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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营山女职工开车撞死花季女孩 交警调查不彻底各打五十大板[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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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郭军,今年49岁,我妻子叫钟素琴,今年44岁,我们是营山县城南镇光荣村一组人。我们21岁的独生女儿郭晶晶在营山县城骑电动车时,被营山县中医院医保办女职工冉雨薇驾驶小汽车撞伤,不治身亡。我们怀疑冉雨薇在事故发生时正在用微信通电话,造成一人死亡,应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但因为她身份特殊,身后有强大的关系网,营山县交警大队竟置公平正义于不顾,无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复查要求,两次均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强行为肇事者冉雨薇开脱,将我们这对作为弱势群体的贫苦失独夫妇逼上绝境,致使我们的女儿至今在殡仪馆未火化。
        2021年9月9日下午2时40分左右,我们尚在读大学的女儿郭晶晶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行驶到营山县一环路三段时,与营山县中医院医保办职工冉雨薇驾驶的川R60EK1小型客车相撞,造成郭晶晶当场受伤。事发后,郭晶晶被送往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抢救,因医治无效于同年9月15日死亡。
        2021年10月23日,营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晶晶、冉雨薇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我们乖巧听话的独生女儿郭晶晶离世后,我们夫妇悲痛欲绝。在见到交警这份责任认定书后,更让我们感到雪上加霜,义愤填膺。虽然死者郭晶晶在事发时有横穿公路的嫌疑,但冉雨薇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当时超速行驶,而且我们怀疑她事发时用微信与他人通话,因为走神,才酿成了这起重大交通事故。但交警竟然无视客观事实和公平正义的办案准则,各打五十大板,认定双方各自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这是严重的乱作为!
    我们在2021年11月1日向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复议,11月30日,交警支队下发了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认为营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决定由营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撤销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按规定重新调查、认定。可是,交警大队仍我行我素,于2021 年12月17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然认定郭晶晶、冉雨薇承担同等责任。
    我们在事故发生后,怀疑冉雨薇在事发时正在使用微信与人通话,我们曾多次向交警提出,调阅驾驶员冉雨薇在驾驶机动车时通电话或微信通话的相关记录,但交警大队以“无权调阅”为由,断然拒绝了我们的合理要求。
    更有甚者,交警还公然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对驾驶员冉雨薇进行酒精检测和是否服用国家违禁药品进行检测。 至少现有证据表明,交警大队未对冉雨薇进行上述情况的检测。
    郭晶晶横遭不测,含冤身亡 ,事故发生至今三个多月来,尸体一直存放在营山县殡仪馆,至今没有得到任何执法单位对其尸体的明确处理方案。这是对我们的第二次伤害!特别是营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的撤销此次事故重新调查认定的决定阳奉阴违,只是表面上走过场,认定结论没有任何改变,而且重新调查的证据不敢向社会公开,不管其背后有没有黑幕,客观上充当了驾驶员冉雨薇的保护伞,因为按照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造成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就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营山交警之所以给冉雨微和郭晶晶划分成同等责任,就是为了替冉雨薇开脱罪责,使其免于刑事处分,这严重违背了执法部门的行为准则和初心使命,我们作为受害人的家属坚决不答应!
