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 川刑再终字第17号 刑事判决是中国司法史上的首创罕见 我叫曾胜贤,男,汉族,66岁,四川省资中县人,大专文化,原任资中县环境保护局局长、党组书记至2001年6月蒙冤止。住址:四川省资中县重龙镇荷花池街274号,电话:13629002861。 2001年因被陷“受贿3万元”一案,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5) 川刑再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不服,其理由如下: 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5) 川刑再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认为资中法院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然维持资中法院原一审将曾胜贤的合法财产,判决曾胜贤受贿罪的错误判决,实属荒谬至极。 曾胜贤在2001年6月14日涉嫌“受贿3万元”一案。其涉案款3万元于2001年4月10日已用于资中县环保局办公楼修建(见附件:无罪新证据1页),资中县人民检察院在2001年6月25日从曾胜贤妻子处扣押3万元现金(见附件:无罪新证据2页)。资中县人民法院在2009年11月28日向曾胜贤复函:证明“本院在(2001) 资中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中已作出认定,即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6月25日收到曾胜贤的扣押款3万元,已作为其退赃3万的事实认定”(见附件:无罪新证据3页)。而资中县人民检察院2006年1月13日,将2001年6月25日收到曾胜贤的扣押款3万元已全额依法退还给曾胜贤(见附件:无罪新证据4、5页)。上述事实足以证明:资中法院原一审判决认定曾胜贤的“3万元退赃款”,资中县人民检察院已全额依法退还给曾胜贤。由此可见,资中法院原一审判决将曾胜贤的合法财产,判决曾胜贤的受贿罪,如此荒唐错误的刑事判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还认为资中法院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公然将曾胜贤的合法财产,判决曾胜贤的受贿罪,这在中国司法史上属首创、罕见。 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5) 川刑再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内刑终字第27号刑事判决及资中县人民法院(2003)资中刑再初字第1号、(2003)资中刑再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维持资中县人民法院(2001)资中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曾胜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四川省高院该刑事判决严重违背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之规定。 曾胜贤被陷“受贿3万元”一案 。经资中县人民法院再审及抗诉的两次审理,两次均依法纠正了资中法院原一审错误判决,即资中县人民法院(2003)资中刑再初字第1号、(2003)资中刑再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并两次依法改判曾胜贤无罪(并经四川省高院内审后改判的);经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抗诉的审理,同样纠正了资中法院原一审错误判决,并以(2004)内刑终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确认曾胜贤不构成受贿罪,判决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法律的规定管辖、层级监督、权限范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5) 川刑再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只能针对内江市(2004)内刑终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有权撤销、维持、发回重审的裁定或刑事判决,而无权直接撤销或维持资中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显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5) 川刑再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超越了职权范围,严重违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无视资中、内江二级法院的审判职能和职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直接作出 (2005) 川刑再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即实行三审终审制,严重违背《刑事诉讼法》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之规定,这在中国司法史上属首创、罕见。 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5) 川刑再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维持资中县人民法院(2001)资中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曾胜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即判决曾胜贤缓刑考验期从2006年4月25日起至2007年11月1日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该刑事判决,严重违背《刑法》之规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错误维持资中法院2001年10月8日作出的(2001)资中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即判决曾胜贤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刑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曾胜贤缓刑考验期从2001年10月8日起至2004年10月7日止执行完毕,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5) 川刑再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将曾胜贤缓刑考验期延至2007年11月1日止。由此可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曾胜贤重复判决三年多的缓刑考验期,严重违背《刑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这在中国司法史上属首创、罕见。 综上所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5) 川刑再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维持资中县人民法院(2001)资中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曾胜贤犯受贿罪,事实证据错误,审判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恳请公开听证质证,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再审,依法判决曾胜贤无罪,以维护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曾胜贤 2022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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