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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岳池县及其普安镇人民政府信访告知找法院,人民法院裁定找政府,该小事何时依法解决?[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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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30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投诉人一:唐……
投诉人二:陈……
投诉人的委托代理人:
被投诉人一继……
被投诉人二童……
诉请求:
第一、请求广安市岳池县普安镇人民政府对被投诉人陈继……、童……夫妇侵占投诉人唐*、陈*依法承包的大房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511621119205010009J岳池县农地承包权证(2017)第195933载明承包方姓名陈*,系投诉人唐*的丈夫)土地做出处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请求广安市岳池县普安镇人民政府对被投诉人陈*、童*夫妇砍伐投诉人唐*、陈*依法承包大房梁土地上的花椒树和桑椹树做出处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2021920日投诉人的土地承包地(该地块名称叫大房梁,详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承包方姓名陈*,系唐*的丈夫)的花椒树和桑椹树被陈继*夫妇故意砍伐,因被投诉人把投诉人依法承包的大房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承包方姓名陈*,系投诉人唐*的丈夫)土地(长约4米,宽1)据为己有种玉米等。投诉人曾向岳池县普安镇人民政府信访被推诿向人民法院起诉,投诉人向岳池县人民法院起诉,岳池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川1621民初3286号载明应由岳池县普安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投诉人依据岳池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川1621民初3286号载明《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和《森林法》第22之规定依法投诉到岳池县普安镇人民政府,请岳池县普安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做出处理决定,谢谢!否则,投诉人将在60日后依法向广安市岳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致
广安市岳池县普安镇人民政府

                               投诉人:
                                  20221230
附件:
1、投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委托书,……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证据一:该地块名称叫大房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511621119205010009J岳池县农地承包权证(2017)第195933载明承包方姓名陈……;证据二:当时……夫妇砍树的照片;证据三:岳池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川1621民初3286号。
此投诉申请书及其相关证据邮政快递给岳池县普安镇人民政府镇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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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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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3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对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你反应问题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纠纷,普安镇人民政府在接到你反映后,安排专人进行了调查核实,并组织你及你的邻居依法进行了调解。因你对调解结果不满意,于20227月向岳池县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后经岳池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你所有诉求。你又于202210月向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经前锋区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你所有诉求。此案件已经司法程序依法结案。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家庭幸福!


         岳池县普安镇人民政府
                         20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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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12-30 09:26


@岳池县普安镇人民政府镇长陈凤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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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12-30 09:52
经历了岳池政府、法院、派出所还没得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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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12-30 10:54
请岳池县人民政府依法进行信访复查-广安论坛-麻辣社区  https://bbs.mala.cn/thread-1633252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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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12-30 11:14


岳池县普安镇人民政府镇长陈凤玲把行政处理决定弄成信访答复忽悠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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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12-30 12:22
普安镇镇长带头学习人民法院的书面裁定文书

 楼主| 发表于 2022-12-31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岳池县政府微信图片_20221231083104.jpg


  投诉人依据岳池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川1621民初3286号载明《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和《森林法》第22条之规定依法投诉到岳池县普安镇人民政府,请岳池县普安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做出处理决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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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12-31 08:41
普安镇的镇长出来回复如何依法及时处理,你是否学习相关法规?你是否依法到争议土地现场调查核实?你是否存在官僚主义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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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12-31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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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12-31 11:28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川1603行初370号也载明普安派出所就此事也向普安人民政府报告过,普安人民政府镇长出来回复如何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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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12-31 14:09


普安镇的镇长出来回复如何依法及时处理,你是否学习相关法规?你是否依法到争议土地现场调查核实?你是否存在官僚主义作风?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12-31 14:12
2021年普安镇人民政府接到派出所报告不依法解决,2022年普安镇人民政府收到信访投诉也不依法解决,2023年四川省广安市普安镇人民政府是否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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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1-1 14:20
文字博大精深,把农民玩弄够了……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1-2 08:11

普安镇的镇长在耍元旦假吗?多安逸?元坝村违法搞投票,普安镇失职渎职,到底该谁依法监管值得反思……
发表于 2023-1-3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对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你反应问题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纠纷,普安镇人民政府在接到你反映后,安排专人进行了调查核实,并组织你及你的邻居依法进行了调解。因你对调解结果不满意,于20227月向岳池县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后经岳池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你所有诉求。你又于202210月向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经前锋区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你所有诉求。此案件已经司法程序依法结案。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家庭幸福!


         岳池县普安镇人民政府
                         20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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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1-3 16:42
普安镇等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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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1-3 16:43
普安镇公然撒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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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1-3 16:48
是驳回起诉,而不是驳回诉讼请求,岳池县普安镇镇长陈凤玲是否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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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1-3 17:14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唐四*,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
被告:广安市岳池县普安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321008770608F,法定代表人,陈凤玲 ,任镇长,地址:广安市岳池县普安镇十字街18号,电话:0826—5952041。
第三人一:陈继
第三人二:童
行政诉讼请求:
第一、请求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确认广安市岳池县普安镇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第三人陈继*、童*夫妇侵占原告唐四*、陈*夫妇依法承包的大房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511621119205010009J岳池县农地承包权证(2017)第195933号载明承包方姓名陈建*,系原告唐四*的丈夫)土地和陈继*童素*夫妇故意砍伐原告的花椒树和桑椹树做出处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1年9月20日原告土地承包地(该地块名称叫大房梁,详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511621119205010009J岳池县农地承包权证(2017)第195933号载明承包方姓名陈建*,系原告唐四*的丈夫)的花椒树和桑椹树被陈继*夫妇故意砍伐,20日下午原告到普安镇派出所报警原告的花椒树被陈继*夫妇砍伐,并且做了笔录!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川1603行初370号载明岳池县公安局普安镇派出所把此事报告给被告广安市岳池县普安镇人民政府,被告广安市岳池县普安镇人民政府对第三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依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向被告广安市岳池县普安镇人民政府书面信访投诉后,被告广安市岳池县普安镇人民政府至今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对第三人陈继*、童素*夫妇侵占原告唐四*、陈建*夫妇依法承包的大房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511621119205010009J岳池县农地承包权证(2017)第195933号载明承包方姓名陈建*,系原告唐四*的丈夫)土地和陈继*童素*夫妇故意砍伐原告的花椒树和桑椹树做出处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有原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511621119205010009J岳池县农地承包权证(2017)第195933号(系岳池县人民政府颁发)和陈继*夫妇故意砍伐原告的花椒树和桑椹树照片作为证据证明被陈继*夫妇故意砍伐原告的花椒树和桑椹树系原告所有,证据充分,事实清楚,但被告对原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系岳池县人民政府颁发)视而不见。被告把第三人陈继*夫妇故意砍伐原告的花椒树和桑椹树、侵占原告土地推诿为土地承包纠纷不予以依法查处,属事实认定不清,并且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第三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而是在2022年4月违法给原告按信访忽悠答复普府信复(2022)005号推给人民法院,向岳池县人民政府申请信访复查,岳池县人民政府不予以信访复查也推给人民法院,但岳池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川1621民初3286号载明第三人陈继兵夫妇故意砍伐原告的花椒树和桑椹树、侵占原告土地应由岳池县普安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原告依据岳池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川1621民初3286号载明《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和《森林法》第22条之规定依法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谢谢!
此致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四*
2023年 1月 2 日
附证据一:被告2022年4月18日违法给原告按信访忽悠答复普府信复(2022)005号;证据二:岳池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川1621民初3286号;证据三:该地块名称叫大房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承包方姓名陈建*;证据四:当时陈继*夫妇砍树及侵占原告土地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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