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儿子的自述:
事情经过: 本人因在网络上寻找兼职,看到美团招聘兼职的相关信息,且能免费提供车辆,无需任何押金。联系后于2022年7月20日到青羊区仁和·春天广场C座815号美团站点直聘培训中心面试,期间美团工作人员提出可以以租赁方式选择电动车,电动车的费用只需要从每月绑定银行卡的工资中扣除,提出可以用花呗、借呗等分期付款,于是找相应工作人员带我到青羊区青华北一街5号院的快马驹车行签订购车合同,7月20日当日我来到青羊区快马驹电动自行车经营部,商家对我说外卖骑手都选用同款电动自行车,提出可以用花呗分期购买,价格为3980元,看到本人花呗额度不够,提出用美团借钱“借一笔”借出4000到银行卡内,到此时我以为还没有到分期支付的流程,直到借款到账,让本人扫支付宝付款,支付人民币3980元,由口头上的工资分期扣款变成了全款购买一辆“雷爵酷车”的电动自行车,此电动自行车型号为TDT2012Z,且是由商家口头告知为电动自行车,并说无需驾驶证),当时只是和商家签订购车合同,商家提供了电动车合格证,没有提供购车发票以及保修卡。 支付过后商家说电动自行车要配合换电平台“中国铁塔”的电池才能使用,每月购电租金300元,本人提出这段时间只跑十天,于是缴付100元使用十天电池。 当晚在家人的提醒下我于7月21日给商家发消息要求上牌,商家在明知无法上牌的情况下(并没有给本人说)说带我去一个地方上牌,我说需要去车管所上正规的牌照,商家各种理由推诿(去车管所麻烦,交警不会检查等理由) 在7月22日我找商家强烈要求拿取购车发票,期间商家多次搪塞,直到7月25日本人提出请求12315、12366介入协商,商家才提供了一个地址让我去拿发票。 当天我到交警分局上牌,交警分局说这辆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标准,没有脚蹬、没有脚链、没有齿轮,车垫长度超过35cm的标准长度,无法上牌,且只能作为机动车处理。除此之外合格证内容与车辆实际内容不符,属于违规车辆(以上为本人对交警四分局口述内容进行的如实记录)而商家曾告知本人,车辆为电动自行车可以上牌。商家现涉嫌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 而商家在明知无法上牌的情况下销售违规电动自行车并且故意隐瞒无法上牌的事实,涉嫌对消费者有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的权利以及商家应该履行的义务一则中,本次所签订的购车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我向商家提供协商办法:解除合同,全额退款人民币3980元,并妥善处理违规车辆。 而商家对我提出的解决办法是,让我自己去厂家进行改装,再去上牌。 一辆合格的新车上牌只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并检验车辆质量,而不是改装后上牌。我无法接受一辆被交警队认定为机动车的车辆进行改装,也不接受商家推卸销售责任。 协商无果,请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现场调解处理。现在青羊区监管局说涉嫌诈骗要儿子报警,青羊区草堂派出所又说不属于诈骗只有调解,今天青羊区监管局回复不属于他们的职能要我们向交管部门投诉,我想问下青羊区监管局,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不属于你们的职能吗???商家非法销售超标,组装,改装电动自行车不属于你们的职能吗????是谁给了不良商家违法的底气???请问是你们的孩子遭遇这样的事情还是不是你们的职能吗???我们怎样去教育孩子们,给他怎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骗老百姓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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