    常言说,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营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之所以包庇冉雨薇,是因为冉雨薇有着强硬的社会背景:一是她本身是营山县中医院医保办职工,与交警大队的人员比较熟;二是她的父亲冉小雷在营山二中教书,他的不少学生在社会各界供职,有着盘根错节的关系网;三是冉雨薇的母亲王正英在营山县农商银行工作,也属要害部门,有不少人求她帮忙贷款。相反,我们夫妻作为地地道道的农民,无权无势,人微言轻,在独生女儿遭遇飞来横祸之后,仍然受到执法部门的不公平待遇。
    从营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案的处理中,让我们万分寒心地感到,公民的人权在这里遭到恣意破坏,“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在这里不过是一句空口号,法治建设在这里走上了歧路。营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所作所为,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得到彻底扭转和纠正!
     在此,作为无依无靠、势孤力单的死者父母,恳请各级领导和广大网友,在道义上对我们伸出热情援助之手,对营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本案的处理中不作为乱作为的举动进行追究和声讨。也提醒和奉劝营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你们手中掌握的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在执法过程中,千万不要恣意妄为,失去了良知和正义,否则一定会走向万劫不复的深渊!
                                   营山县城南镇光荣村一组 郭军 (电话17765568393)
                                钟素琴(电话17765568193)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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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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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4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在麻辣社区“群众呼声”反映:“营山女职工开车撞死花季女孩,交警调查不彻底各打五十大板”已收悉。经营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现回复如下:
2021年9月9日14时44分许,营山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转警称,在营山县一环路一辆小车将行人撞伤。接警后,我大队事故中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到现场后,小车驾驶员与120一道已将伤者送往县人民医院救治,处警民警第一时间对现场进行勘查并调查取证。
经调查:2021年9月9日14时40分左右,郭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自行车,从营山县水果市场方向往营山县时代春天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营山县一环路南三段高架桥桥头时,因连续横穿车道与车道内正在直行的川R60EK1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郭某受伤。
调查取证间,办案民警调取了该路段事故事发时的视频监控,证实事发时郭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连续横穿城市快速车道,且该路段禁止所有车辆横过道路,所有在该路段通行车辆均需在前方红绿灯路口掉头。针对网友在论坛中提出的质疑,作如下回复:
(一)关于郭某父亲提出驾驶员冉某事发时使用手机情况:经查冉某在事发时并无手机通话记录,且冉某名下只有这一个手机号码在使用。
(二)事故发生后,处警民警第一时间在营山县人民医院对冉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经测试,无酒驾行为。随后对冉某进行了毒检,经检测,冉某唾液呈阴性,排除冉某酒驾、毒驾嫌疑(全程有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
(三)在南充市交警支队撤销第一次事故认定中提出,法律条款引用不当的问题,是因为在有标志标线的路段,驾驶员冉某的违法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继而事故复核(二次)认定将其违法行为更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四)2021年12月30日上午,县公安局督查大队组织我大队办案民警及郭某亲属一道就郭某亲属提出的质疑进行当面回复,办案民警再次对郭某亲属公开了现场视频等相关调查证据,对郭某亲属提出的所有质疑均进行了一一回复。
下一步营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一如既往严格执法,同时,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及广大网友对我大队工作监督。
满意(9)
不满意(1)

