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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夫妻一方个人债务,配偶有数次还款行为能否认定夫妻共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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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4 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人以其个人名义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债权人)仅以借款人配偶的数次还款行为认为该借款系用于其夫妻共同经营,在出借人(债权人)尚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其关于案涉借款债务系借款人的夫妻共同债务,从而要求其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主张。因还款行为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无必然联系!
夫妻共同债务.jpg
秦某鸿与熊某善系朋友关系,万某梅与熊某善系夫妻关系。
2014526日起,秦某鸿与熊某善(包括其所属的活响公司、景响公司,还有妻子万某梅、儿子熊某谈)之间发生多笔款项往来。其中,2015826日,万某梅转账20万元给秦某鸿;2018615日,熊某谈(双方均认可系熊某善儿子)转账20万元给秦某鸿。本案审理过程中,熊某善确认活响公司和景响公司转账的款项可视为其还款。
20141126日,熊某善通过手机号138××××1188发送信息到秦某鸿,内容为“收到24.5万元利息了吗”。2020327日,熊某善发送短信给秦某鸿,内容为“秦总:你这样做就不够意思,把我往死里整有什么意思呢?你前面的钱挣了将近6-7佰万元,我从中是没要一分钱的天地可鉴。而后面我借你2500万元,我们是经过多次协商你是同意没收利息的只要我能还清本金就可以的,我是左借右凑还上980万元本金给的,还剩下的1530万元你是知道的我向朋友借是一定要还你的……”。
秦某鸿向法院起诉1.某善向秦某鸿支付借款本金2400万元及利息,后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至本金还清时止;2.某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处只讨论万某梅是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他事项此处不予讨论)
【按例说法】
关于万某梅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院认为,秦某鸿为支持其诉请,向法院提交了万某梅20141024日之前的数笔还款记录,本案确认的双方20141024日之后借款关系中,万某梅仅于2015826日转账20万元给秦某鸿。对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之规定,仅依据万某梅2015826日一笔20万元转账,显然不足以认定熊某善向秦某鸿所借高达2000多万元的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对此,秦某鸿要求万某梅承担夫妻共同还款责任,证据不足,不予确认。
【案里案外】
关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中院一审判决以后,秦某鸿不服判决结果,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二审作出与一审类似的认定。省高院认为,熊某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借款数额高达千万余元,秦某鸿仅以万某梅知晓熊某善借款和有数次还款行为为由,诉请万某梅承担还款责任,与《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不符,不予支持
省高院二审判决以后,秦某鸿还是不服判决结果,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理由之一就是其称涉案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院审查认为,善以个人名义向秦某鸿借款,秦某鸿仅以万梅的数次还款行为认为案涉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因还款行为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无必然联系,在秦洪尚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支持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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