弃了控告的想法。在如此情形之下,本案不可能还能受到公正审判,为此,申请人恳请贵院批准左迪回避。 此致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字): 2023年3月31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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