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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巴中市住建局不作为,不为群众办实事[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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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9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李菊香2003年在市住建局动员下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对新市街28号与巴中市市政工程有限工资进行房屋门市拆迁,市证公司和我约定18个月还门市和住房,擅自修改房屋建设图纸,未对我履职告知义务,18个月以后也没还我家门市和住房,构成违约责任,到目前为止市政公司不还我门市住房,不承担违约责任,去年房屋拆迁5万过渡费不给,找市住建局解决,市住建局局长杜小兵阳奉阴违,说他是挺包的,说跟他没任何关系,把群众的切实利益问题推到法院和信访单位,不作为,尸位素餐,还强迫要求我写承诺书,必须接房子和门市才拿过渡费,天天说协调解决,出工不出力,一协调解决就是大半年,结果就是配合市政公司耍花样市住建局成了市政公司的衙门,市住建局天天不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群众的困难和问题一点也不放在心上,只为当官而当官,将自身的责任推给信访和司法部门,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我家为了此事到市住建局跑了几十次, 群众利益无小事,杜小兵根本不把群众利益放在心上,一拖再拖,对得起他自己坐的位置吗?请相关领导高度重视,帮助解决我家与巴中市市证公司的房屋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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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6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李菊香网友:
         你好,你反映“巴中市住建局不作为,不为群众办实事,请帮助解决我家与巴中市市政公司的房屋拆迁问题”收悉,我局高度重视,对多年来你夫妇信访化解情况进行了再梳理再研判,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房屋拆迁情况
经查,2003年7月28日,市政公司与李菊香、吴传金夫妇签订《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简称协议),协议约定:需拆除你们夫妇原新市街28号房屋,总计建筑面积139.806㎡(其中:住房88.272㎡,非住宅51.534㎡);乙方旧房拆除后,住房安置在桑园坝片区18号楼4单元4楼4号,建筑面积110㎡。营业门市安置在桑园坝商业网点2第29号门市辅线A-B-C,口面宽3.3米,建筑面积37㎡;甲乙双方房屋总价值品迭后,乙方李菊香夫妇应向市政公司补差总额为4892.25元;旧房拆除后,乙方自找房源临时过渡,过渡期限为18个月,超出过渡期限交房,按巴府发(2001)2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截止目前,“蓝湾国际”项目仅剩下你们夫妇一户长期信访,拒接安置还房和门市,其余被拆迁人均已安置完毕。
         二、信访化解处理情况
        2010年以来,你夫妇因拆迁还房问题长期到各级各有关部门多次信访。市住建局对你的诉求高度重视,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成立了专班进行协调化解,召开专题听证会1次,专题协调会议数十次,但你夫妇与市政公司双方意见分歧很大,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分歧在于:
       (一)《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法律效力问题。你们主张已超出过渡期限,协议应无效。2015年市政公司向巴州区人民法院起诉,巴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开庭审理。2015年7月16日,巴州区人民法院以(2015)巴州民初字第752号作出判决,判决你们夫妇与市政公司“2003年7月28日签订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合法有效”。你们不服,遂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5年11月5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巴中民终字第485号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二)还房面积问题。你夫妇要求所还门市应按51.534㎡计算,而不是协议约定的37㎡,同时要求还房和还门市面积不能有公摊面积。而市政公司主张必须按合法有效的协议约定执行。此项双方争议极大。
      (三)还房位置变更及补偿问题。由于规划调整,在还房地段没改变的情况下,市政公司将还房变更为蓝湾国际A13栋10楼(建筑面积124㎡),你夫妇要求调换到BD区,但蓝湾国际BD区现已无房可调换。同时你夫妇认为临街营业门市凹进去了且墙上有柱必须给予补偿或调换,但临街已无门市可调换。为此我局多次协商调解并提出处理方案,但你们双方对是否接房和门市以及如何补偿问题分歧严重。
      (四)超期过渡费问题。在我局大力协调下,市政公司同意超期过渡费按市场行情补偿,截止目前我局督促市政公司已陆续支付你夫妇超期过渡费共计45.938156万元。2021年8月21日,你夫妇到我局来访请求督促市政公司支付2021年过渡费5万元。2021年8月27日,市政公司向我局书面来函,市政公司只接受一次交房算账事宜,若不接房,只一味要求支付过渡费,市政公司将再次提起民事诉讼。我局派出专人协调督促,要求市政公司以人为本支付2021年过渡费,但市政公司坚持走司法诉讼程序解决你们双方房屋拆迁问题,一切补偿及超期过渡费以法院判决为准。
         2022年5月10日,我局主要领导再次召集你夫妇与市政公司代表专题协商解决你们与市政公司的拆迁还房矛盾。在协调会上,你夫妇与市政公司意见分歧仍然较大,而且你们夫妻之间意见也不统一,双方再次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三、建议意见
          建议你夫妇通过司法诉讼途径依法解决与市政公司的还房纠纷,我局将一如既往地为你夫妇提供帮助。
          感谢你对住建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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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9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唉——

发表于 2022-5-9 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哎,百姓总是遇到扫兴的事。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22-5-10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与局长没关系吧,有分管的领导

发表于 2022-5-10 14:2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要多调查,也不一样就是这样!

