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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公司搬迁,员工不去新地点上班算不算旷工?通勤时间是一个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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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7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因经营需要将办公地址在同一城市不同区范围内整体搬迁,属企业经营自主之权利,并未实质影响到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公司已履行告知义务,员工在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下,不到岗行为已构成旷工。
违法解除.jpg
201379,李某于入职某公司,从事人力资源主管,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78日。
201762日,公司向李某发出通知:致李某女士,我司因经营需要,于201763日起,办公地点将由A区某街某广场办公楼搬迁至B区某路某大厦(AB区隶属同一城市的不同行政区,烦请配合公司此次的搬迁工作。并请在201765日起到B区办公楼办公。如您不能及时出勤,应按规定向公司办理请假手续。否则,公司按旷工处理。公司办公地点搬迁后,您在公司的原有工作岗位、薪资待遇等均不发生任何变化。本次搬迁过程中,如您有任何疑问或困难,均可联系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
李某不同意去新地点上班,65日起未出勤。
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规定,5.6 旷工 5.6.1 旷工处罚:1.不足1小时按照小时计算。累计旷工16小时(含)以上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2017622日,公司发出《限期返岗通知书》,指定李某2017623日前,到公司新迁办公地点上班,否则按旷工予以辞退处理。
李某收到通知后,仍未去新办公地点上班。
2017627日,公司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以李某旷工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据此,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不予支持。
李某不服裁决,提起诉讼。
李某辩称,公司搬迁导致其工作距离过远(车程由40分钟增至2小时),在未与其协商工作地点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
【按例说法】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因经营需要变更办公地址或注册地,属企业经营自主之权利。公司办公地址在本市城区内进行变更,由A区搬迁至B区,虽搬迁到新址后导致李某通勤时间变长,但并未显著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且此次搬迁为公司整体搬迁,非调整个别员工的工作地点,并未实质影响到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根据李某认可的公司搬迁通知记录显示,公司已于201762日告知其具体变更地址,并告知其在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下,不到岗行为按旷工处理,该公司又于2017622日向其发送《限期返岗通知书》,亦告知其具体变更地址,李某2017623日收到该通知书,但仍未到岗。
公司己履行了告知义务,李某未再出勤行为已构成旷工行为,公司依据《考勤管理制度》相关规定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李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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