发表于 2022-1-4 13:4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简直太令人心寒了!这么长时间竟得不到真正让死者家属安心的解决。

发表于 2022-1-4 14:0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营山交警严重不作为乱作为,现在是21世纪了,难道还在重演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悲剧吗?一定要严惩肇事者,以告慰花季女孩在天之灵。

发表于 2022-1-4 14:1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为何不直接找媒体,或法院起诉。都这样久了,上一个贴发了大家都让你起诉,为啥还不去法院起诉?或找媒体
发表于 2022-1-4 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肯定有猫腻..要求彻查..查查当事 人夫妻的征信..看看交易账户跟谁有来往...看看他们是怎么买通的..也让大家看看营山的黑暗...是谁打的报告..谁签名..报市长热线

发表于 2022-1-4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驾驶非机动车横穿公路造成伤亡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如果肇事方是正常行驶(未超速,酒、毒驾),应该是主次责任,而不是同等责任。肇事方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重新界定责任。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1-4 14:36
同情,
但无数事实证明,在这投诉无用,
实在不行的话就去shang访吧,毕竟人命关天。

发表于 2022-1-4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命关天 非常同情楼主  仔细看了下描述,如果小车是正常行驶楼主找不到证据证明小车有过错的话  不太好推翻这个认定。比如楼主怀疑当天人在打电话或微信聊天,可以申请公安部门调取记录 这关系到刑事问题 应该是可以申请调查出来的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1-4 15:02
驾驶非机动车横穿公路造成伤亡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这一点不能否认,但是如果肇事方正常行驶,没有超速,没有分心,没有酒驾,没有毒驾这些情况的话,驾驶非机动车横穿公路因该不会引起非机动车驾驶员死亡的情况;或者重大伤残现象;但是现在交警的认责是各大五十大板,总感觉有点不合理样;再说了现在交通道路已经很好了,还是市内公路的话,因该到处都是监控及车辆测速器吧,因该可以调取当时的视频资料及测速情况吧;所以针对当时是否超速这个好取证样;还有就是如果没有超速的话;就剩下是否酒驾,毒驾;不过这个好判断,交警在案发后交警一般到现场就能查明,我们还是相信交警这点专业度的;就剩下是否分心了;这个不好判断;不过呢是否分心这点,交警在案发时的询问因该能够得出来吧,我猜测的;比如正常的话交警到现场就会在没有酒驾,醉驾,没有毒驾;一切正常的话;就会问你你是怎么开车的;有没有注意到前面有女孩过马路,或者问你你在到达路口前好多米才看到女孩过马路的;看到后你好久减速的;这些专业度,交警都会问;当时的车速多少,然后一般交警会问完后结合机动车驾驶员的回答,基本上就可以判断是否分心;一般分心了会来不及踩刹车,一旦来不及踩刹车就会速度降不下来就会撞上,或者撞很远;又或者会问他为啥辣么晚才踩刹车等等细节;这些一问就露馅;

发表于 2022-1-4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开车的人遇到你们这种路上乱横穿马路的简直是倒了八辈子的霉了,你们还来乱说。一家一半责任已经是对你们的从轻处罚了,自己乱整还拉个垫背的。
发表于 2022-1-4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排除小车超速酒驾毒驾。。骑电动车乱窜 就应该负主要责任。。

发表于 2022-1-4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死者为大,不过横穿公路不可取 一环路都是限速60-80的快速道路  肉包铁违反交通标志  后果惨重。。。

发表于 2022-1-4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lzwc66 发表于 2022-1-4 15:25
开车的人遇到你们这种路上乱横穿马路的简直是倒了八辈子的霉了,你们还来乱说。一家一半责任已经是对你们的 ...

你这种人明显就是冷血,开不起车的人!!

发表于 2022-1-4 16: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是开车的,我认为死者为大!有车子有保险,为什么要对半责?交警判定明显有问题。应该主次责任才对!如果撞死人,开车人应该主动承担主要责任,在保险之余并给死者一定补偿。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1-4 16:30
2021年9月9日14时40分左右,郭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当车辆行驶至营山县一环路南三段高架桥桥头时,因连续横穿车道(城市快速车道,且该路段禁止所有车辆横过道路,所有在该路段通行车辆均需在前方红绿灯路口掉头)。这才是重点,作为机动车驾驶员都有体会的一般在高架桥,城市快速车道这些都说没车速是正常车速了,还有该路段禁止所有车辆横过道路;如果这样看来结合这三点(高架桥桥头,又是城市快速车道,且有标识禁止所有车辆横过道路)看来一点都不冤了,也不怪别个驾驶员及交警的裁判了;虽然值得同情,也很同情受害者,但是同情归同情,在安全意思上,在法律上还是该那样就那样;
 楼主| 发表于 2022-1-4 16: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一个合格的驾驶员,在经过每个路口应观察后,确保行人安全的同时才通行。

发表于 2022-1-4 16:5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横穿都该不踩杀的的撞吗?那个地方横穿的人很多连车都在过,都该撞死吗?要是你们在。任何一个地段。横穿也该死。

发表于 2022-1-4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酒哥哥 发表于 2022-1-4 16:29
我也是开车的,我认为死者为大!有车子有保险,为什么要对半责?交警判定明显有问题。应该主次责任才对!如 ...

客观的说,按照法律来最好。你永远不要相信将心比心,利益才是驱动人性的第一要素。

发表于 2022-1-4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看法:交警应该从人性出发,唯一的独生女就这样没了,心里肯定过不了这个坎。多争取一些补偿赔偿,也是人之常情。因为车子有保险,这样判,无疑是给黑心的保险公司减轻损失。如果是有良心的开车人,应该主动承担主要责任。。。。。。。。当然,每个人想想法及做法不一样,车祸这种事,双方都不愿意。。。只能说,良心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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