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因您反映的问题具体情况不详实,请您直接向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现场或电话投诉。
自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自流井区汇东路428号市人力资源市场大楼2楼,用工地高新工业园区)0813-8205759;
自贡市自流井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丹桂北大街288号区政府负一楼118号)0813-8208527;
自贡市贡井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南环路庞大汽贸城贡井政务中心8楼803室)0813-3319332;
自贡市大安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仁和路恒和花苑104号二楼11号)0813-3228575;
自贡市沿滩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沿滩镇开元中路10号政府行政中心4楼425号)0813-5539950;
自贡市荣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旭阳镇荣州大道三段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4楼404室)0813-6108881;
自贡市富顺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富世镇釜江大道中段政府服务中心三楼317号)0813-7205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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