发表于 2022-5-11 09:4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07世界杯 发表于 2022-5-10 08:40
这个与局长没关系吧,有分管的领导

局长不管下面的分管领导吗?怎么和局长无关了呢?

发表于 2022-5-11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点前后矛盾

发表于 2023-3-21 00: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名老师一个班40位学生,每天至少面对15位学生家长。一名年级主任管理850人学生,既要面对任科老师也要面对家长。其实大部分家长是很好沟通的,老师和年级主任大部分也是认真负责的。而是个别的学生家长,把好的说成坏的,随意诋毁。因为很多家长都达不到自己最满意的结果,而这些家长只能去诋毁老师,学校(讲个故事,仅此而已)

发表于 2023-3-21 00: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名老师一个班40位学生,每天至少面对15位学生家长。一名年级主任管理850人学生,既要面对任科老师也要面对家长。其实大部分家长是很好沟通的,老师和年级主任大部分也是认真负责的。因为很多家长都达不到自己最满意的结果,而这些家长只能去诋毁老师,学校(讲个故事,仅此而已)

发表于 2023-3-26 08:2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这位拆迁户,以协商为主,把过渡费清帐接房,按门市拆迁协议执行,按人民法院判决执行是明智选择。你错在拆迁时签协议时,没有认真看合同标的,还房位置,面积大小。从证据上看签了字应为是表示同意,是合法的拆迁协议。若找律师邦你代理推翻此案有点困难,胜算不大。首先夫妻意见都不统一。

发表于 2023-3-26 22: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4-2-1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cx330jj 发表于 2023-3-21 00:41
一名老师一个班40位学生,每天至少面对15位学生家长。一名年级主任管理850人学生,既要面对任科老师也要面 ...

你喜欢说梦话而已,不懂具体情况你就胡说八道。
 楼主| 发表于 2024-2-1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逍遥淡定 发表于 2023-3-26 08:27
建议这位拆迁户,以协商为主,把过渡费清帐接房,按门市拆迁协议执行,按人民法院判决执行是明智选择。你错 ...

你看清楚,他们不承担违约责任,没说推翻协议,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他们过渡费不拿是对的?你说话是歪曲事实!责任全在开发商,过渡费是天经地义该拿,市政公司名声咋样你作为一个巴中人天天只晓得吃红薯稀饭你不晓得这个常识对吧?

发表于 2024-2-1 12:0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李菊香也没有否认协议和推翻协议,只是要过渡费和该还的门市。
crr

发表于 2024-2-1 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不能无限期要求给过渡费,你既不接房,又不去起诉别人,只一味地上访,那别人也不是傻,我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起诉,按判决来,我猜测是你对官司没信心,但我觉得拖下去也未必就有好结果,还不如作个了断,丢开一场事

发表于 2024-2-1 17:0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4-2-1 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crr 发表于 2024-2-1 14:51
我觉得不能无限期要求给过渡费,你既不接房,又不去起诉别人,只一味地上访,那别人也不是傻,我认为最好的 ...

你不要乱说,什么叫无限期的给过渡费?他不承担违约责任!一直装傻充愣不提这个,他承担了自己应该承担的违约责任,我马上接房子和门市,用你聪明的脑壳想下,过渡费才几个钱!你猜我对官司没信心?你懂啥子呢?官司有啥子猫腻你不知道?不叫拖下去,这叫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懂不?
 楼主| 发表于 2024-2-1 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量子通信 发表于 2024-2-1 12:08
好像李菊香也没有否认协议和推翻协议,只是要过渡费和该还的门市。

违约责任市政公司不承担!你看清楚里面主要内容,协议有效就意味着按照合同法规定需要市政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24-2-1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李本清 发表于 2024-2-1 17:09
信访是公民权利,什么叫长期信访?

群众得到了公平和正义以后自然不会上访!群众的公平和正义长期得不到解决才会长期信访!市住建局袒护市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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