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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全国整治违规违法‘减假暂’的顽瘴痼疾倒查30年,惟巴中市不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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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6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正在走向深入。中央政法委公布,全国政法机关已对近30年来的“减假暂”案件开展筛查。
      
“减假暂”,无外乎是与犯人服刑相关的问题——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犯人服刑出了什么问题?为何让全国政法机关如此“动干戈”?

     这次行动背后,其实是一场法治权威的坚决捍卫。大案曝光:哪来的“重获自由”?

      倒查的启动,与几个大案的曝光不无关系:

     孙小果案、郭文思案、巴图孟和案,这些接连曝光的案件,挑战着公众的认知。作恶多端的当事人逍遥法外,无辜受害者的正义迟迟无法到来,这背后乌烟瘴气的生态,对司法公信力带来严重伤害。
     刮骨疗毒:“纸面服刑”倒查30年

    政法机关是党和人民手中的“刀把子”,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才是政法机关的根本立场,人民满不满意、高不高兴、答不答应,才是检验政法机关工作成败的“试金石”。

    怀着这样的信念,2020年7月,一场政法系统内的整顿风暴毅然开启。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工作动员会,会上强调,要在全国政法系统开展一次自我革命,坚持刀刃向内、刮骨疗毒。
   这次会议上,“纸面服刑”被列为教育整顿要解决的六项痼疾之一。

   “动真格”体现在许多方面。阅政观发现,孙小果等“纸面服刑”案件,写入了今年的“两高”报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作报告时表示,要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坚决查处 “纸面服刑”“提‘钱’出狱”。经过“纸面服刑”20年倒查的试点,全国政法机关今年开启了全面筛查,将20年倒查升格为30年。各地实体排查与程序排查相结合,要求见人见事见证据,真查深查不怕揭盖子。对深挖彻查出的问题,立行立改、边查边改;对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案件,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
   

全国整治违规违法‘减假暂’的顽瘴痼疾倒查30年,惟四川省巴中市不能查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特别高明,在犯罪分子服刑前就直接实施‘减假暂’。其操作手段是在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法官满意收取被告人的贿赂后,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比如依法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经减轻处罚后宣告缓刑,判决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就直接交付执行了结。


熊医生捅了马蜂窝
    巴中市中级法院于2003年4月30日作出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对通江县熊医生判决非法行医罪造成就诊人死亡,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低于法定刑以下7年判处有钱徒刑3年,判决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就交付执行了。(该案是巴中市中级法院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未注册的熊医生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能否判定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书面请示四川省高级法院,省高院回复指示:比照最高法院公布的案例对熊医生减轻处罚宣告缓刑,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由最高法院裁判)由于熊医生是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不适格非法行医犯罪主体,所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而且熊医生也未向院长及法官行贿换取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熊医生刑满出狱即提出申诉,要求巴中市中级法院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二审判决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这一下捅了马蜂窝。巴中市中级法院先是谎称“该判决是结果最高法院核准了的,核准裁定属于法院内部秘密,不得向被告人送达”熊医生要求巴中市中级法院告知核准裁定书文号,向作出核准裁定的最高法院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审判长理直气壮地解释: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的再审裁定跟最高法院作出的核准裁定是一样大的劲,都能确定原判正确,生效)”熊医生以巴中市中级法院与最高法院不是一个审级,不能以再审裁定代替最高法院对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的核准裁定为理由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2011年四川省高级法院以(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巴中市中级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还是不愿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撤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同时,撤销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未经最高法院核准,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熊医生向巴中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疯审判监督的副院长决定不予受理,指示熊医生将申诉给四川省高级法院立案庭王法官,王法官同意受理申诉 。四川省高级法院作出了(2013)川刑监字第11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巴中市中级法院以省高院已经作出了驳回申诉处理,证明该案审判程序合法,判决正确,巴中市中级法院不再对申诉及信访复查。
   
   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熊医生反复向巴中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四川省派驻巴中市指导组,巴中市政法委实名举报,请求对巴中市中级法院违规违法‘减假暂’的顽瘴痼疾----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依法整治、查处纠正,但巴中市委政法委,省指导组都认为巴中市中级法院具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法官收钱后对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就交付执行的行为合法,合规,不允许查处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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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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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1-6 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钱’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深得政法委领导关怀,坚决不允许整治查处,政法委领导也是得了好处的。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21-11-6 15:0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话讲良心 发表于 2021-11-6 12:32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钱’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深得政法委领导关怀,坚决不允许整 ...

