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许则洪......
上诉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不服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21)川2021刑初127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21)川2021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
2、改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支持公诉机关有关被告人的两项犯罪事实及全部证据,“判决被告人犯寻衅滋事,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完全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许X应当无罪。下面用客观事实予以论证上诉人许无罪的论点: 一审法院支持公诉书有关“1、2010年5月,被告人许以修319国道时自己家没有分到钱和土地为由,阻扰被害人一家修建房屋,陈通过陈X拿了1200元钱给被告人后,许未再进行阻扰,胡家的房屋才得以顺利修建。”及“2、2014年8、9月份,被告人许X以修319国道时自己家没有分到钱和土地以及被害人合伙修房屋时占了自己家的柴山地为由,阻扰三被害人修建房屋,三被害人通过杨X拿了4000元钱给被告人后,三被害人家的房屋才得以顺利修建。”等认定,完全是认定事实错误。
具体错误如下:
【辩护意见论据 略】
错误一:公诉机关提供给法院的全部证据没有任何直接证据,所有证据均是事情发生多年后“传来”的所谓“证据”。
错误 二
:略
错误三: 略
错误 四
:略
错误 五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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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案所谓的“被害人”根本就不存在公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则洪“强拿硬要”他人财物5200元,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不能成立,许则洪自我辩护自己无罪,二位律师也一再辩护许则洪应当无罪。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许则洪犯寻衅滋事,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完全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改判许则洪无罪。
此致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