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2日新闻:安岳学生胡x对遂宁船山区检察院指控其涉嫌猥亵罪不服托胡代国无罪辩护2022-09-02 08:29·勇敢的天空xr
尊敬的法官:
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项规定以“亲友”的身份,对被告人涉嫌“强制猥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论点:被告人不构成“强制猥亵罪”。
第一,起诉书的指控事实及适用法律均错误。
起诉书指控:“2022年3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X和余某雨(15岁)在遂宁市河东新区“绿谷”酒吧喝酒,被害人余某雨因醉酒靠在被告人胡明豪的肩上,被告人王刚见状将被告人胡明豪的手搭在被害人余某雨的胸部位置,后被告人胡明豪、王刚均用手抚摸被害人余某雨的胸部位置,胡明豪用嘴亲吻余某雨的嘴唇。当日19时许被害人余某雨酒醒报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明豪、王刚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本案有下列疑点:
1、凌晨2时许,罗X余X看见胡x 等三人在喝酒,为什么自己去喊了一桌“美女台”酒,主动邀请胡等人去喝?
2、胡X并不认识余x,罗X为什么要把余X拉到胡x坐的沙发上靠近坐下?
3、同桌其余四人没有看见余x喝过一杯酒。罗X为什么只喝了一杯酒就去跳舞了。丢下朋友余X不管?
4、余X既然没有喝酒,为什么会倒在地上倒在胡X的身边,如果说之前余X在雅间喝醉了,为什么倒地时没有呕吐?
5、各地酒吧利用美女陪酒是公开的秘密,余x 的上述系列动作,是否是酒吧有人设套让其勾引未成年学生,从而,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6、交警认定驾驶员是否醉驾,还要用仪器吹一吹或去医院验血液,为什么司法机关没有叫余x出具其醉酒的鉴定报告,只凭各方的口说就作出结论?这个程序合法吗?
7、公安局询问未成年人没有通知其父母到场陪同,本案的询问笔录的程序是否违法?是否应当按照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8、本案是未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间的亲吻行为,余X并没有表示反对反抗,即使余X事后举报,也只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胡拘留五日。本案适用《刑法》第237条第一款“强制猥亵他人”是适用法律错。
9、既然醉酒没有鉴定报告佐证,本案认定事实不清,根据“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被告人无罪。
争议焦点:围绕双方的论点及事实理由,法官总结了本案的争议焦点:
1、余X雨醉酒有无证据?
2、被告人是否构成“强制猥亵”;
3、起诉书适用《刑法》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否错误?
第三、围绕上述争议焦点 ,本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基本事实证明余X是真醉还装醉,没有鉴定报告结论支撑:因此,各方口述余X醉酒只是表面现象,不能作为定罪的事实根据。
基本事实:胡X于2021年进入遂宁市“应用高级技工学校”学习汽修专业。2022年3月30日17时许,蒋国涛叫胡去“绿谷”酒吧喝酒。他们去后喝酒至凌晨两点半时。胡感觉已经醉了准备回学校。
这时从雅间走出两女子,一个叫罗X香。另一个叫余X雨,二人出来后开了一个“美女台”据说这酒吧生意火爆,每天用两个“美女台”免费供人喝酒。罗x 香主动对蒋X涛说:你们三人(还有刘贝茜)都过来一起喝酒。三人也就过去了。胡X是第一次见到余某。
胡X豪坐在其中一张沙发的中间位置。周围都有几张沙发,不知什么原因,这位罗x 偏偏把余X扶到胡X的沙发上坐下。罗x 喝了一杯酒,就去跳舞去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余某一杯酒都没有喝。
罗x 去后不久,余某就倒在了地板上。胡出自好意人之常情,立即用双手去拉余的两只手,把余X扶到原位置坐下,因为怕余再次倒地,胡就将左手放在余X的肩膀上支撑着。这时,酒吧营销员王刚从舞台走过来,敬了胡一杯酒,王刚就把胡的手按住移动到余某的胸部来回了几下,王刚也用自己的手在余X的胸部来回了几下。
接着,胡就用嘴唇轻轻地挨了挨余某的嘴唇。余X没有表示反对。
以上就是本案的基本事实。
第四,控辩双方对上述基本事实的理解存在截然相反的观点。
起诉书指控:胡X涉嫌强制猥亵,触犯了刑法237条,构成了犯罪。
辩护人认为:胡X是被人故意设套陷害(被告人将另案举报酒吧涉黑),胡X的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罪。
理由如下:
一是起诉书认定“余某雨醉酒”缺乏鉴定报告结论支撑。该认定属于认定事实牵强,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在场喝酒的四人没有看见余某喝过一杯酒,余某是否装醉,是否是被老板利用给顾客设的圈套,不得而知。因为各地酒吧常常利用小姑娘陪客喝酒赚钱,这是公开的秘密。也就是说起诉书认定“余某雨醉酒”没有任何证据支撑,司法机关只看到表面现象,没有分析问题的本质。“余某雨醉酒”不能作为对胡X的定罪证据。
二是罗x 和余X既然是朋友,如果说之前二人已经在雅间喝了酒,为什么走出后还要开“美女台”?为什么要邀请三位男士去喝酒?酒吧有很多沙发,为什么罗x 偏偏把余X扶到胡X的身边后,不照顾余x 而自己去跳舞?余x在本桌一杯酒都没有喝,为什么突然就倒在了地上?太多的为什么?胡X的家人完全想不通。
三是胡X把余x 从地板上扶起来,王刚将胡X的手移到余X穿着数层衣服的胸部摸了摸,是想看看余X醉酒程度严重与否,需不需要请医生,并非所谓的占余X便宜寻求刺激。
四是胡X吻余X的目的应当是对余醉酒感到可怜表示同情。也并非是寻求刺激。
胡X是未成年人学生,还没有耍过女朋友,更没摸过女人,胡见余X年纪这么小,就到酒吧这个是非之地娱乐场所喝得醉醺醺地倒在地板上,胡不知如何是好。胡突然感觉余X既可爱、又可怜,于是出自人的本性、表示同情,就不知不觉的用嘴唇轻轻地挨了挨余X嘴唇。胡X完全没有寻求刺激的想法和动机。
上述事实证明,司法机关认定被告人涉嫌“强制猥亵”缺乏余X醉酒的关键证据。
第五,公安部《第七十五条 询问未成年人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但是,公安机关在对胡X作询问笔录时,没有叫其亲属到场陪同,该询问笔录因程序违法,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第六,既然“余某雨醉酒”没有鉴定,只凭其事后报案口说,那么,司法机关认定被告人“强制猥亵”的事实就不一定成立,根据“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法院应当认定胡X无罪。司法机关适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规定,是适用法律错误。
第七,余x 是罗X扶到胡X的身边,应当视为其主动投入胡x 的怀抱,即便胡X有错,也属于一般性违法,不是强制猥亵,根据相关案例,未成年人吻未成年人,女人不是自愿的,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有关“猥亵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的规定。结合本案,最多对胡x 拘留五日。
综上所述,因为“余某雨醉酒”缺乏鉴定报告,缺乏证据支撑,起诉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贵院驳回检察院的起诉,判决胡X无罪!
此致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胡代国,联系电话15984216745
本案于2022年9月2日3点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