巴中不彻底洗牌,一切都是卵的。
 楼主| 发表于 2021-11-7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熊医生执着地坚持认为巴中市中级法院2003年作出的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就交付执行是违法的,应该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有上级法院复核后依法处理,不能由巴中市中级法院以再审代替上级法院复核处理,其一是巴中市中级法院审级于四川省高级法院最高法院不是一个级别,不能代替。二是既然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还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前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就绝对不能适用再审程序纠错,只能层报核准,只有上级法院最高法院才有权裁定撤销原判程序审理或核准。巴中市中级法院对未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力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判决,再审裁定维持原判,再审撤销原判变更起诉罪名改判都属于违法审判,所作出的违法再审裁判只能依法撤销,回归到2003年,将2003年作出的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二审判决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有上级法院复核后作出处理。如果上级法院复核后同意原判,经最高法院作出核准裁定,判决生效,执行合法。如果上级法院复核后不同意原判,裁定撤销原判程序审理,就依法重新审理,如果经审理认为起诉指控的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就作出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判决,如果巴中市中级法院坚持认为指控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但指控的事实可观察医疗事故罪,也只能建议检察院程序以医疗事故罪起诉,依照一审程序审判。如果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改判无罪,就只能执行最高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当然巴中市中级法院还是可以建议检察院以医疗事故罪重新起诉,依照一审程序审判,就是不能由巴中市中级法院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二审判决再审撤销,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一审也不属于巴中市中级法院管辖范畴,巴中市中级法院为了掩盖无罪判有罪、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的违法违纪行为,反复对未生效的二审判决再审,还撤销未生效的判决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确实混账透顶。
 楼主| 发表于 2021-11-8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解读】

  我国在1979年《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就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法定刑的最低刑还是过重的,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该规定将酌定减轻处罚权赋予了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其后由于实践中出现滥用而导致的刑罚适用不均衡,1997年大修后的《刑法》将该规定调整为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具体内容修改为:“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由此,酌定减轻处罚的核准权收归于最高人民法院。以1997年修订刑法的规定为基础,人民法院建构了酌定减轻处罚的一审、二审和复核审(如果没有上诉和抗诉,则只有原审和复核审)机制,实践中被称为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复核制度,也有学者称为酌定减轻处罚制度或者特别减轻处罚制度。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作了大幅度的修改。其间,围绕酌定减轻处罚的实体条件(“特殊情况”如何理解)和核准程序(是否下放至高级人民法院),理论界和实务界进行了广泛的讨论。由于意见存在分歧,修正案未对该规定进行修改,但对该条第一款进行了修改,明确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据此,对于2011年5月1日之后发生的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案件,对被告人不能再像此前那样无限制降档量刑,即便具有多个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也只能降一档处理;对于酌定减轻处罚的案件,仍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本案是犯罪行为发生在2000年,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发生在2003年,第二次再审撤销原判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发生在2012年,结合该案例就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复核制度法律适用:不能这么说,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都应该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二审判决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由上级法院复核处理,不能自己以再审撤销变更起诉罪名代替上级法院的复核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21-11-9 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依照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复核制度法律适用: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论什么原因都应该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由上级法院复核处理,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能自作主张以再审程序撤销原判变更起诉罪名,决不能越级代替上级法院的复核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21-11-12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本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社会底线公平正义的守护神。然而有些法院院长、法官却“前腐后继”,这不仅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沦丧,也是社会良知、正义和责任的沦丧。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在他的《法律与宗教》中写道,“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院院长、法官作为维护社会公平,伸张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连这最后一道屏障也出现腐败,中国的百姓还有什么地方可以说理呢?
 楼主| 发表于 2021-11-13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一起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如果已生效的终审判决存在问题,需要通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平反。

  但事实上,再审是一扇很难开启的门,因为再审针对的是已生效的判决,不能轻易改动,否则会对裁判的既判力和司法的权威性形成冲击。2013年以来,全国法院刑事案件的再审率不到0.5%。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法院却是个另类奇葩,为了掩盖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就交付执行的违法行为,竟然对法定刑以下判处刑未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生效的判决反复启动再审,就是不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由上级法院复核后对案件依法作出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21-11-14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几年行走江湖,感触最深的是,喊冤的人太多了,然而,喊冤成功的太少了!他们心中累积的怨气,已经快到临界点了,假如再不采取措施,只要一根火柴,就可能点燃熊熊烈火,将几十年法治建设成果毁于一旦。
 楼主| 发表于 2021-11-17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长安网报导的《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央第十四督导组向我省反馈督导意见》,李佳指出的“”四川政法队伍建设存在四个方面问题“”是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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