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年会上殴打领导,发生的时间在下班后,发生的地点不在公司内,且已由当地公安部门解决完毕,未因此事被依法追究刑事及行政责任,故公司对员工作出的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处理过重。 2009年1月14日,李某入职某公司,同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1月13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期限至2015年1月13日终止。 2014年1月17日,公司组织年会,当日下班后将所有员工用班车接到某酒店。年会过程中,20时左右,李某与其单位领导贾某因琐事发生冲突,将贾某打伤。后李某被带往派出所。1月21日,李某及贾某在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自愿达成协议:李某赔偿贾某5000元,双方今后不能再因此事发生任何问题,互不追究法律责任,且均不需公安机关继续处理。 2014年2月19日,公司作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其中载明:2014年1月17日,李某在公司年会会场殴打同事。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员工手册》第十章C类违纪行为之规定,经公司管理层及工会批准,给予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公司将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邮寄送达李某,李某的妻子收到快递件,将解除通知书取出拍照后又将该快递邮件退回。 另查,公司员工手册C类违纪行为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C类违纪,该类违纪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行为,公司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给予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25、殴打他人或互相殴打者或挑拨打架者。”李某学习并收到过员工手册。 本次诉讼前,李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撤销《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2014年5月6日,该仲裁委作出裁决书,裁决撤销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按例说法】 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公司的员工手册是企业内部对员工进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李某下班后到酒店参加公司年会,其在年会上酒后与同事发生纠纷,已在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解决。该纠纷发生的时间在李某下班后,发生地点不在公司公司内,不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管辖范围。且已由当地公安部门解决完毕,李某未因此事被依法追究刑事及行政责任。故公司对李某作出的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认可。因此,对公司要求不同意撤销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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