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在为非法入驻的物业服务公司充当保护伞
四川佳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经任何业主同意、未告知任何业主的情况下,私自入驻蓬安江枫国际小区,入驻后将部分地下车库私自改建成住宅,导致小区一直未能通过验收。三道大门门禁形同虚设,任何人都可以随意进出。业主财物经常被盗被损无人管理,此等情形下多数业主拒交物业费。在业主被严重侵权的情形下,佳发物业服务公司在2020年以业主不交物业费为由将几户业主告上法庭,奇怪的是业主竟然败诉。作为一个憋屈的业主想弱弱的问一下,是谁在为不法物业服务公司充当保护伞,业主的权益谁来保护!!
江枫国际小区由弘泰房产开发并在2015年前后先继交付使用,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南充三和物业管理公司,并在房屋交付时由业主与三和物业服务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三和公司在2019年不知何因在未知会业主的情况下单方违约退出江枫国际,同时弘泰在未经过任何业主的情况下与佳发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移交协议,佳发公司在未经过任何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入驻江枫国际。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在房屋交付前选聘,所选物业公司终止服务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重新选聘物业公司应由业主代表大会依法进行选聘。没有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的,由业主代表在社区的主导下依法选聘。弘泰有什么权力在房屋交付几年后重新选聘物业公司???佳发公司入驻后,遭到全体业主的强烈反对,要求佳发退出江枫国际并停止侵权行为,后经社区及住建局调解,双方未达成共识,而佳发仍然没有停止侵权行为!
佳发如此严重的侵权行为竟然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试问是谁在为其充当保护伞?谁能还业主公道?业主维权咋就这么难?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4]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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