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曹先生: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话)。您所反映的问题,邛崃市网络理政办高度重视,立即转交邛崃市公安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2022年3月10日2时许,违法行为人马某在邛崃市临邛街办拱辰路口鑫海天城space酒吧,因琐事与曹某豪发生争执,后对曹某豪进行殴打。案发后临邛派出所民警迅速组织警力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当事人曹某豪、马某询问笔录,证人杨某某、殷某、张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王某等人询问笔录,因事发中心现场包间内无监控视频,故无中心现场监控。该案已于当日受理为行政案件,经四川福森特司法鉴定所鉴定,曹某豪之损伤鉴定为轻微伤,经双方协调,马某自愿赔偿曹某豪11000元医药费(已赔偿),马某因殴打他人行为已被邛崃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300元的处罚。 案发后,民警调取事发包间外监控,曹某豪辨认后称不认识监控中出现的人,但称被对方动手殴打过。临邛派出所根据您的反映一直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当事人和当日在场人员进行反复询问,同事对隔壁包间人员也进行了取证,暂无证据证明有除马某以外的其他行为人对曹某豪实施过侵害。 举报信中提及有民警告知若对派出所的判案结果不满,让市民走司法途径维权的情况,经核实,民警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告知举报人有权向相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具体告知情况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知道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成都市公安局或邛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大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针对您提及的就把工作人员抢夺手机的情况,经询问在场的相关人员,无证据证明有人抢夺您手机的行为,且酒吧保洁人员打扫时发现该手机并还给了您。 针对您提及未及时做伤情鉴定的情况,伤情鉴定是需要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并需要达到相关要求,在您住院期间做伤情鉴定,鉴定结果可能不准确,故无法制作伤情鉴定。经核实,在您出院后,办案民警及时通知了您做伤情鉴定,您提出要在中立的伤情鉴定机构鉴定,最终您选择四川福森特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果为轻微伤。 针对您提及未喝酒,记忆清晰,知道打您的人长什么样,且所有口供都说您被5个人打,且录口供的人您都不认识的情况。经核实,和您一起喝酒的人员中有您的女朋友殷某和您女朋友的两名男性朋友,还有当事人马某及酒吧工作人员,目前材料中能证实您当晚喝了10余瓶动力火车啤酒。且现有材料中能证实马某对您实施殴打,但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有另4人对您实施殴打。 以上情况已于2022年6月15日与您联系,您表示知晓,如对以上情况有疑问,请致电028-88791121咨询或到邛崃市公安局临邛派出所咨询。 邛崃市公安局 202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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